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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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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速裁程序试点是我国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验基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背景可归结为“普通程序趋于正当化,挤占司法资源”、“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加,导致简者不简”、“刑法典新一轮修正,导致刑法圈扩张”,以及“后劳动教养时代的司法圈拓展”四个方面.在司法实务中,我国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表明基层试点的速裁程序在启动要件、运行流程、权利保障等环节具有多元复杂性的特质,进步与局限共存.从中长期讲,如何避免因过度简化而导致程序不公,有赖于一系列配套机制的完善,如注意区分公安机关的合理取证与非法诱供行为,完善当事人和解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推行更精密化的量刑建议实践.  相似文献   

2.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总结和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做出一些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制度安排.改革者有可能面临“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未决羁押制度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一系列新的难题.对于这些难题,可以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新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3.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应从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保障实体、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统一性、协调性的现实需要出发,提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的认识。通过赋予被害人法律帮助权、救济权,限缩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等途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刘昂 《法学杂志》2016,(9):94-102
我国试点时期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具有四个主要特点,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轻处理、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动案件办理以及以司法公正实现为基石.速裁程序是区别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新的程序类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速裁程序的价值、适用范围、审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建构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符合多元价值目标要求;应做到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应切实保障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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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速裁案件应否采用两审终审制,我国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虽认可速裁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但刑事速裁案件二审启动率低、上诉撤诉率高、量刑争议占二审启动事由比例高等现象表明,简单适用普通二审程序不符合速裁程序运行的客观需求.此外,上诉是否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效力被否定也是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重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应当以均衡价值观为指导,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官裁判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强化一审法官的审查义务并建立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一审法官的强制说理机制,在确保一审法官向控辩双方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对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制度的具体落实,契合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中,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该制度作为一项集合性的法律制度而言,落实到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应当有所区别。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需通过转变观念、细化制度、加强部门沟通等途径保障该制度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广以来,在有效惩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速裁程序期限规定不合理、与自首、坦白的界限不明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带来的适用困惑,也存在值班律师制度运行难等实务问题。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纳入刑法,取消速裁程序10日期限的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范围进行限制,并通过提高值班律师"出勤率"、提高值班律师的履职回报等方式解决律师资源不足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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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136份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显示,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衔接适用在减少审前羁押、促进刑罚宽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等方面收效明显。但也发现实践中存在衔接促进力度不够、被害人预期赔偿数额与和解赔偿达成数额间偏离系数大、速裁程序适率低、认罪认罚与自首等同向量刑情节是否重复计算不明等问题。问题根源在于制度理念差异导致司法主体权责配置权重不同、和解协议的不确定性和软约束性、速裁程序流转与内部审批环节空耗大、量刑情节说理透明度低。为提升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衔接适用效果,应对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和解调解、设置附条件量刑建议、优化速裁办案模式、以附件方式扩展判决书量刑情节说理明示内容等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2.
为实现保障诉讼公正、提升诉讼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等目的,以程序分流原理为理论根据的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机制应运而生。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对适用的案件标准和案件范围有明确的限定。为充分发挥速裁程序效用,要进行严密的程序构建,具体包括启动与回转程序、庭前准备程序、集中庭审与宣判程序、审判组织与裁决程序以及程序运行过程中应避免的风险等。在审判实践中,要把握好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兼容并用。  相似文献   

13.
程序分流理论在实务中的践行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如何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是这一研究的目的所在.本文以认罪案件为切入点,探讨认罪案件程序分流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不同尝试,另从特征、原则等层面对刑事速裁制度作出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7,(5):89-96
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乃至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也将其纳入改革范围。目前认罪认罚的价值依附于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在制度层面表现出权力-权利配置的不均衡性,司法权优于被告人的利益诉求;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被告人对程序的启动、进行及结果影响力有限,无法充分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矫正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构性失衡,应当把视线从单纯的追求司法效率转向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为制度搭建寻找正当性基础。以侦查阶段为起点,将认罪认罚作为刑事案件分流的初始条件,在目前的刑事程序框架内,将已有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整合,构建繁简有别、层次清晰且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为基本框架,构建全面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体系,奠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的基石,主要内容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构建相对合理的控辩审诉讼结构,保障平等抗辩权以及保障利益获得权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随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初步成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展开。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那种推行书面审理方式、降低证明标准和确立一审终审制的建议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是一种危险的制度选择。要保障被告人有效地行使辩护权,避免可能的刑事误判,还需要将现行的值班律师制度改造成真正的指定辩护制度,确保每个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机会,有效行使会见、阅卷和调查的权利,并与公诉方进行平等的协商和对话。与此同时,有必要确立全流程简化诉讼程序的改革思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采用跳跃中间诉讼程序和简化内部审批环节的办法,以加快刑事诉讼的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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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马明亮 《法学家》2020,(2):118-132,194,19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一纸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律属性上,该具结书不宜简单理解为保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应当视为一种刑事协议。它有破裂的多种可能性:被追诉人的反悔、检察官的变更起诉或者法官的不予采纳。协议破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典型的肥尾风险,发生概率很小但影响很大,处理不当将会引发难以估量的反噬风险。未来的制度完善,应以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与正当预期利益的平衡为原则,构建协议破裂与程序反转的正当规则。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应当有所限制,分为正当反悔与不正当反悔,并适用不同的反转程序;检察官应遵循禁止违反承诺原则;法官不采纳具结书应遵循事先告知、听取意见与可撤回的正当程序。唯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不至于让被追诉人误读为获取有罪供述、打击犯罪的一种精巧安排,该制度才能走得更远。  相似文献   

18.
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即将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展开.笔者在对之前开展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中,欣喜地发现福清市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试点,为下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积累了经验.由此也引起笔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是对刑事诉讼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诸多具体实体与程序制度组成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其中既有现行法律上已有的制度,也有需要探索建立的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而后者将是当前试点和将来完善的重点,需要处理好如何启动、如何协商、协商什么等重要问题.基于上述思考,笔者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应当确保律师参与,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确有事实依据,确保庭审方式简化但不违反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19.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所启动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和未来的可能立法,既要立足我国本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实践,也应当吸收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的国际经验。美国的辩诉交易和德国的简易程序等快速审理程序在适用案件的范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和审理方式等方面,显示出与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显著不同的风格。从比较法的意义上,将中国、美国和德国的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进行横向比较,不仅有利于深入剖析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规范,而且可为未来速裁程序的科学立法提供国际经验。  相似文献   

20.
刘泊宁 《法学》2022,483(2):133-14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协商模式。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确立,使刑事诉讼的重心由审判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前移,与对抗模式下的庭审实质化相对应,控辩协商实质化亦成为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基本要求。然而,控辩平等协商作为协商性司法的核心和量刑合意形成的关键环节,却未受到立法、实务层面的应有重视,相应配套之程序性规则体系与保障措施的缺失,使得控辩协商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控辩双方诉讼实力不平衡导致控辩协商实质性缺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的灵魂。为增强控辩合意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应探索控辩协商之规范模型,从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决策能力两个层面考量,探讨建立规范、具体、系统的控辩协商程序之基本方向和完善法律规范层面对控辩协商规制不足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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