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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从行贿罪立法沿革来看,我国刑法对行贿罪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当前行贿罪立法遵从"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形成了行贿罪立法趋严与司法趋宥的悖论,并导致行贿罪与受贿罪追诉失衡。片面从立法上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改变这种困境,一方面是找准腐败犯罪的治理重心,将打击重点回归到受贿犯罪;另一方面是进一步严密行贿罪刑事法网,提高行贿罪处罚几率,适度调整和完善行贿罪的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2.
我国商业贿赂的防治存在重政策措施、轻立法治理,重执法突击、轻长效治理,重受贿惩处、轻行贿打击,重刑事遏制、轻民事救济等问题。防范与治理商业贿赂相关对策包括:构建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中国金融实名制度,构建中国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构建中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制定防治商业贿赂的专门法律,等等。  相似文献   

3.
完善惩处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可从立法模式、犯罪构成、刑事处罚等方面予以考虑。在立法模式上,可以保持现有的立法模式,同时注意发挥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作用。在构成要件方面,注意完善行贿行为、受贿行为犯罪化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处罚方面,要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增设针对性强的资格刑,对行贿、受贿设置相同的刑罚。在尽量不对商业贿赂罪犯适用死刑的司法基础上,努力推动立法上逐步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制度主要有累犯从重处罚制度、部分前科报告制度以及特定职业禁止制度。这些制度反映出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存在重惩处轻预防、重防控轻治理的倾向,与社会管理创新政策直接冲突。为此,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应尝试建立帮教防控一体化、常态化机制,实现路径上,通过建立累犯累进加重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和专门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帮教机构等途径完成。  相似文献   

5.
徐林 《公安学刊》2007,(6):50-54
从严打击、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中国禁毒刑事立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也是当前禁毒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但现行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严打"政策的局限性、运输毒品罪量刑失衡、新型毒品的定性定量标准立法滞后、吸毒行为的刑事政策定位不清等问题。为有效惩罚、预防和控制毒品犯罪,应当转变观念,真正回归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刑罚结构,形成合理的毒品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6.
正最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相似文献   

7.
惩处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最后环节,在健全反腐败体制和机制的过程中,它起到增加腐败成本,抑制腐败动机的作用,能够为反腐败"治本"赢得时间。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作为反腐败"兜底"环节的惩处制度,在惩处对象上应该做到行贿与受贿同科;在惩处类型上应该是政治处罚和经济处罚的有机统一;在惩处效果上它应该能够对腐败分子产生尽可能大的威慑。这是分析反腐败惩处制度运行现状的三个基本维度,也是完善反腐败惩处制度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8.
马利亚 《政策》2005,(10):32-33
当前官员腐败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是受贿犯罪, 而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行贿者和受贿者是犯罪共同体,他们互为条件,相互依存。近年来,我国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毋庸讳言,在现实中,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甚至宽容行贿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相当一部分行贿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笔者认为,行贿与受贿应一并打击,且打击受贿应从严惩行贿开始。本文拟从立法、执法及社会文化等方面分析宽容行贿的原因,并提出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樊洪 《人大建设》2014,(7):40-41
<正>当前行贿犯罪频发原因分析——在社会心理方面,存在宽容行贿人的现象在当下,社会上存在一种宽容行贿的心理。人们往往将行贿和受贿区别对待,对受贿者万分憎恶,往往认为行贿者扮演的是弱者角色,认为行贿是迫于无奈。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共生的毒瘤,互相依存,互为条件,行贿是一系列受贿行为的起点,而受贿又会使更多的人加入行贿的行列中来。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经济上,行贿行为存在"高收益低成本"现象  相似文献   

10.
<正>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讲到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时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习近平同志这一反腐精辟论述,特别是关于反腐败需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遏制受贿,又遏制行贿的论断应成为我们今后反腐败的重要方针。从"政"入手,  相似文献   

11.
广义的商业贿赂是指凡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行贿、受贿与介绍贿赂现象,都可以称为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商业贿赂中的谋利益问题、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问题、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而要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应该设立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加大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惩处力度;加大对行贿者的惩处力度;减少商业贿赂犯罪死刑的适用;增加财产刑的适用;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增设资格刑;加强对商业贿赂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刑事政策后的新发展,其核心是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重点要强调“宽”的一面。要通过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建立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和刑事和解制度等来实现“宽”的一面。通过区别犯罪种类和情形,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而实现“严”的一面。  相似文献   

13.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轻罪刑事政策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宽缓为主,重视轻罪防控以及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突出教育改造的理念.现行轻罪刑事政策中存在的对轻罪犯罪分子监禁率过高,社区矫正存在不足,对轻罪犯罪分子重惩罚性,轻教育和复归的不合理因素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相悖,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轻重罪划分,完善现行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管制刑、拘役刑,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正确认定介绍贿赂罪对于公正、合理地惩处"贿赂托儿"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既遂应当以行贿与受贿的实现为标准;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行贿、受贿罪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教唆贿赂并介绍贿赂的行为应当以牵连犯论处;间接受贿过程中又介绍贿赂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介绍贿赂过程中侵吞贿赂物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5.
介绍贿赂行为是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的居间活动,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成立起到帮助、促进作用。它与行贿犯罪行为、受贿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不可等同视之。因此,有必要在分析贿赂行为属性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探讨介绍贿赂罪的独立性,以及其存在对于完善刑事立法所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6.
在后劳教时代,亟需填补劳教制度废止后留下的制裁空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二元"模式是取代刑法+劳教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元"模式的理想选择。但如何完善刑事立法,存在制定《轻犯罪法》、《违法行为矫治法》抑或融入现行刑法等不同的观点。而且,只有实体法上的作为远远不够,还需要程序法上的准备,程序分流、刑事速裁以及前科封存制度是后劳教时代刑事立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当代广西》2005,(11):21-21
人民法院参与建设平安广西活动,是新形势下围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活动。人民法院参与建设平安广西活动,要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进一步完善“严打”机制,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要继续依法惩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等有组织犯罪和多发性犯罪。要把盗窃、抢夺、抢劫案件,特别是发生在校园、幼儿园等公共场所的抢劫、杀人等“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型案件的审判作为重中之重。2.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要依法从严惩处金融、财税、证  相似文献   

18.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定历史时期,刑法规制犯罪的重点应由打击治安方面的犯罪转向惩治经济犯罪,经济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犯罪化”进程:通过《刑法修正案》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完善偷税罪法律规范,拓宽知识产权犯罪的范围;对于经济犯罪的惩处,要确立以财产刑、资格列为主,以自由刑为辅的原则;注重创制独立于刑法典的附属刑事规范。  相似文献   

19.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与区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利用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探索加强社团管理和诚信建设的工作办法(试行)》,借助区检察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构建区民政局与区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奖惩机制,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单位犯罪已成为经济犯罪中的一股浊流。在一些地方,单位行贿、受贿、偷税、制假、诈骗等犯罪屡见不鲜,但真正受到惩处的却很少。据笔者统计,某市两级检察机关1996年至1997年两年间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215件,其中单位犯罪仅9件,只占4%,移送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3件,占1.4%……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对单位犯罪惩处不力,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人们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一些人不仅不能正视这一犯罪行为,反而认为其犯罪的动机是好的,即不是为个人,而是为"集体",不是为谋私,而是为单位谋利益或为"地方经济"谋利等等。原丹东市市长常义因纵容、支持走私犯罪而被判刑时,除了其本人大声喊冤外,也有人认为常义"没有把钱落入个人腰包,不该判刑"。在这种"为公不受罚"的错误观念引导下,有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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