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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美国联邦法院在审查格式合同管辖权条款效力时,认为该条款要经过“根本公平规则”的司法审查,包括管辖权条款是否可以识别、提供管辖权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阅读合同的合理机会、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解约退款自由”三项标准;该规则在包括电子商务合同在内的格式合同中得到广泛适用;我国《合同法》上的“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标准”与美国规则并无实质差异,我国法院可以参考其具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2.
在英美法系,关于将合同中的一个管辖权条款并入另一个合同,对该管辖权条款并入的条件以及效力,有着不同的观点。舱位租用合同是集装箱班轮航线合作的一种基本形式,关于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加深理解。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4.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仁山  黄志慧 《现代法学》2014,36(5):147-161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相似文献   

5.
在经济审判实践中,确认案件事实最主要、最直接的根据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下同)。如果一份合同内容完备、条款清晰、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法院就可依据该合同及当事人围绕该合同的是否作为来查证事实,适用法律,进而划分责任,裁决纠纷。但是,在很多时候,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欠缺以及语言文字本身的多义性等原因,往往造成合同中的语言文字表达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相互矛盾,或是合同遗漏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或是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在上述情况下,就必须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6.
合同的默示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合同默示条款的含义 在一项合同中,不一定所有的条款都必须明示。有些情况下,如果合同明示条款已经概括了部分实质性条款.而某些条款又确实属于不言自明时,也可以不对其作明示规定。如订约时,大家普遍遵守的商业习惯或惯例、不管当事人是否知晓的相关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特定的行业规则等。从法律性质上看,默示条款相当于合同明示条款,对合同默示条款的违反,亦是违约,当事人可据默示条款主张法律救济权。 二、合同默示条款的内容 合同默示条款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依合同目的成立的默示条款。该条款是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8.
郭峰 《律师世界》2001,(4):25-26,19
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进行的一项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其效果是导致合同不再履行,并恢复至合同成立前的法律状态。合同解除的原因,又称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某一条款,该条款既可以视为所附条件成就合同立即解除的条款,又可以视为一方违约 (不履行或履行不当 )导致合同解除的条款。这种合同解除条件的相重合,指的是在实施和规范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时,同时涉及和涵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   例如…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10.
提单中的首要条款、地区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涉及法律选择问题,只有法律选择条款才具有选择提单准据法的功能.认定提单条款是否属于法律选择条款,主要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该条款的名称.提单法律选择条款在性质上是以冲突法为内容的合同,该合同本身是否合法,由法院地的冲突法决定;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该合同本身的准据法支配.  相似文献   

11.
海上运输的重要法律文件即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一直是中国海商法界在理论方面颇有争论的问题。由于调整提单关系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一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及一些发达国家法律都认为提单上条款在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与提单签发人之间具有“合同条款的最佳证据,在被背书人手中则成为惟一的证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航运界普遍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持肯定态度。中国海商法明确了提单约束的对象,包括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中国的新合同法生效后,根据“默示合同”的承认。  相似文献   

12.
叶岚 《法治研究》2009,(4):102-104
本文在综合比较世界各国主要法系所采用的关于法律条款的解释经验的基础上.分析评述了相关学者对《保险法》中不利解释规则的观点建议,指出不利解释规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地位的改变而引发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以及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或使用频率可能被人为扩大等。提出相关部门应当在适用该条款时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改善内外部执法环境,并建立起链式监管机制,使不利解释规则真正发挥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提单管辖条款是承运人寻求对其最有利的法院和准据法以规避诉讼风险的产物。我国现行法律部分承认提单管辖条款的效力,但零散模糊,缺乏可预见性。该条款是协议管辖的特殊形式,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其法律效力的争议核心是对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与限制。我国司法实践中选择域外法院的大多无效,缺乏实际联系、不符合格式条款要求、不能反映当事人合意是常见理由。我国续造提单管辖规则的路径应当是,在基本立场上平衡司法主权和国际礼让原则,确立以客观联系为基础的实际联系标准;在具体规则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合理尊重,参照国际公约标准明确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纾解提单管辖理论争议,有助于发展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并逐步协调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规则要求初审法院必须对当事人享有属地上的管辖权,联邦宪法要求初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这种管辖权必须符合其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将这两种原则性的管辖规则整合适用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若干相关判例。这些判例中的一些思想对于我国地域管辖的完善是有借鉴意义的。  相似文献   

15.
目前许多仲裁规则中都设有"异议权放弃条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迅速合理地行使其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适用该条款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的异议权放弃行为,对此应从四个方面考虑:仲裁中出现了与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不相符的情况,当事人知悉这种情况的存在.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且该异议权是可以放弃的.异议权放弃条款的适用需得到仲裁地和裁决执行地法律的支持,因此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中也都设置了"异议权放弃条款",我国仲裁法也应在这一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浅议合同中[经公证成立(生效)]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牟东 《中国司法》2001,(4):43-43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了“公证”这种法律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们日常办理合同类公证中,经常遇见 “本合同双方签章经公证处公证后成立(生效)”的条款。对此条款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应认真履行,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只要具备了必要条款即应该成立,公证条款只是一种形式,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证不公证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此,笔者通过以下3个…  相似文献   

17.
问题之提出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二章为“合同的订立”,即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该章规定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之一——程序条件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制度,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必经阶段。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其后果。合同法第44条,只要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的要约或承诺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另一方面,法律对合法的协议赋予法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内容特别是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的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亦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在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而无须按照法人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相似文献   

19.
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格式台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台湾,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就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20.
高峰  王利  孙毅 《特区法坛》2006,(6):17-18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血液和生命线。一项信用证交易,法律界人士考虑的更多的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及对“独立抽象原则”进行补充的“欺诈例外原则”。对当事人来说。卖方考虑的是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是否与合同一致。有没有不合理条款:买方考虑的是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是否是真实的;而银行考虑的是在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之后能否从买方得到偿付。往往在有关当事人的要求和利益落空时。也就是信用证交易发生纠纷时,才发现信用证的诸多条款中没有涉及解决纠纷的管辖权的条款。尽管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已被多国银行所采用,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作已成功地解决了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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