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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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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背书法律规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翠香 《法学论坛》2005,20(3):79-84
流通是票据的生命,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我国票据法律法规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未规定空白背书及背书涂销;关于背书的后手对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含义不清;对期后背书效力的规定自相矛盾;对委托取款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限制不明确;司法解释对质押背书时“质押”字样记载的效力的规定易生歧义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或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建议《票据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2.
张英 《中国司法》2007,(2):95-97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3.
论票据行为     
<正> 票据行为,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泛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发票、背书、改写、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说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发票、背书、保证、  相似文献   

4.
"流通是票据的生命",票据众多经济职能的实现依赖于票据的流通。背书是实现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因此,票据背书制度是票据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票据背书制度在实践中问题,就其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相似文献   

6.
董翠香 《法学论坛》2012,(2):146-151
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能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传统票据法理论同时认可票据背书与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世界各国和地区票据立法均认可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我国司法实践也普遍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我国《票据法》应当明确规定票据转让方式及空白票据转让方式,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中外汇票背书制度的立法研究●阮赞林背书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于他人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离开了流通性,票据便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的转让,即票据权利的让与。因此,背书是汇票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在...  相似文献   

8.
设质背书探析王英兰设质背书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作成的背书。背书人为质权设定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由于这种背书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故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关于设质背书,英美立法例不承认,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多加以规...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正式实施至今已整整三个年头了。可以说,三年前《票据法》的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进一步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很大成就,经济体制也发生许多变化,票据立法配套主作和票据纠纷的审判工作都有了较大的发展。而三年前颁布的(票据法)在许多方面已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生活和商事流转。本文试图就我国空白背书制度的相关问题,对我国的(票据法)作一检讨。空白背书(BankI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是指票据的背书…  相似文献   

10.
郭站红 《法律科学》2013,(5):101-107
期后背书在不同立法例上存在不同的界定,它们体现了不同的立法观念。我国票据法杂糅着不同立法例上的期后背书制度,忽略了该制度背后隐藏的票据法理念,造成了不当后果。基于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的规定应予以修正,重新界定期后背书,确立期后背书与期前背书的推定规则,并在确定期后背书法律效果为一般债权转让效力的基础上,赋予特殊情形下期后背书之被背书人主张善意取得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上具有普遍意义的票据法理论中,票据无因性应当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而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原则已在我国票据立法中被突破,成为中国票据法的特色。本文从票据法相关理论和票据法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对票据无因性的性质以及票据无因性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进行分析,从而阐述作者对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再认识。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一个整体的独特性质,其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2.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13.
票据的流通性在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而背书的连续性是影响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本文从背书连续的含义、背书连续的认定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4.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16.
张英 《广东法学》2006,(4):48-50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来,我国准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转账支票进行背书转让。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票据法,对背书转让的票据行为难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又由于票据背书转让过程的复杂性,票据关系人往往为此发生纠纷。本文拟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背书转让的效力与认定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的行为,是票据行为之一。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权利转让效力,背书入自此成为票据债务  相似文献   

18.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票据背书的连续性、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及连续背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探讨。背书是各种票据上都可能有的票据行为,各国票据法为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票据的多种经济职能,都积极促进票据的流通。当票据经背书流通起来后,背书连续性问题无论对持票人还是对票据债务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作者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对背书的连续性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9.
国际通行的背书制度概述卢仿杰票据背书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是流通转让给他人的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而流通的基础是自由转让,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因此背书是票据制度的核心。本文试就国际通行的背书制度的法律特征略加论述,以图对我国...  相似文献   

20.
法律小辞典     
《中国审判》2013,(3):83-83
正背书: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后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此外,后手还应该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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