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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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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淑敏 《经济与法》2003,(12):90-91
商标反向假冒,是相对于一般商标假冒之特殊的侵权形式。一般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冠于自己的产品之上进行销售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是指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他人产品上的商标标识隐去或除去,冠以自己的商标,或者不冠任何商标而将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侵权行为。一般商标假冒侵权是假他人商标之名、行销售自己产品之实,商标反向假冒则是假他人产品良好质量之名、行扬自己声望之实,二者表现形式不同,实质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
涉外定牌加工指境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委托国内加工方生产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该产品全部出口到境外而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情况.法院在确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时,不应一概认定为侵权或不侵权,而应综合考量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近似程度、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加工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等因素.  相似文献   

3.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状告北京新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4.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反向假冒”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晓海 《知识产权》1999,9(1):16-19
一商标权取得原则① 1.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绝对性 按现行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只有基于注册才能取得的原则。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核准注册在先使用的商标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核准注册由各申请人协商一致确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如达不成协议,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③…  相似文献   

5.
6.
商标领域的反向假冒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7.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商标权用尽原则是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的重要原则,文章分析了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含义,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不能以商标权用尽原则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  相似文献   

8.
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实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虽然权利人不能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定额赔偿的最高额以上适当裁量赔偿数额。对被诉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9.
案 情   起诉及答辩: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温菲尔德公司 )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北方华娜公司 ), 1将原告生产销售的真丝机绣女式短袖上衣的“温蓝德”商标撕去,换上了被告的标牌加价销售。 2被告专卖柜的导购小姐对顾客称,该服装是被告在国外订织订染的,原告卖的是被告公司处理的残次品。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有六千件成衣、九千件半成品积压,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相似文献   

10.
11.
商标与商标权辨析   总被引:35,自引:4,他引:31  
刘春田 《知识产权》1998,8(1):10-14
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这本该是毫无争议的问题。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内几件涉及商标问题的法律纠纷案发生后,出现了迥然不同的认识,其分歧之大,超出了人们的想象。究其根源,我们发现,问题就出在“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等最简单、最初始、最基本的概念问题上。正如本文作者曾经指出的那样:“表面上看,争辩激烈,但是由于各自对于赖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概念,在理解上相去甚远,实际上却是一种“假辩论”。本文认为,商标与商标权概念,是支撑整个商标法律理论之树的躯干。如果对这两个概念认识不一,分歧则是根本性的。为了在基本概念上统一认识,为了使商标法律研究确立一个尽可能科学的起点,减少“假辩论”,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商标”和“商标权”的概念问题进行认真的说明。  相似文献   

12.
《法庭内外》2012,(1):62
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运用"五梯次"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模式,成功调解瑞表集团(Swatch Group)旗下国际著名奢侈钟表品牌欧米茄、雷达、浪琴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商业合作实现了互利双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欧米茄等公司称其在淘宝网上发现了大量仿冒欧米  相似文献   

13.
商标的最重要功能是识别来源。商标的价值受商品声誉影响的程度较大。商标标示的商品声誉越高,商标价值也越大。高价值的商标一旦与其标示的商品割断联系,商标的价值可能由此而贬损。司法机关在审理某些商标权的权属纠纷案件时,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以刚性的判决断定商标权权属的归属,将会导致商标与原来标示的高声誉商品分离,商标的价值受到贬损,双方当事人利益期待皆落空,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背离,进而引发新一轮更加复杂的矛盾纠纷,酿成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浪费扩大。这样情形下,作为司法裁判者,应当在坚持实质公正和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将价值衡量作为办案的重要考虑因素,通过依法、能动地运用调解这一柔性审理方式,达成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各方利益的均衡,并最终实现社会效果最佳化。  相似文献   

14.
“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纠纷一案专家采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IP:最近,迈克尔·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诉由起诉乔丹体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注册商标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杨叶璇:未经他人允许,在文字商标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中,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会使人直接联想到拥有姓名权的那个人的,姓名权人可以指责对方侵犯其姓名权,依据商标法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有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按照姓名权予以保护的:当某个姓名在公众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影响力,应当被列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该姓名权人没有主张其姓名权,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以在商标审查时,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八)项,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直接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其注册.  相似文献   

15.
案例介绍原告:北京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东风润滑油公司)被告:埃索(浙江)有限公司(简称埃索公司)被告: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清环卫公司)一审结案日期: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1983年7月3日,天津市日用化学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东风”文字商标。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84438号,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表油,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有效期自1983年7月3日至1993年7月4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03年7月4日。2000年11月28日,北京…  相似文献   

16.
论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兼谈商标的使用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94年是我国商标法理论与实践进程中很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一件新型的商标纠纷案件再次让我们感到理论常常是灰色的--这就是著名的"枫叶"诉"鳄鱼"案: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市京工工业集团服装一厂生产的西裤商标"枫叶"撤换成"鳄鱼"商标再进行销售,从而引发了这场风波.  相似文献   

17.
18.
商标权共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泽 《知识产权》2003,13(1):33-37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共有商标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合同转让、继承、企业合并等。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形成的商标权共有为法定共同共有。因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商标权共有,其性质由当事人合意决定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在共同关系解除时,共有商标权可以通过权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共有人可以将其所持份额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9.
对商标权无效抗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41条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依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在未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是指:———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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