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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92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及乙公司的中国合资方某塑料制品厂协商签订了1份转股合同。合同规定:塑料制品厂将其在乙公司中5%的股份以100万元的款额转让给甲公司,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甲公司给付乙公司100万元;塑料制品厂负责向当地外经委申报转股事宜(未规定申报期限)。转股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将100万元转股款给付了乙公司,但塑料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一九八三年五月某县供销社因基建需要由副主任陈××委托县仪表所采购员顾××购买砖块,顾转托县元件厂基建科郭一民介绍并与某公社小堡大队成交购砖十万块,货款以县供销社的转帐支票付清,并言明半月内交货。但事后小堡大队以“元件厂曾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替仪表所向本队借去细煤十八吨未还”为由,一直拒不交砖。仪表所承认此  相似文献   

3.
湖南省医疗器械厂、国营白云家电总厂为了优势互补、共同开发“白云”家电,于1989年1月17日协商签订《兼并协议》。按照协议,湖南省医疗器械厂同原行政主管单位(长沙市经委)脱钩,更名为“国营白云家电总厂长沙分厂”(以下简称白云长沙分厂),原医疗器械厂的资产、人员向变更后的长沙分厂移转。由国管白云家电总厂实行“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九统一,分厂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厂兼并后,对分厂投资规模为2800万元,将长沙分厂作为空调器等新产品开发基地。协议经双方及长沙市经委盖章后生效,并在长沙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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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确定被代位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债权人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对第三人本无诉权,因债权人(代位权人)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对第三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故不能对第三人起诉;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  相似文献   

6.
张老太家住应山村,小女杜鹃嫁给前山村李斌为妻,一天,张老太请人捎信叫来杜鹃,对她说:“你家建房,为娘我没什么帮补,屋房这四棵大树全都给你算了。”女儿没推辞,当即请来两位堂兄杜铁、杜强,要他门帮忙把树伐好,隔天她开车来拖。交待完后就走了。兄弟二人先在树上系绳子,然后就锯。第一棵树将要锯断时,杜铁便用绳子往东拉,张老太见状便大声喊:“往这边拉,往这边拉!”指往西拉。于是杜铁转往西拉,不料树倒在高压线上,两线相连,电压迭加,烧坏了村里正在运行的变压器,时逢抗旱的紧急关头,除变压器修理费损失5000元外,经…  相似文献   

7.
1988年5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将座落在×市×路207号6平方米小锅屋产权确认给甲(70岁)、乙(40岁)两人共同所有,每人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甲对该房有暂时居住的权利。”1989年6月,甲患病死亡,甲的长子(以下简称丙)搬进该房居住。乙向丙要房,丙以此房是其母生前使用的,自己有权继承为由不让该房。乙于1989年8月以被告丙侵犯了自己对该房所享有的权利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让房。在诉讼中,丙的两个弟弟(以下简称丁)得知乙、丙的诉讼后,均表示要求继承甲的遗产,并愿将所应得到的遗产,全部赠予哥哥丙。对于丁兄弟二人的诉讼地位怎样确认,意见不一。  相似文献   

8.
一、反射效的理论前提及问题的提出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蕴含两个方面的原理,其一是辩论主义,其二是纠纷的相对性解决。辩论主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构成要件事实非经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主张,法院不得认定;第二是当事人自认对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力;第三是法院证据调查原则上必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  相似文献   

9.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公证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当事人依据《公证法》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10.
<正> 陈丽携带电视机乘公共汽车回家。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突遇刘平骑自行车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车上乘客都被摔倒。陈丽的电视机被摔坏,并砸伤了乘客李向伟的脚。李误工五天,花去医药费五十八元。由于各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执,陈丽、李向伟分别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在确定各方诉讼地位时发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有两个诉讼:一是陈丽告汽车公司,刘平为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李向伟告陈丽,汽车公司和刘平是无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和李向伟都是受害人,他们可以联合告汽车公司,刘平是无独立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1.
<正> 一、前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常常涉及到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诉讼外的第三人参加他人间的诉讼,帮助当事人的被告一方或原告一方进行诉讼。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不论是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前苏联和前东欧等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其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民事纠纷,以免第三人另行起诉。例如,买卖合同,在第三人请求买主返还买卖标的物的诉讼中,在买主败诉时,卖主须负赔偿责任,所以,卖主可以参  相似文献   

12.
杨开拓 《人民司法》2011,(12):94-97
原告(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被告(被上诉人):耿治旭。  相似文献   

13.
经营部B于1992年11月持其主办单位A厂的转帐支票购买c公司的化工原料一宗,提货后因帐户无款支票被拒付,催讨过程中,经营部B与C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未予兑现,发生纠纷,C公司以经营部B不具备法人资格且系A厂申办的企业分支机构,将A、B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讼中查实,经营部B是A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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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焕晨有祖传楼房屋两间,委托陈桂花)本案被告)代管。1959年王焕晨与要陶顺莲因婚后无子遂收王均贵(木案第三人)为养子。1973年农历二月初六日陶顺莲病故,丧事由王均贵负责。1975年农历二月初七日,王焕晨突然患病,神态不清。其侄女王舜华(本案原告)闻讯后在王焕晨患病的第二天从外省赶到王住处,此时王焕晨已不会说话,并于当晚死亡。在丧事完毕的当天(农历二月十一日),王舜华当着陶顺昌、陶建昌(二人均为主持丧事的王焕晨妻舅)王增樊(王焕晨侄儿)的面向王焕晨的养子王均贵出示了由陶顺昌、陶建昌为见嘱人的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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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新刑诉法有关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新规定 传统理论认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而仅是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极为有限的诉讼权利。而新《刑诉法》的公布,打破了传统理论的界限,将被害人纳入了“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其较现行法律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法律的这一变化,不仅使被害人成为了独立的控方当事人,而且也极大地增强了被害人与被告一方当事人抗衡的能力。特别是法律的变化,更促成被害人以下特点产生:  相似文献   

16.
高伟  高照 《法制与社会》2012,(36):83-84,89
我国的《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质押背书在票据设质中的必要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但两个看似冲突法律文件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票据设质行为的二元性,从而导致了票据设质立法的二元性.票据设质当事人既可以按照《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法律进行票据权利质押.不同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将导致票据设质行为不同效力的产生.  相似文献   

17.
案情2001年2月27日晚,马某、钱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游戏机房,遇见陈某(系未成年人)。马某提出搞陈某并弄些钱的主意,钱某表示同意。马某随即将陈某拖出游戏机房,与钱某一起对陈拳打脚踢。陈向前跑,马、钱紧随其后。马捉住陈手臂,陈奋力挣脱,手臂向后一挣,挥中马某。马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水果刀对陈某连戳数刀,刺中陈某的腹部、臀部、手臂部。之后,马某叫来一辆出租车,与钱某一起将陈某架进车厢。马某向陈要钱,钱某对陈进行搜身。陈被迫答应给对方1000元钱,在交出身上所有的400元钱后,又随马、钱返回游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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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契约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契约需具备一定的要件方可生效。生效之诉讼契约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定诉讼契约对于诉讼程序产生直接效力,而非法定诉讼契约仅有间接效力,尚需义务人实施后续诉讼行为方可对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效力。基于当事人诉讼上之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存款人到底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尚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对该种人诉讼地位(身份)的明确,是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关系到存款人是否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重大问题。对此,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一是统一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没有被害人。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其中,被非法吸收存款者参与了对该秩序的侵害,因而他们不是“被害人”;若要求参加诉讼,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参加。二是利益遭受侵害的“存款人”应以“被害人”的身份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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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果品公司所属批零商店承包人携带某贸易公司提供的葵花耔样品,以批零商店名义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批零商店向供销社提供葵花籽50吨,总价款44000元。签约后,该承包人将合同交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先后两次向供销社共发葵花籽50余吨。其间,供销社曾就交货时间及葵花耔质量问题向批零商店提出过异议,而批零商店未予回复。嗣后,贸易公司先后通过银行托收并派员要求供销社支付价款,但供销社以合同系与批零商店签订,与贸易公司无法律关系为由拒付。供销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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