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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加强商标管理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相对过时,由此,我国商标法应逐步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调保护商标权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在进一步修订时,应当修改<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规定,并对有关质量保证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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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是版权法的核心,它是保证作者得以有效运用各种创作素材从而使版权的其余部分得以良好运转的工具。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有主性、不可撤销性和程序性等特征,它以保证作者的创作为前提,但却最终以自身的不断扩大和人类社会的文化繁衍为依归。公共领域在版权法上的生成既是历史的,更是逻辑的,没有公共领域的被承认,也就没有版权的正当性可言,因此公共领域和版权实际上是一同诞生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制度存在物,它更是一种思想倾向和方法论,公共领域对版权具有评价和检视功能,它既是版权运行的重要前提,更是控制版权扩张和实现版权目的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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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汇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09,4(2):178-195
Public domain is a core rule of copyright law, under which various creative materials are available for an author to use without
charge or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hence ensuring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copyright law. Public domain is characterized
by openness, public ownership, irrevocability and formality. Based on the premise that the author’s work will not be interfered,
public domain ultimately aims at the enlargement of its own universe and prosperity of the culture of human society. Its introduction
into copyright law satisfies both historical and logical demands. Without its acknowledgement, copyright cannot be justified.
In that sense, public domain and copyright can be deemed as twins. Public domain is not only an existing institution, but
also an ideological tendency or a methodology. It has evaluative and inspective values towards copyright. It is an important
precondition of copy-rights, and what is more,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controlling the expansion and realizing the purpose
of copyright.
Huang Hui, Ph.D, is a lecturer of civil law at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Till now, he has released
over 20 research articles in academic journals in China, such as Modern Law Science, Legal Forum, Academic Forum, etc. His
magnum opus includes: Legal Philosophy Exposition of Unreasonable Outstretch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pretation
& Transfer: An exposition of de-intellig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works in public
domain, et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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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商标法》是完善我国商标制度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经过几年研究和讨论,逐步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初步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改草案,较之于现行法有很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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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与现行知识产权对象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本质上仍具有同质性.知识产权法研究公共领域的旨趣主要在于对抗知识霸权与强权及知识产权的非理性扩张,其本质上与传统知识的理性保护并无矛盾.应将传统部族对传统知识享有的权利视为传统部族享有的以习惯管理体系为基础的一项业已存在的权利,而不是一项新创制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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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公共领域作为版权法体系下重要的两极,二者相互哺育、互为滋养.公共领域哺育了版权作品的诞生,版权对公共领域也具有重要的反哺意义.通过独有的生产性功能和保证作品开放,以及通过促进作者分工与竞争和吸引创作投资等,版权在促进作者创作独立的同时,也促进了人类文化的多元化发展.现有作品集合越丰富,知识形式越发达,由潜在部分通过时间变迁而来的公共领域就会越繁荣多元.因此,版权、公共领域与文化多样性的价值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不仅是宪政价值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仰赖过往文化滋养通向文明繁荣彼岸的必然所需.在未来我国版权立法时应注意在版权授权与公共领域的保留之间坚守适度的平衡,如此,版权法才能以一种有机复合的方式促进我们的文化可持续地向前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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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是影响数据有效利用的重要因素,借助功能主义方法,在消除理论分歧的同时,还有助于实现二者的概念统合与功能重构。而以信息产权统摄知识产权,则构建起数据与信息产权的连接桥梁。信息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的善,维护这种普遍的善需要构建起有效的数据公共领域制度。数据公共领域制度既是对数据公平利用的价值实现,也是数字技术创新培育的现实所需。数据公共领域的功能实现应当确立起以登记为主的数据公示制度,以数据访问权为主的合理使用制度,以不可撤回规则为主的数据保留制度,在保护与利用的双重面向上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数据公共领域机制,由此充分实现数据价值的有效分配与资源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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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扩张的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是知识产权的效力所不及的知识领域与知识的某些方面,它不仅是对抗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旗帜和理论武器,也可以解决反对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社会力量的集体行动问题,还是创造的前提和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转的工具。公共领域存在的客观基础是知识的公共性、共享性以及历史继承性。尽管公共领域有独特的价值、功能和存在的客观基础,它也有假设前提虚假、作用范围有限等局限性。公共领域的局限性可以被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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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中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于12月1日生效。10天之后的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新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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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相关问题探讨——兼谈《商标法修改草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针对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结合国家商标局近期出台的<商标法修改草稿>,对其中的相关内容予以讨论.同时针对我国商标法的命名、商号的保护、商标权的限制、商业外观的保护、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建立、商标权的共存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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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时代与公共领域的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时代正在导致“地理国家”和“区域社会”的分离,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公共领域存在的必要基础。公共领域在使用媒介、参与构成和共识的达成方式上都与传统的公共领域有所不同。因此,信息时代的公共领域将具有许多全新的特点,即公共领域空前多元,公共领域正变得越来越与国家无关,也越来越与民主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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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下的国际公共领域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公共领域不仅仅是国内法框架下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与表达的总和,又基于各国的法律、政策、时间以及习惯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国际公共领域主要包括具有国际公共领域地位的、明确不属于任何国内法的专有权利范围的知识产品以及其他在任何国内法的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的知识产品,即使受到各国国内法有关使用方面的诸多规则的限制仍可以自由获得的知识领域以及更多地以一种积极意义上的管理人或集体义务的身份为特征或者以通过集体授权而加以使用和受益为特征的国际公共领域的概念。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应当是在公共获得与私人利益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上确保国际公共产品的传播得以发挥最大效用,然而其从本质上便利甚至促进某些知识产品从国际公共领域转化成私权领域的政策的产生,甚至可能会超出其本身范围在有争议的政策基础上产生专有权利,但同时它又为国际公共领域的明确及维护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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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是现阶段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同时公共领域对政治社会民主化和公民意识提高的推动作用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本文通过对江宜桦教授“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一文的评论讨论了什么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主体应该是谁;公共领域的特征和公共领域理性沟通的条件等等。并通过分析得出无论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是如何的多元,其道德基础都是“善”和“正义”,这也就是“公共领域”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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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平装正逐渐成为全球控烟工作以及商标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烟草平装制度的反对者与质疑者认为该制度涉嫌违反商标法基础理论,且不符合TRIPS的相关要求。然而,烟草平装制度是基于公共健康考虑而得以创设和推行的,这使之落入了TRIPS允许的例外的范畴之中,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以及其属于消极权利的属性也表明烟草平装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损害商标法基础理论。烟草平装制度势必将继续在全球得到更广泛的关注。我国应尽快废除烟草产品商标强制注册制度,适时引入烟草平装制度,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控烟工作的发展,促进公共健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