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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审判组织模式改革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确保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是刑事简易程序审判组织模式改革的终极目标。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庭的“一审多助多书”组织运行模式 ,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改革尝试。这一审判组织由 1名独任法官 ,4名法官助理和 2名书记员组成。实践证明 ,这种对原有审判组织模式的改革是成功的 :一是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 ;二是排除了独任审判先入为主的弊端 ;三是突出了独任法官的主导地位 ;四是明确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 ;五是降低了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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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更注重对诉讼效益的追求。从19世纪中期产生现代意义的刑事简易程序至今,刑事程序的简易化趋势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了肯定与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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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研究课题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3):84-88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正在逐步提高,适用率较低将不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问题。目前应注意的是在简易程序扩大适用进程中,自发的简易程序泛化所可能导致的使普通程序正当化改革变得毫无意义的问题,但二者并非相互冲突。树立合理的简易程序价值取向并构建科学的简易程序运作机制将使得普通程序更加正当、繁复,简易程序更加合理、简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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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设置是比较合理的,但仍存在庭审过程中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对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审理方式单一化等缺陷,需要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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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多次修法,两岸刑事简易程序出现不同格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分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审理方式大有区别。祖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当然有别,而在审理方式、《判决书》之制作以及救济途径上,祖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国大陆应当建立多元格局之刑事简易程序,同时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之简易程序,改革刑事简易程序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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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大大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了办案效率,对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树立司法权威具有典型意义。但当前,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何规范其适用,仍值得我们探讨与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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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刑事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不仅可以使司法资源的投入得到合理配置,也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不明确;没有赋予被告人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存在着纠问化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缺陷。为了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赋予被告人基本的程序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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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强人权保障特别是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主题。在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为宗旨而设立的简易程序中,程序设置的简化更加要求重视其中的人权保障。本文结合我国相关规定,分析了当前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设置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欠缺,并提出了简要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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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正与效益成为现代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简易程序的适用正是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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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启动机制僵化、审理过程公正性缺乏、审理方式单一三大缺点.严重制约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为实现简易程序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亟需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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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简易程序中,由于审批、庭审等环节上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简化,因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尤为重要。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补充规定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对人权保障原则的贯彻。在现有基础上,立法还应当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启动权和程序变更权,且程序选择权的具体实现途径也可进一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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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以及节省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地方需要我们再进一步完善。本文就我国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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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完善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审判组织、出庭公诉、审判期限作出了区别规定,同时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充分考虑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兼顾了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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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刑诉法》第174条作了明确规定。适用该程序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具有简便、快捷的优越性。但是,笔者认为,公诉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理由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由于审判机关不承担控诉职能,虽然《刑诉法》第175条规定被告人仍可以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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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简易程序的实施是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两大价值目标平衡与兼顾的体现;,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体现对效率追求的同时,却失去了对诉讼公正这一根本目标的保障,表现为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缺失上:对重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否认和辩护权保护的不完善。这些都是对被告人基本程序保障权利的漠视和人权保障简化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文章对立法修改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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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法律适用作了专章规定,从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审限均作了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规定,这些简便、灵活、快捷的要求,在过滤大量无争议或争议不大民事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均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据此,笔者在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的确定等两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引起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