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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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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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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6)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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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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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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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在没有申请延长的情况下应该是一个半月。但是某检察院驻所检察处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却发现由于检察院、法院两机关在适用法律及相关解释上的不同,导致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在审理期限上的不同认识,致使被告人羁押期限超过一个半月的问题。具体情况是: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孙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将案卷材料暂借给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直至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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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有关案件,致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条件及其期限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普遍存在。从青海省情况看也是如此,有的地方还十分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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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前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要严格执行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以杜绝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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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探究●杨国祥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些规定是保证办案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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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地履行该项职责,对促进侦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及时交付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下称"延押"案件),我们对2003年至200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延押案件进行逐案统计,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以强化侦查监督,保障人权,防止捕后侦查阶段超期羁押及不当延长羁押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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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制度直接关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完善审查逮捕羁押制度应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点。适当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缩短特定案件的拘留期限、规定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当讯问每个犯罪嫌疑人、赋予被逮捕人对逮捕决定复议、申诉的权利、区别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定办案期限等,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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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 ,在规定的羁押期限内不能结案 ,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强制措施不能继续审理 ,于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40条第 4款的规定 ,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此引出的问题是 ,所有的正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刑事公诉案件 ,是否都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期满 ,是否就不能继续审理了 ?有人认为 ,强制措施期满 ,不能再对公诉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否则就是违法 ,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等的合法权益。笔者不同意这个观点 ,认为 ,没有强制措施仍然可以继续对公诉案件进行审理 ,而且也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