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被认为是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对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有助于在司法上准确地予以适用。特殊情形下的第三人与有过失行为应视为受害方过失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本文认为过失相抵规则与减损规则关注受害方行为的时间点不同、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有必要在适用上对两个规则予以区分。过失相抵规则可由法官主动适用,在决定违约方赔偿减额时应对过失、原因力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22,(3):80-88
对过失相抵规则中“过失”的判断应当采用较为客观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这一标准,即具有一般知识与经验的人诚实地处理事务时所应当具有的状态。在过失与重大过失之外,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更轻程度的过失即违反对己义务的过失。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各比较因素中,比较双方过错程度这一因素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形成过错并能经受过错责难的法律能力,其作用于包括过失相抵规则在内的整个过错侵权法体系。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系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其功能旨在对"全赔或全不赔原则"的局限性进行修正,使具有混合过错的行为人与受害人能够公平地分担损害。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适用中并非单纯地强调客观层面的原因力之比较,而必须考量存在于这种比较背后的伦理评价因素。缺乏伦理评价参与的原因力比较,将欠缺基本的价值妥当性而抑制过失相抵规则的功能及效果的充分实现。因此,实行过失相抵,需考量受害人的识别能力和责任能力状况。  相似文献   

4.
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5.
程啸 《法律科学》2014,(1):137-145
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6,(6):87-96
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就受害人自杀部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影响而罹患精神疾病选择自杀时,加害人应就自杀部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失相抵规则是侵权法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因自杀是受害人有意识的行为,应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除非受害人自杀时无责任能力。但即便如此,加害人仍得以间接受害人的过失进行抗辩。这两种情形同时也影响了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责任的具体分担。一般而言,在自杀者有意识时,加害人承担的责任轻于受害人;而在自杀者无意识时,加害人承担的责任重于受害人。  相似文献   

7.
李鼎 《华中电力》2023,(1):160-176
加害人和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存在故意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判断困难。在加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表述,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但这否定了《民法典》颁布前排斥过失相抵的态度,没有充足理由,容易造成司法者的困惑。受害人存在故意时,既可适用第1173条减责,又可适用第1174条免责,缺少区分依据。双方均存在故意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比较法上,从共同过失发展到过失相抵,教义学上的“同种类过错才能相抵”发展出了很多例外,但没有理论能够予以充分解释。法典规则的不同不影响普遍法理的抽象。通过归纳案例可以发现:行为人故意中的预见内容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时,如果故意的预见内容包含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应当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的预见内容不包含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双方均存在故意时,如果可以互相预见到对方的行为,能够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极具复杂性和特殊性,确定赔偿责任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难点。本文试就过失相抵规则及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运用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 过失相抵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民法中均规定过失相抵的相关内容。英国于1945年制定的《法律改革法》规定,当受害人之损害一部分是由于其自身过失造成时,法院和陪审团就其损害发生之责任,斟酌原告应分担的程度,对其损害赔偿额进行妥当的、衡平的减额。《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损害发生的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损害赔偿的义…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9,(1):125-135
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可以作此规定。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可以规定加害人最低赔偿数额。至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的附加过错不应成为评估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但若加害人系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论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行为受害人过失相抵能力问题是过失相抵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大体有责任能力说、事理辨识能力说以及客观说三种学说。侵权受害人过失相抵能力制度的设计应当同过失相抵制度的功能,以及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保持逻辑上的圆洽,为此,我们应当采纳责任能力说,并依据它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完善。  相似文献   

11.
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12.
覃怡 《法制与社会》2012,(17):32-33
对于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能否和如何适用“过失相抵”制度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是否考虑“过失相抵能力”和衡量过失相抵能力的标准是什么;二是监护人制度在“过失相抵规定的应用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相关的理论、立法例试对此问题做一探讨,并得出自己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韩衍杰 《政法论丛》2013,(5):123-128
自甘冒险规则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完善我国大众体育运动领域侵权责任,引入自甘冒险制度是有必要的.但是,应该准确区分自甘冒险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而且,为了防止自甘冒险规则被滥用,也应该对其适用加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在人格叔商品化的背景下,网络隐私权的损害绝不限于精神痛苦,更会有经济利益的损失.这种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对此予以赔偿时,应当采取可预见性规则,并在确认隐私权主体对其隐私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15.
王小龙  李雪 《法制与社会》2010,(22):26-26,31
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学界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定论。本文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并不相抵触,后者在前者中适用更体现公平合理性。但是在适用时,对于过失相抵原则必须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受害人在营利性体育培训机构中受伤,由于营利性机构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加之培训、排练等活动不同于正式比赛,风险可控,因此,不应允许培训机构以自甘风险为抗辩而免责。如果受害者自身存在过失,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判定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冉克平 《法律科学》2010,(4):119-125
与加害人的过失不同,受害人的过失并非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而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此种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对于受害人的过失的判断,应以受害人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为保持现行立法与司法的稳妥,可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在未成年人遭受他人侵害,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若监护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成年的受害人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过失,在斟酌损害赔偿数额时,实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8,(1):46-53
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就受害人自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共同过失规则作为侵权行为法中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在侵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影响而自杀时如何适用该规则划定侵权责任是一个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的问题。Corr v.IBC Vehicles Ltd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受害人自杀案,以此案为切入点,总结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下适用共同过失规则的国际经验。同时检视我国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并在借镜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共同过失规则处理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案件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正确认识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重大过失"的二重意义、确立一个较为明确的责任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19.
竞合过失犯罪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数个行为人各自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由于这些不注意行为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导致同一个危害结果出现的过失犯罪形态。判断注意义务是否共同,是区别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的关键。过失相抵原则对于分配竞合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定竞合过失时,应该考虑过失相抵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高度危险作业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亦做了原则性规定。但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各种高危作业的形式越来越多,《侵权责任法》针对不同的高危作业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明显将受害人过失作为考虑的因素,进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