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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68-74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疫情防控背景下行刑衔接机制面临着规范冲突和理论争议的困境。就表层特征而言,疫情防控期间行刑衔接案件呈现出程序上"案件办理速度的加快"和实体上"处罚程度的加重"两个特征。就隐含问题来看,行刑衔接机制的运行中存在"证据转化不畅"和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争议。疫情防控需慎终如始,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障。我国行刑衔接机制的重塑应当围绕"明确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种类,完善行为同一性认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并用"展开。 相似文献
2.
李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0):87-88
行政执法是现代国家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行政执法体制既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行政管理和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存在行政机关人员冗杂、行政程序立法滞后、行刑衔接不顺畅等诸多问题。对此,可从改革行政人员任职机制、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着手,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效率,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体制。 相似文献
3.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语境下,我国监狱行刑主体单一的现状必须进行改革,应导入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即让罪犯、非政府组织(NG0)、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公民和监狱在监狱行刑活动中拥有相应的话语权。这是监狱本身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公民社会发育渐趋成熟等诸多方面的必然要求。在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的路径选择和模式构建上:一是要解决法律的挈肘,修改或补充法律条款:二是要立足我国监狱行刑实践.把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分为六个层次和三个发展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行刑改革,以更好地实现人们对“新程序正义”的诉求和期待。 相似文献
4.
胡洪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2):50-56
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廉政问责程序可以从人民主权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善治理论等层面作出确证,同时也是提升廉政问责实效性的现实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廉政问责程序可以通过参与廉政问题的发现、廉政责任归属调查、廉政追责方式议定和廉政问责程序落实等模式来实现。当前要通过积极建构廉政问责程序的目标引导机制、任务分解机制、信息联通机制、衔接实施机制和能力建构机制等途径,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廉政问责程序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2)
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廉政问责程序可以从人民主权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善治理论等层面作出确证,同时也是提升廉政问责实效性的现实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廉政问责程序可以通过参与廉政问题的发现、廉政责任归属调查、廉政追责方式议定和廉政问责程序落实等模式来实现。当前要通过积极建构廉政问责程序的目标引导机制、任务分解机制、信息联通机制、衔接实施机制和能力建构机制等途径,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廉政问责程序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6.
《观察与思考》2017,(2)
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其目标是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体制,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从而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政治上加强了党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制度上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系,在理论上开创了国家政体结构的新模式,体现了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为了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要做好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有机衔接、相互制衡,还要科学构建(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内部的"纪法衔接"程序机制:实行执纪与执法的事务分工,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平滑的事务衔接程序,应当优先选择"纪法衔接"的"并行衔接"模式而非"先后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7.
冯德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67-71
中国的监狱行刑社会化构想已久,但一直停留在理论框架内,没有付诸更多实践,如契约式行刑社会化、半开放式监狱建立、离监探亲制度等。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趋势,其目的是通过“监狱+”模式,寻求协调发展机制,让罪犯实现人生价值追求,朝向回归,奋力回归,最终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相似文献
8.
从当前反恐模式看中国反恐刑事程序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倪春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21-27
当今国际社会的反恐实践主要存在"战争模式"和"诉讼机制治理模式"两种应对方式,中国的反恐形势严峻,通过刑事程序机制处理恐怖主义犯罪是必然选择。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践中程序法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凸显,设立特别程序规范应对恐怖主义犯罪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总体而言,反恐刑事程序立法应当坚持趋同与差异的对立统一、务实与前瞻的有机结合、继承与创新的内在衔接、应对危机的现实压力与法治原则的理性对接。 相似文献
9.
<正>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该《意见》出台给"红头文件"套上了一道"紧箍咒"。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刑双向衔接存在“有案不移”的主要原因是,以行刑衔接标准判断案件是否移送的实际判断者与终局裁判者的分离。借助人工智能将“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升级为智能化信息平台,并将衔接标准嵌入其中,以智能化信息平台来辅助、监督执法人员移送案件才能有效实现行刑双向衔接。人工智能辅助行刑双向衔接具有技术与现实可能性,但存在削弱执法人员执法自主权与责任的风险,化解的方法在于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价值判断问题由执法人员实质、终局判断。人工智能辅助行刑双向衔接模型构建的逻辑思路在于,自上而下地根据行刑双向衔接的构成要件构建知识图谱,根据知识图谱嵌入证据移送指引,通过大数据深度学习法律法规和案例,以知识图谱形成法律本体库,通过对待决案件的情节提取、与法律本体库进行相似匹配,智能化信息平台根据匹配度输出是否移送案件的参考结果。 相似文献
11.
胡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3):118-126
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根本是法律监督的现代化,而大数据技术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囿于数据来源途径较少、分析研判能力有限、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传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双向衔接工作存在脱节和漏洞。应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内生数据和外部数据,在行刑衔接工作的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中分别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比对碰撞发现监督线索,实现对行刑衔接工作的双向监督,减少“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的情况,提高检察机关对行刑衔接工作的法律监督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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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安徽省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课题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4):1-7
刑事执行一体化思想源自刑事一体化构想。现刑事执行一体化不仅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共识,而且成为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应然部分。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是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应有之义和改革的必由之路。推进行刑一体化,必须有统一的行刑管理体制和一套完整的行刑工作机制来保证。通过行刑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最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制规范、机制协调、体制保障、法律监督"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格局。 相似文献
14.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4)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体系的调整直接改变了监狱押犯的构成。随着重刑犯、长期犯的比例增加,行刑监管难度不断攀升。针对"1+8"类罪犯改造的突出矛盾,监狱应细化分类、分级处遇制度。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短期犯送监执行以及老病犯的逐渐沉积,亦对短期自由刑改革与行刑社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提升罪犯减刑、假释率之余,还应建立由监禁刑过渡到非监禁刑的行刑阶梯,从而使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之间衔接贯通,保持必要的刑罚张力。 相似文献
15.
牢牢抓住管党治党责任的"牛鼻子",坚持全面协调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式,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建设。在横向上,激发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各责任主体有效衔接、合力运行;在纵向上,贯穿于责任链条的各个环节,发扬钉钉子精神,层层传导压力,实现责任运行的闭环式管理,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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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近年,温州市社区矫正工作机制逐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完善,动态监管能力不断加强。应认真分析矫正人员再犯罪原因,通过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建设;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程序,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强化再犯罪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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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慧如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2):109-118
审查逮捕讯问是侦查监督的核心程序,是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关键环节。由于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捕后不诉率"等考核指标的存在,以及讯问过程缺乏有效监督,我国审查逮捕讯问制度偏离了公正性轨道,出现了讯问主体立场不一、讯问过程流于形式、讯问人权保障薄弱等问题。为完善审查逮捕讯问制度,应改革不合理的权力配置结构和考核、追责机制,使审查逮捕讯问的公正审查功能归位;坚持讯问主体的公正性,构建递进式讯问模式;完善权利义务告知模式,强化律师帮助的实效性,加强人权保障;简化讯问笔录制作,建立有利证据移送制度;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律师对讯问过程的监督,探索建立逮捕听证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