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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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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再审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审理,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作法。本文就刑事再审中的若干问题,谈一些意见。一、刑事案件再审时是否先行撤销原判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基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先撤销原判,把已经生效执行的判决、裁定,通过一定程序恢复到原审未决状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制作裁定书,裁定原判有错误,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不必撤销原判。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是罪行事实方面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89条第二项)二是程序方面的情莆,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92条)。本文仅就前者的科学意义进行分析探讨。为便于叙述,把此种发回重审称作“事实因由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龙  马忠瑜 《山东审判》2006,22(3):73-75
所谓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应尽量维持其稳定性,这是诉讼制度的本质所要求的。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直接对确定判决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提出挑战,所以各国在启动再审程序时都采取了慎重态度,严格限定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而我国立法则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诉讼政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大致有七种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相似文献   

4.
新证据不仅决定着一场诉讼的胜负,也决定着一场诉讼在什么时候停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只要有足够的新证据,就能够引起再审程序,也能够推翻原审的判决、裁定。那么什么证据是新证据?法院在审理中又依据什么原则来确认?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却很少,几乎是空白。司法实务中各地的标准也不一致,比较混乱。这极大的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相似文献   

5.
胡思博 《人民检察》2022,(23):45-49
虚假诉讼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案外人权益,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这与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的本质相契合。检察机关除了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促使其自行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外,也可在现行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增设案外人监督申请权、调整再审主体地位、集中再审庭审辩论焦点等方式实现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是否与两审终审制矛盾,再审案件能否以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如何撤销原判的问题,当前在司法界存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谈一管之见。一、再审程序不同于一、二审程序,它与两审终审制不发生抵触。首先,一、二审都具有独立诉讼程序的结构要件。表现在:(1)均属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见,只有这些人(包括法人)才有权提起诉讼,并有可能引起一审、二审程序。(2)都有相应的审判组织行使审判  相似文献   

7.
李浩 《法学研究》2015,(2):158-175
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人们普遍认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已不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但在新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和法院对“管辖错误”进行再审并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针对“管辖错误”的再审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保留这类再审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助于解决管辖规则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和统一各法院关于管辖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保留再审也会同诉讼效率的要求相抵牾.为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优化处理“管辖错误”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8.
一、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扩大。原民诉法(试行)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再审的只限于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公职人员,而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权直接申请再审,只能依法进行申诉.申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诉.当事人申诉后,是否能够再审,要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行使  相似文献   

9.
所谓“提起再审”(又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关司法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只有先经有权机关提起再审,然后方有对生效判决、裁定的重新审判。因此,提起再审是进行重  相似文献   

10.
近期,笔者接触到两件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后裁定终结诉讼的民事案件。对此有些疑惑,现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11.
【要点提示】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查明原审诉讼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2.
近段时间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时 ,一些当事人不时提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当事人一方是否要重新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并反映有人民法院向他们收取了再审的诉讼费用。据调查 ,确实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再审案件 ,审判机关令一方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 ,其依据是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 ,人民…  相似文献   

13.
一审法院对某民事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提审后,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若发现原审已生效裁判在实体上确有错误,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若按上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相似文献   

14.
王洪禹 《法人》2020,(4):54-56,4
4月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改判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河南农民吴春红被民权县公安局认定为这起投毒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2005年6月23日,吴春红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之后,吴春红4次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吴春红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9月,这起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发回再审。4月1日,吴春红最终等来"改判无罪"。  相似文献   

15.
一、再审之诉不等同于申诉.有些同志认为,建立申请再审制度后,民事申诉已被申请再审所取代,申请再审就是民事申诉.笔者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是两个不同概念,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申诉可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诉讼的申诉两种,而再审之诉是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  相似文献   

16.
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大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对虚假调解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9条第1款第2项新规定了终结再审程序的裁定,该规定系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调解书但认为损害两益理由不成立的案件的处理程序。实务中调解书的抗诉程序被终结再审程序后能否跟进监督及如何跟进监督,法检争议较大,原因在于该裁定的名实不符。其名虽为裁定但实为对原调解书的实质审查,根据监督原理和现实需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跟进监督,并囿于裁定的特征,其监督对象为原调解书更为可采。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在第二百零四条也列举了人民法院由申诉权人的申诉而应当重审的四种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那么,诉讼程序违法能否视为提起再审的诉讼理由?笔者认为,为了严格执行程序法、切实维护审判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8.
<正> 再审程序,亦即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裁定,下同)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再审刑事判决书,则是经过再审后所作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有的审判人员对再审刑事判决书所具有的特点认识不清,因而在制作再审判决书中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有必要加以探究。为论述方便起见,我们不妨先看一份再审刑事判决书。  相似文献   

19.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审法院在作出管辖权终审裁定后,当事人一方仍然不服,继而申请再审或作出终审裁定的法院院长依照法律规定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否再审,从法律上来讲,很值得商榷。笔者以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宜再审。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再审的现有法律依据不足,理由是:  相似文献   

20.
刑事二审案件一经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或抗诉,其二审诉讼即告终结,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即为结束。但对结束该诉讼程序的刑事裁定是何种性质的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很有探讨之价值,故以一己之见抛砖引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其中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准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以下简称准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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