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物权法》首次在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消灭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简述了预告登记制度起源、性质与效力,并对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及其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3.
4.
我国在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使得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并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有良好的制约作用。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本文通过和国外的立法的比较,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第20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但是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规定过于简单,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本文从预告登记的制度目的角度出发,分析预告登记的效力,认为其应当具有事实处分救济效力、法律处分救济效力、顺位效力、破产保全效力和对抗强制执行效力共五种效力。 相似文献
7.
也论“预告登记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对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简单的规定,奠定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预告登记的相关问题早在我国学界就有所研究,其中对预告登记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而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本文以新的角度分析认为之前学界对"预告登记性质"的称法存在误区,从关于"预告登记性质"理论的论述中可分析出,所谓"预告登记的性质"其实质研究的应该是"预告登记后的权利"的性质,本文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这一权利的性质为债权。 相似文献
8.
预告登记是我国物权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建立的制度,它的出台试图刷新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存在的"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现象,使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利益较量的天平上向弱势群体一方倾斜了少许。但从法理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看,有关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似乎有点缺憾。 相似文献
9.
10.
本文以比较分析的方式论证了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系该制度在我国全国性法律中的首创,并进一步就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性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1.
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行,一种新的制度得以确立,即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该制度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空隙,使民法的体系变得更为完整,本文将对这一制度从含义、性质、效力等几个方面做一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13.
14.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所采纳,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0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失效和形式要件等问题,并对法律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17.
1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动产变动中,从交易双方达成债权合意到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两者之间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容易出现危害不动产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情形。如我国房地产交易领域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售后抵押”等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最终得到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对此项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19.
20.
预告登记制度,是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请求权的债权进行保护,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界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对预告登记所的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预告登记的法律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整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我国《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生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