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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时代。网络购物,坐在家里就可以购买全世界你所需要的商品;出门旅游,可通过网络定机票、规划线路;社交网络,使我们人与人直接距离极大的拉近等等。科技使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捷。在未来,现代科技还将会继续创造一个个奇迹,不断改善我们的生活。如今物联网兴起,智能家居同样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有线模式转化为无线模式,操作更加简洁方便,安全可靠,如果结合云计算技术将要把智能家居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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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发展,技术的日新月异,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广告的发展方向。如今,广告作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在反映社会现象和疏通信息交流的同时又形成了重要的社会前进方向。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很多我们预期看不到的现象,这与我们社会的发展和前进有关,并且也成为了一道全球性的文化景观。但是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在社会现象中也看到了美中不足,看到了全球文化景观中的瑕疵,我们耍要反思,也需要进步,更需要不断的更新,不断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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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l一个谳出,现在1元钱能够买到什么?而今天我们需要思考的是。200元高温补贴能够买到什么?矿泉水?风扇?清凉油?可以肯定的是,能够买到的这些东西,与高温下辛勤劳动的人们所受的辛苦之间,是难画上等号的。如何真正保障高温环境中工作者的权益,除了简单的高温津贴,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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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发展至今貌似精巧,但理论构造似乎离生活常识越来越远,使得理论与公众的规范感觉、认同感觉之间的分歧很大。刑法研究无论走何种道路,可能都面临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哪些是常识性的东西,亦或哪些是生活经验上特别值得重视的东西。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要重视两个问题:一方面,刑法本身对社会有什么益处?或者刑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是否有可能性?亦即使刑法学和生活常识接近,或者尽量回归生活常识、尽量让公众能够去认同是否有可能?如果有可能,则其出发点或者基点是什么?常识主义刑法观对于欧陆刑法学会给予特别关注,强调跨文化的刑法趋同性,肯定了通过刑法保护社会中通行的规范关系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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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俄国思想家车尔尼雪夫斯基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 :“美是生活。任何事物 ,凡是我们在那里面看得见依照我们的理解应当如此的生活 ,那就是美的 ;任何东西 ,凡是显示出生活或使我们想起生活的 ,那就是美的。”② 这表明 ,美是人的世界所特有的 ,美体现在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也体现在人的生活世界的不同层面与构成部分之中。因为 ,人的世界的独特性在于 ,它是人基于自然而然的世界的存在而对其加以认知和改造的结果 ,人对其生存于其中的世界的认知固然需要依据这世界的本来面目———事实与逻辑的必然性来进行 ,但人对这世界的改造和对“改造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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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20世纪末期出现的新兴事物。在 电子商务方面,西方国家尽管先于我们开 始应用,但是他们所积累的东西并不比我们多很多,它的出现给了我们一个机会,一个在信息技术应用上赶超先进国家的机会。中华民族有三千年文明的历史和经商精明的美誉,在商业经营方面有独特的智慧和文化底蕴,所以对商业方法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我国经营管理人员发挥才智的契机。有了它,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和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一样拥有发明和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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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版权法是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之上的,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数字网络技术则将这种扩张推向极至,而与之相伴的控制社会公众获得作品的后果又促使人们思考放弃传统的复制版权模式,以重构适应数字网络环境需要的新型版权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以获得作品权取代复制权,而在模拟世界传统复制版权依然能够有效运行,如何协调现实和网络世界的版权保护是版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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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关系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倘若搞不好,可能会对我们的工作、生活及心理健康有不良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各人的性格、秉赋和生活背景等的不同而产生思想上的隔阂,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倘若在工作或生活中和所有的人都合不来,那就不正常了,需要作自我调整并加以改变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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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中的复制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版权法是复制技术发展的产物,复制权也因此成为版权人享有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但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变化,借以维护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人们对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却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复制”版权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复制权为基础构筑的传统版权体系有其技术基础和法律条件,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这些基础似已不复存在,版权保护所追求的利益平衡自然也就难以通过对复制权效力范围的再度调整而得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复制”版权模式重新进行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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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在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复制强调"物质载体"和"固定"两个要件,发行也强调"有形载体"的转移。而在网络时代,复制实现了"从占有到感受"的转变,发行也从有形载体的转移发展到无形的网络传播。因此,刑法需要对传统概念作出从静态复制到动态复制、从有载体发行到无载体发行、从先复制后发行到先发行后复制的新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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