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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随着"探索建立诉讼式审查机制"的提出,各地检察机关开始了以公开听证、公开听审、公开审查为主的诉讼化审查逮捕探索。诉讼化审查逮捕机制的探索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有先定后审的作秀之嫌、过度公开的公审之嫌。应当坚持诉讼化审查逮捕的国际标准,通过听取意见构建诉讼化批捕的常态机制,通过司法听证发挥诉讼化批捕的特殊价值。  相似文献   

2.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受侦查阶段保密要求的限制,此阶段检务公开程序相对较低。通过加强对侦查机关与案件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听取和审查,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查逮捕阶段的听证制度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实现了公正和效率的最大化。文章指出,应限定启动听证程序的案件范围,采用自愿、公开、辩论的原则,就适用主体、举证责任、效力地位等方面提出了建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构想,以期对审查逮捕阶段检务公开工作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目的,是在现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下,验证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修法奠定实践基础.截至2016年底,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已有一年半时间,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79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120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试点一年后,办案数量呈爆发式增长,起诉案件类型和办理案件数量分布出现均衡化发展的势头.试点基本验证了《实施办法》中关于线索来源、线索移送、立案程序、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和诉前程序等规定的可行性.此外,统计数据和个案剖析也显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主体在调查取证、整合各方资源和抑制滥诉方面确实更具优势.对于试点暴露出的问题应理性对待,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4.
对于行政与民事纠纷相交织的重合案件,学界有主张认为应当构建附带诉讼进行处理,尽管对具体的附带方式学者之间也有分歧."附带诉讼"的理论基础是"法院判决统一"论."附带诉讼"在理论上是为避免民、行诉讼程序得出矛盾结论;在实践上是为了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要求.但其理论基础并不必然正当,诉讼效益的追求也经不起实证考察.文章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应当坚持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分别处理,民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其结论可以和行政诉讼的认定不一致.  相似文献   

5.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它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行政主体公开有关信息遭拒绝或部分拒绝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较之传统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方式、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有特殊的规则。  相似文献   

6.
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已经确立,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审判公开的价值考量,不仅要尊重国际惯例,保护公民的公开、公正审判权,还应做好利益平衡,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我国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推进和完善审判公开:建立审判公开的救济程序;从诉讼成本与效率考量推进多层次审判公开;区别对待不同类型案件及当事人;明确审判公开的技术标准等.  相似文献   

7.
文章从法律社会学的实证研究角度切入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样本 ,理论联系实际 ,依托和深化诉讼程序基本理论 ,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实行检务公开的具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与途径 ,对于侦查工作的效益与作用 ,以及完善检务公开的一系列措施和相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立法创新等进行了集中深入的论述 ,提出了关于检务公开、告知制度的科学界定、检务公开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机制等方面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8.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基本情况的分析表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对原告申请内容的审查标准、政府信息的认定以及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义务的认定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从标准的设置与适用、政府信息范围的可操作性范畴、诉讼类型化以及确立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基本情况的分析表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对原告申请内容的审查标准、政府信息的认定以及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义务的认定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从标准的设置与适用、政府信息范围的可操作性范畴、诉讼类型化以及确立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0.
根据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理,检察官制度的创立旨在防止法官的滥权误断,并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据此,职司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也被称为法律的守护人。尽管如此,基于同样的原理和司法现实,检察官在行使不起诉权的过程中也存在滥权误断的可能,所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需要被监督、被制约。相较于内部的监督机制,诉讼化的制约机制更为有效,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正是以此为理论根据而建立的。  相似文献   

11.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审判程序,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构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对死刑复核案件附条件开庭审理.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的提起权,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建立复核程序裁判文书送达和审查机制,检察长列席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委员会会议,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联系机制,对统一法律适用的监督.  相似文献   

12.
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救济程序,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将这一审查活动纳入诉讼程序的轨道,相关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目前我国的刑事申诉审查存在审查主体多元化、审查内容和程序不完善、配套制度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刑事申诉审查制度进行改革探索,取消法院审查主体地位,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构建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完善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提高刑事申诉审查质效,并逐步将其确立为正式的刑事诉讼制度,推动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公诉案件撤诉的若干问题探讨邓中文撤诉亦称“撤回起诉”或“诉之撤回”。公诉案件的撤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取消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新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108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查公诉案件时“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职权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职权需要坚持以下基本思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方向;坚持以人权保障为重点.在领导体制方面: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赋予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以提名权;在制度上保证检察一体原则得以实现.在检察职权方面: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功能;赋予检察机关在自诉案件中,当刑事自诉人由于特定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或者维持诉讼的情况下担当诉讼的职权;落实并加强民事和行政领域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相似文献   

15.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的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单独作了规定。2013年初我院公诉科积极探索和创新,率先开展了“罪名解读卡”发放工作,并形成了一套“罪名解读卡”发放制度,其目的在于拓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法律知识渠道,切实维护自身诉讼权益;便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改造,促使其认罪悔过;增强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在审查一章中,规定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公开审查、确保诉讼监督工作公正合法、维护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价值。文章从听证制度存在价值的基础入手并结合实践,对如何完善、规范该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关于减刑裁决权与假释裁决权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在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改造的整体方案设计问题上,一方面应突出该程序的诉讼特质,体现公开、透明的要求,并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另一方面应考虑到该程序毕竟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而不应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与罪犯、执行机关对立的控方,而应把其定位为法律监督者。在承认将减刑、假释提请权赋予执行机关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也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予以完善: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权的保护;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参与权。在未来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合理的审级分流有效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8.
检务公开是当前检察机关重点推进的改革措施之一.实行检务公开必须遵循及时原则,及时向公众和特定群体公开有关检务信息.为此,必须要区分不同的公开内容和对象,确定不同的公开时机.其中,检务对普通公众应尽快公开,但也要避免泄露有关案件秘密信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应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即时公开、限期公开或适当时机公开等方式公开检务信息;对人民监督员、听证参与者和旁听人员等特定民意代表,检务公开的时机亦应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19.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批捕程序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是审查批捕程序去行政化的开始.审查批捕权是与裁判权权能相接近的一种公权力,审查批捕程序诉讼化是对检察官行使权力合法性、客观性的要求.公开听证程序是审查批捕诉讼化的制度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二审开庭的范围,解决了实践难题,同时兼顾了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上诉案件开庭数量激增,但改判率很低,法院对开庭必要性缺乏审查,一些上诉后又撤诉的案件开庭审理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判率较高,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盲区.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诉讼效率和公正的关系,原则上讲,应当将涉及事实认定或容易出现错误、需要检察机关监督的上诉案件纳入开庭审理的范围,其他不开庭审理一般也不会出现错误的案件则无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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