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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的设立是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提倡发挥刑法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争议点,借助法教义学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主观罪过形式进行规范解读。如对“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来源作扩大解释;在理解“危险物品”的概念时应参照刑法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建议本罪第3项将“运输环节”纳入规制范围内并肯定其与危险驾驶罪第4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从危险的重大性、紧迫性、结果指向性三个方面对“现实危险”进行认定;引入过失危险犯概念为深入明晰本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提供理论支撑等,同时从刑法体系性解释角度出发,厘清涵盖在《刑法》第134条下三个罪名间的关系,避免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规范界限与处罚条件含混不清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李科 《法制博览》2015,(5):159-160
危险犯是一种重大犯罪类型,危险犯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种情况,在刑法修正对危险犯体系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部分结果犯变成危险犯,而部分犯罪从具体危险犯转变为抽象危险犯。随着危险犯的逐渐增加,为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司法人员必须对危险犯进行辨别,并根据危险犯的特殊性,采用相应的应对方法,文章重点介绍了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解析,尽管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是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完成,但由于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也被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间接正犯。同时本罪的犯罪性质也决定了一旦“组织”行为中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超过一定限度、造成了未成年人不应有的伤害或死亡结果,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依照转化犯、包容犯等来处理。  相似文献   

4.
醉驾入刑前,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阶梯式犯罪类型体系结构是缺失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弥补了阶梯式犯罪类型体系中关于“抽象危险犯”的空白,使得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阶梯式犯罪类型体系具有多维度。通过分析微危险驾驶罪所处的阶梯式犯罪类型体系的现实困境及应对,为微罪的附随性负面后果的泛化问题以及其有责的不法的跳跃性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5.
本文旨在比较分析两地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的异同,通过"小悦悦事件"引出中国内地与澳门在刑法中与实践中对不作为犯规定的不同,对两地现有的规定结合刑法典进行分析,着重比较两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之异同,通过对两地不作为犯问题的探讨,从而借鉴与完善中国内地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范畴上承古老的自然法思想,下启现代的刑事法话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自然犯与法定犯在区分标准和实际价值上的争议主要源于该范畴从犯罪学向刑法学,应然立法向实然司法和国际刑法向主权刑法的历史演变。在罪刑法定原则统摄刑事法学的背景下,滥觞于犯罪学的自然犯与法定犯范畴理应进行现代刑事法学的概念更新和理论重构,从而在区分法定犯和行政犯的基础上建立自然犯与行政犯的范畴,促使立法者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建立稳定性与适应性并存的刑事立法模式和完善不同犯罪类型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罪名之一,后经《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看,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50万人左右.其中涉大学"醉酒型"危险驾驶起诉公开案因涉及教职工、在校大学生的,值得特别关注.何为涉大学"醉酒型"危险驾驶起诉公开案,此类犯...  相似文献   

8.
朱玲 《法制博览》2013,(6):132+131
为遏制当下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不正之风,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得以降低。然而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预期遏制污染势头的良好作用,污染环境罪面临立案难、定罪难的司法困境。针对这一尴尬局面,本文试图运用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和行政学知识探究问题原因,寻找解决对策,以期发挥出刑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法律意义上的"醉酒"与一般意义上不同,在此意义上的"醉驾"不能一律入罪。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从其犯罪客体来看,要结合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和空间来认定其抽象危险状态。"醉驾"不一律入罪客观上也不违背刑法的威慑性特性,且符合刑罚审慎适用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在我国连续发生的酒后驾车以及飙车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危险驾驶罪虽然形式具备,但是量刑方面仍欠周全。从现有刑事立法体系来看,危险驾驶罪仍需借助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未独立量刑,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意义未体现出来。本文尝试分析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现状,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不足,进而提出危险驾驶罪应独立量刑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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