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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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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根据,如果提不出,或者提出的依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与合法,就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体看,被告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由被诉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承担举证责任。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2.从范围着,被告负举证责任不只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3.…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合同诉讼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行政合同既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单方行政行为.基于行政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行政合同诉讼又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行政诉讼,其在起诉主体、审查对象及内容、举证责任、调解制度、审理依据及判决形式等方面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存在着诸多差别.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括后果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本质是后果责任。负担后果责任才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行政法治原理 ,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基本决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所负举证责任 ,实质上带入诉讼。原告主张 ,被告举证 ,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行政行为违法 ,例外的情形 ,负举证责任。授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举证责任。其他不同的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争执点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WTO背景下有重要意义。有关法律应进一步规定说明理由制度 ,及时有效听取意见制度 ,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诉讼法应对原、被告使用新证据作出规制 ,对司法审查程度及其种类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4.
杨曙光 《法学杂志》2017,(12):50-58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单一性与工伤行政诉讼的复杂性相冲突,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申请对工伤事故的性质进行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不是劳动关系的参与者,要求行政部门做出工伤确认时对事实证据全面掌握是不可行的.所以,法院应该考虑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承接性,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目标,通过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在工伤案件中,作为申请人的受伤害职工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人身受到伤害的事实,但受伤害职工不承担因工而伤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法院对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新证据是否采纳,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诉讼请求、诉讼地位以及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等诸多环节并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则进行综合考量;虽然用人单位相对于行政部门处于弱势地位,但与受伤害职工比较又处于强势地位,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时可以直接推定工伤.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它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和弥补了《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不足,本文在此基础上从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角度进一步进行分析,探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6.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丰  冯翔 《行政与法》2004,(6):92-94
行政诉讼中原告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特殊类型的行政诉讼中,应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并通过立法将其类型化。  相似文献   

7.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不敢告官"、"官不怕民告"的现象已成为历史,卫生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卫生行政诉讼案被告的情况不可避免。卫生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懂得成为被告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清楚自己在整个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举证责任作为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一项重要权利与义务,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清楚,无论是对卫生执法工作或是卫生行政诉讼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主要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如何承担两方面论述举证责任在卫生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旨在有助于卫生执法及卫生行政诉讼。一、卫生行政诉讼案中的举证责任应主要由卫生行政机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行政诉讼中是否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本文在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及性质分析定位的基础上,从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入手对待证事实作了类型化概括,并借用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进一步具体分析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9.
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的基础与核心。现今,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似乎已成为行政诉讼的“帝王条款”。但由于过分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导致关于对原告举证责任的研究较为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屡遇难题,较严重地束缚了行政诉讼的发展。一、现行立法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规定之不足(一)《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举证责任规定之不足《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主…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理论与实践的中心课题。本文指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理论和司法界都倍受关注。研究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指导行政审判实践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法则对于诉讼程序胜败有重大影响.由于现有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导致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时,在类似案件中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法则有所不同,判决结果迥异.所以应当探寻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法则,即工伤认定行为的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实体法规定,在没有实体法规定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的申请者对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的配置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范畴.割裂二者关系会阻碍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的科学认识.从诉讼制度史的角度看,行政诉讼制度源于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配置所采取的立法态度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诉讼法对这一问题的立法趋向.在合理吸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相关配置理论的基础上,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的自身属性,突破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模式,采取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配置规则.从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两个领域对这一规则的适用予以考量是科学认识并掌握其运行机制的最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3.
举证不仅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更是当事人的一种负担与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应付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进一步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以及司法的正义性产生较大影响。由于我国法律存在的固有缺点、立法技术的不完善等等,导致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与完善。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与探讨,对于合理、公平分配诉讼举证责任,进一步实现诉讼目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从行政诉讼法施行多年来的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有其积极的意义,它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从而更主动、全面地实现司法时行政的监督,也即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为此,本文提出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朱颖 《法制与社会》2012,(8):100-101
本文从行政诉讼的目的出发推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在于控制政府权力,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以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原则;行政诉讼的另一重要目的是保证行政效率,因此行政相对人也应当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同时在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只有在控权和效率这两种价值的权衡之下才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和基础.从举证责任自身结构上分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转移可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转移实质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种动态分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动态条件主要是确立证明标准和证明距离.法官在行政诉讼中应正确理解行政诉讼举证的分配原则,并对举证责任转移履行阐明义务.  相似文献   

17.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这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设定的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是否还要进行调查和取证,目前,在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中观点不尽一致。有人认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设定了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价值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显得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确有完善之必要。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务的层面,对举证责任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思辨和探析。举证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念理论上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明确其概念是研究举证责任规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和出发点,但行政诉讼立法并未对举证责任作出界定表述。通说认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被告行政机关依法负担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相似文献   

19.
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历来是有争论的。有的争论是理论层面的,有的争论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32条对举证责任问题是这样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规定经常被一些学者在论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时所引用。之所以争论一直在延续,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出台都没有结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有很多不同的认识。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隐藏其中。例如,该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明确在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什么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还有,该条没有规定,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对什么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本身规定不明确,加之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使得理论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成熟的认识。  相似文献   

20.
蒲林  刘德兴 《行政与法》2003,(12):101-103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基于行政主体优位,充分重视对行政主体权能的研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地位重视不够。在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并非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被动承受者。在行政管理、服务、合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关系中,通过与行政主体的动态平衡,行政相对人往往居于积极主动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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