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应当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而"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与"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则不宜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几个要素。要彻底搞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至少应当明确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哪些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几个问题。从两高司法解释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名称来观察,其罪过形式应确定为"过失",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它属于"监督过失"范畴。  相似文献   

2.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刑事政策的不完善及监管不力是其重要原因.应对风险社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当务之急是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更新立法理念、调整司法策略,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益进行前置保护,运用客观归责的相关理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刑法理论,方能更好地发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应然作用.  相似文献   

3.
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从众多的公职人员渎职行为中分离出来,彰显了国家应对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的决心;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分类,有利于研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本质与特征;公共选择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和治吏从严的刑法理念从不同的纬度支撑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论基底。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简单沿袭普通渎职罪的立法模式,存在法条设计过于简单,立法技术落后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及法定刑设计等方面对该罪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治理思维开始转向了重典治吏和从严治吏的层面,这种转变的成效尚待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而从刑法文本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范分析,无疑会裨益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现在的司法运用和未来的立法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罪名拟定上存在着忽视罪责要素、忽视主观恶性、忽视刑罚个别化、容易与渎职罪章的章罪名混淆的弊病,应当拆分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在立法体例上存在着特殊性彰显不足、法条适用错综复杂、违背平等适用刑法的嫌疑和浪费立法资源的缺陷,值得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予以借鉴。食品安全的保障单纯依靠刑法是无能为力的,须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使之体系化。  相似文献   

5.
食品监管渎职罪条文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规定表明其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直接的联系,故此有学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兼具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态,突破了传统刑法的单一罪过说。刑法总则中故意和过失的确定是针对危害结果而非危害行为而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均应是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没有突破单一罪过说。  相似文献   

6.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回应了国民对于预防和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强烈要求,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民生的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更体现出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治理思维的转变,开始转向了重点治吏和从严治吏两个层面,但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自身用语的模糊性以及设置的不合理性导致预期法律效果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界定,增设财产刑、资格刑以及单位犯罪,引入风险刑法理念,以此来严密刑事法网,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相似文献   

7.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回应了国民对于预防和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强烈要求,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民生的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更体现出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治理思维的转变,开始转向了重点治吏和从严治吏两个层面,但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自身用语的模糊性以及设置的不合理性导致预期法律效果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界定,增设财产刑、资格刑以及单位犯罪,引入风险刑法理念,以此来严密刑事法网。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相似文献   

8.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对此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专门打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对该罪立法背景、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中主要问题进行准确理解,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以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进行了修正,由此为司法实践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修正内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加以解析,以利于促进修正后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0.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按相应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应贯彻刑罚必然性与刑罚及时原则,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强化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整体效果,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12.
食品监管渎职罪"入刑"后,由于监管部门混乱,监管职责的交叉和空白致使该罪发现查处难;刑法规范本身用语的模糊性,结果犯的入罪门槛高,因果关系认定难,与其他犯罪难以区分等因素导致其具体适用难;加之监管人员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等原因,使得设立该罪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对于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需要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优化监管者队伍,通过明确刑法用语、引入危险刑法理念变结果犯为危险犯、采取条件说来判断因果关系、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等来完善刑法法规,为该罪的司法适用难寻求出路。  相似文献   

13.
"集体研究"本是民主决策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逐渐异化为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手段和逃避犯罪处罚的"挡箭牌"。本次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对"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的责任认定作了规定,这为有效打击这种类型的犯罪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相似文献   

14.
非法制售“瘦肉精”案透现出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主管部门多头分管,互相推诿管理职责,监管不到位,打击处理不力。构建食品安全防线,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修改有关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相似文献   

15.
从“三鹿奶粉”到“瘦肉精”、“染色馒头”事件,一系列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出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从种植养殖到餐饮消费的一系列过程中均有可能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导致食品存在危害,构成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作为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的职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政府应承担因疏于管理造成的替代责任,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严峻,随着公安机关近年来对其打击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随之发生变化。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特点,大多是犯罪人刑罚规避的体现,犯罪人会有意识地掩盖犯罪事实,其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其犯罪行为也变得更加隐蔽。犯罪行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犯罪人会采用订单式生产,仓、储、销分离,仓储货值的精确控制,不留存产、销票据以及以"合法外衣"来掩饰犯罪等。分析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具体案例,总结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一些显著特点,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线索搜集、案件经营、侦查取证等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7.
目前,由于刑法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在立法上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并非牵连关系,两罪在犯罪构成上也非重合关系。对于渎职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和渎职罪数罪并罚论处,这种处断原则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8.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了荐证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该规定仅能规范食品广告代言,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如何完善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仍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文章以侵权责任法中的注意义务理论为视角,通过对荐证广告代言人承担注意义务的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违反注意义务之法律责任的探讨,以期为广告法的修订提供理论依据,并提出立法建议,使广告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从而完善我国葬证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渎职犯罪的狭义共犯;无身份者不能构成渎职犯罪的共同正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罪名确定出现规则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详细区分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条文结构差异。渎职犯罪共生模式包括静止型与动态型。应当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类渎职罪的专属性特点归纳为渎职犯罪共生模式,结合犯罪构成原理、共犯原理、竞合犯原理,区分不同情况细化讨论,从本质上解决渎职犯罪中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罪名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