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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并非所有被确证为“真”的事实命题都能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判决结论的事实依据)。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的“真”的事实命题必须(一)是“有用的”,即符合实体法律规范,对得出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具有实质意义的事实命题;(二)是“能用的”,即符合程序法律规范,将那些诸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严重违反程序法律规范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最大限度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用性”和“能用性”是“真”的有效性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2,(6):92-106
“转移财产”一词译自英美信托法,因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并未经过本土化改造,所以与现有法体系存在隔阂。如果以意思表示为工具分析其规范内涵,那么“转移财产”包含了前后相继的两层意思表示:一是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的意思表示,二是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此谓信托法上“转移财产”中意思表示的阶层性。在意思表示阶层性的解释框架下,转移财产并非典型的处分行为,其并不产生民法上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且转移财产中的两层意思表示分别是信托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在立法论上,应当将两层意思表示均纳入规范表达,可以考虑将我国《信托法》第2条中的“委托财产给受托人”修改为“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并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  相似文献   

3.
在法律规范中,其具体的制裁形式、轻重程度是随案件的不同而各不相同的,但就思维形式来说,它们又都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本文拟就制裁与法律规范的逻辑推理,作一点粗略探索与分析。一、制裁的一般逻辑结构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要求,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3类。一类是义务性规范,它要求必须如此做的积极的行为模式;一类是禁止性规范,它要求必须不如此做的消极的不行  相似文献   

4.
将法律解释概念作狭义理解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如此 ,则法律解释方法中并不存在“类推解释”。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解释必须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为之”这一命题出发 ,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排斥任何一种解释方法。事实上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续造的方法加以禁止的 ,而并非是被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加以禁止。从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司法统一性的要求出发 ,一切形式的类推在刑事司法中都应当被禁止 ;但是 ,这种主张显然源自于形式意义的罪刑法定和刑法技术主义的绝对观念。在实质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有利于被告的类推应当被允许 ,这是克服刑法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2,(4):136-147
在程序法中,“承认”是一种包含着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或者诉讼行为。因为具有“公私夹杂”的法律性质,刑事法中当事人对于权利的处分并不少见,却远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机制。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问题时,鲜有涉及“承认”这一行为,而被追诉人的“承认”恰恰是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压制性手段与认罪认罚从宽协同型司法之间的抵牾,应当从保障被追诉人的处分权利出发,对刑事诉讼中的“承认”机制进行规范重构,明确“承认”的对象和内容、对“承认”表示同意的主体以及对“承认”的救济途径。需要明确的是,与民事诉讼不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入处分原则,需要对其施加严格的限制,在尊重被追诉人处分权利的自由的同时,也要将权利的行使限制于合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6.
伪证罪:一个规范的语境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少华 《法学研究》2002,(3):111-123
刑法规范表达的妥当性是刑事司法活动在不逾越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刑法调控社会功能的制度性保障 ;由此 ,规范语言的意义应当始终指向该规范的价值目标。但是 ,我国现行刑法第 30 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范性描述却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伪证罪立法的价值 ,这种由表达缺陷导致的价值损耗虽具有个案性质 ,我们却不难从中洞见某种普遍的立法意义。规范语言是规范价值的载体 ,法律之文本意义与规范意义的统一是“司法合法”的保证 :所以 ,这种统一不但应当成为法律的形式化特征 ,而且也是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7.
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拴林 《法律科学》2008,26(4):51-58
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人格”范畴具有“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四种含义。其中,“主体资格”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法定条件;“主体”指特定的实体获得主体资格后的法律状态;“主体特质”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据之享有主体资格的其客观上所具备的属性;“主体性要素”则是人格权的客体,指自然入主体得以构成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客观要素。这四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资格”是“主体”得以形成的法定条件,“主体资格”范畴也就是用来描述“(某种)实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转化关系”的概念;而“主体特质”和“主体性要素”都是指“主体”(或拥有主体资格的“实体”)在客观上所具有的属性,这两个范畴都属于描述某种“事物”的概念。  相似文献   

8.
胡晓军 《法治研究》2014,(2):96-101
我国现行宪法、法律中多次出现包含“命令”的法律规范。由于“命令”一词在法律规范中属性和内容不尽一致,导致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出现诸多困惑。在梳理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法规范中发布命令的不同主体,可以将法规范中的“命令”分为三种类型,即。司法性命令、军事性命令和行政性命令。通过对行政性“命令”规范的语境与功能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厘清“命令”的文本内涵。“命令”规范存在属性不明、外延不清等不足,应通过规范行政性“命令”规范的表述,促进“命令”规范在立法上的体系化、明确化和精细化。  相似文献   

9.
“意思表示”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是医疗行为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临床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意思表示的具体情况,本文分析了医务人员“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表示形式及法律效力,尤其是具体分析了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医疗行为的法律效力,对医院规范管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0.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相异和衔接关系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是两种比较普遍且联系密切的违法现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确识别之必要。它们的相异主要表现在:违法主体、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客观表现和主观要求、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应受的惩罚方法等方面。在此基础上进而处理好二者间的衔接关系。在行政违法主体与行政犯罪主体上应保持对应关系,将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体纳入行政犯罪主体范围;在二者的危害性和情节轻重上把握好“度”,做到较轻的危害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与行政违法相称、严重危害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则纳入行政犯罪范畴;对行政违法形式和行政犯罪类型(或罪名)法律设定应相对称,故刑法应增设相应的新罪名;在二者的责任及制裁方法上也应做到相互衔接,不得以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代替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在法理学上,往往将法律义务定义为“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这样一种说法,实际上把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混同了,是不妥当的。确切地说,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受到的法律上的约束,即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或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我国宪法规  相似文献   

12.
沉默权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并不冲突,二者在实现法律正义、执法公正方面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鼓励被追诉者放弃沉默权,提供真实的口供;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相结合,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91,(2)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审判员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分清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参加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长期以来,人们熟悉了民法与民诉法的有机联系,也熟悉了民事主体与民诉主体在法律上的规定和划分,可是对于民事主体与民诉主体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异问题,在理论上论述甚少,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使人困惑不解的情况。例如:根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关系,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人合伙”、“联营”等特殊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否也应当有相应  相似文献   

14.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上海自贸区“暂停法律实施”的方式存在合法性质疑。从授权主体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没有该项授权的法律依据;同时,自身已有的立法权限,也不具备“暂停法律实施”的解释空间。从被授权主体看,国务院能否在法律已经制定的前提下,创设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的权限,存在疑问;从上海自贸区批准成立主体的角度看,也缺乏创设针对特定区域就现行法律“豁免适用”的正当性依据。在国务院与上海自贸区之间的次级授权关系看,“暂停法律实施”的预设触及禁止性规范,存在行政僭越法律的风险;现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也显见在决定主体、排除事项和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从变法模式角度思考,未来自贸区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相似文献   

15.
<正> 识别又叫“法律定性”,或“法律归类”,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仅对此作一点初步探讨。迄今,冲突规范仍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手段。冲突规范从结构上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范围”,一部分叫“系属”。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继承”就叫“范围”,它表示该规范适用于什么法律关系;“不动产所在地法”就叫“系属”,它表示根据该规范应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一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案件时,都首先要适用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再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系属”,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因此,冲突规范的目的是选择哪一国家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16.
伍德志 《法学》2023,(1):17-31
“关系”具有情境中心主义的特征,其运作以情感为铺垫谋求工具性目的,并且容易形成超制度的义务性压力。“关系”本质上是私人性的,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容易导致公私不分。“关系”以人情与脸面为影响法律运作的核心机制,人情能够产生超法律的义务压力,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正当化;脸面不仅可能对法律权力进行正向与逆向再生产,还有可能将法律权威异化为脸面的维护。“关系”不仅导致了合法与非法区分的情境化,也导致了法律与私德之间界限的模糊化,并最终使法律运作在结构形象上呈现为表里不一的双层交往系统。为克服“关系”对法律运作的不当影响,需要对法律领域的“关系”实践进行全面规范与限制,确立“关系”实践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制度屏障,以及树立对于法律运作“表里如一”的制度信任。  相似文献   

17.
《法学》1991,(7)
“法律制度”与“法治”是法学中最常见的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术语。如何科学地理解这两个术语所反映的意义并正确地使用它们,对法学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制”在我国古已有之。我国的法学著作和文献对“法律制度”的意义有几种不同的解释:第一,专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是具体的、小的  相似文献   

18.
一、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范的主体(即法律的调整对象)因违反法律规定,包括从事法律禁止从事的行为和不履行法律规定其必须履行的行为,而应当受到的相应制裁和惩罚。承担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其法律义务的结果。 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例如,《科技进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在这一条法律规范中,“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属于行为模式,“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则属于法律后果。众多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行为模式,按其性质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应当或必须这样行  相似文献   

19.
论物权行为的“二象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行为不仅具有法律行为属性,而且具有事实行为属性,意思表示和事实行为是物权行为的“两项要件”,但在现实形态上必须将其理解为一项行为,此也正是物权行为“二象性”之特征,亦与实践法律行为根本不同  相似文献   

20.
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国际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卫生规则》是传染病控制方面唯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卫生协定 ,但是 ,该规则仅规定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这三类疾病。修订中的《国际卫生规则》加重了成员国的义务 ,应当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 ,并在适当的时候修订我国的法律规范。我国在“非典”的预防和控制上应当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成员国进行有效的合作。预防和控制“非典”的隔绝与隔离措施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并尊重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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