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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乡镇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既不越权,也不越位;创新之举,未尝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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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从实际工作需要方面看.这种做法有利于推动工作。提高村民委员会为群众服务的能动性,带领村民积极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但从《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角度讲,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乡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不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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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虽然邀请村居议事代表参与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可能在积极探索基层人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方面尚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若将村居议事代表等同于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的认识与做法,确实目前尚缺法律的支撑。为何这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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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只要有助于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工作.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可以创新。街道人大工委牵头组织代表评议街道和政府部门工作,只要有助于监督和推进政府工作,未尝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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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中共沈阳市委专门出台相关规定对不发言、不提建议、不参加代表活动的“三不”代表设立劝其辞职或罢免代表职务的问责机制,虽然有利于激活代表的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解决代表履职不作为的问题,但其在彰显出不可小觑的制度力量的同时,亦显出些许法外“劝辞”之无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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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现在不少地方依然开展得有声有色但是有人认为,监督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搞。有人则认真对待,工作评议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切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且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督形式,应该完善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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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是否有条件限制,在业内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依法只要是选民,就可以被提名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但也有人认为,有选举权不一定就有被选举权,人大代表候选人条件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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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基层人大组织代表开展"争当优秀人大代表"或"争创先进代表小组"的活动。笔者认为,此举符合法律规定,适应新形势下做好人大工作的需要,符合选民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要求,有利于贯彻落实《代表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代表活动小组的作用,使他们代表人民行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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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不少地方人大为了加强监督,搞活代表工作。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按照一定程序,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法》出台之后,虽对开展工作评议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从实践和实效看,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笔者认为,应将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加以完善和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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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评议政府工作”在当前于法无据.从人大监督发展历程来看,人大评议政府工作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全国各地乡镇普遍开展了对“七站八所”的工作评议,以后逐渐延伸到县级.90年代中期以来,工作评议由乡县发展到省、市,各地普遍推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后,在总结工作评议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规范提升,从法律的角度上设立了类似于工作评议的另一种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主要区别是:过去评议主体是人大代表,现在审议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过去评议的对象是政府部门和“两院”的全面工作,现在审议的对象是政府部门和“两院”的某项重点工作;评议议题选择无具体规定,审议议题确定有六种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