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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以拾得、骗取等方式占有他人信用卡后未得到持卡人同意而使用的、冒用死者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时透支的、拾得他人并获知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且处于运作状态的信用卡的、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均成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释一概将POS机持有人的套现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既未考虑POS机套现行为是否存在禁止性的"国家规定",也未考虑对是否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作区别处理,如此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对于POS机持有人套现行为,在没有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形下,作出罪处理;在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形下,与信用卡持有人构成共同犯罪,此时POS机持有人按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处罚,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相似文献   

3.
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金融诈骗罪独立于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此类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直接故意心态,但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为金融诈骗罪共有的主观责任要素,引起了学界的争议。通说认为,金融诈骗罪之成立,主观责任要素"非法占有目的"不可或缺,否则即使存在外在的欺诈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成立金融诈骗罪。相反,有学者认为对刑法明文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强行将其解释为必备要件,实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因此,有必要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解构,对金融诈骗类犯罪进行本质分析,进而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在金融诈骗罪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电子积分本身的占有及所有应当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冒用电子积分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电子积分本身并非发生占有及所有的移转,发生变化的乃是互联网电子积分的使用权。电子积分的使用权作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通过对于涉电子积分行为进行合类型性分析,从而为该行为性质的界定提供方向。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首先形成对个案的预判,并将个案事实与规范认定相结合,进行个别化的判新,不应当一概而论。此外,行为人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时,由于手段行为具有显著的技术性,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从而在个案认定中,应当严格遵循罪数原理,做到不重复评价、不遗漏评价。  相似文献   

5.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中许霆是在银行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正常交易行为取款,银行柜员机相当于电子营业员,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中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侵占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中并无对利用柜员机故障超额取款行为的明文规定,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应符合人性,从人性的角度考虑,也不应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许霆超额取款行为应认定为不当得利,银行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成国良 《法制博览》2023,(18):41-43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金的流通逐渐减少,手机转账支付成为主流,第三方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在多样化的网络侵财犯罪中,转移他人支付宝资金的行为定性在实务中是饱受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支付宝的法律角度出发,探究转移他人支付宝资金行为的定性问题,并且就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进行分析,明确支付宝财产是数字化财物、支付宝不能成为被欺骗的对象等问题,并结合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法律区别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马武阳 《法制博览》2023,(9):100-102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是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近年来,诈骗案呈多发高发态势,且新型诈骗层出不穷,尤其涉及合同履行类的诈骗案因与民事纠纷相纠缠,导致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越来越大。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该行为到底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已经成为办理诈骗罪案件的痛点与难点。本文将从一起诈骗案入手,讨论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为办理相关的诈骗类案件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8.
王炜 《法制博览》2013,(7):134-135
本文提出应将救助行为中的通知行为通过法律中的倡导性条款规定为公民法定的通知义务,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来弥补道德约束力的不足,也可通过法律本身的教育作用再次使公民认识到救助他人的重要性,提升公民整体的道德水平。仅将通知行为以倡导性条款的方式规定为法定义务,避免其成为公民额外的负担,有悖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9.
王天裕 《法制博览》2013,(8):152-153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针对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数额问题,刑法界历来多有争议,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定还有待调整,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也应该进行统一。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方面的认定,则必须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另外,针对近年来民间借贷的繁荣及集资诈骗罪的高发,要明确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的界限,引导人们进行合法的民间借贷,防范集资诈骗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诉讼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讼欺诈的存在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而关于诉讼欺诈是否可以定性为诈骗罪仍然没有统一定论。鉴于诉讼欺诈行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且我国现行刑法无法实现对这种特殊性质诈骗罪的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有必要将"诉讼欺诈罪"增设在妨害司法罪这一章节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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