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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理性的纯粹化催生了生态风险的社会化,内生于此的风险预防原则因具有突破传统意义上“生态环境无损害则无救济”思维范式的价值功用而在环境司法中获得充分的适用空间,其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视域下对救济性环境司法的“补充功能”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对行政权在环境风险规制中主导地位的“督促功能”。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裁判中适用虽已初具共识,但仍面临作为适用依据的体系性法律规则缺失、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的认定存在困境以及作为适用场域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单轨制”运行特征等三重困境。为进一步发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作用,需要以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预防原则为接口,塑造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中的文本表达方式;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核心要素——“重大风险”为概念起点,完善“重大风险”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以确保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拓展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适用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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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构建环境治理的法治体系成为应对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以环境风险为重要议题的社会风险理论内含了风险的成因分析与风险解决的路径探索,对中国环境治理法治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环境治理的法治构建上,应当重视制度自反性,构建“回应型”环境立法;预防“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强化责任导向的环境执法;遵循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能动性环境司法;实现“政治再造”,形成公众参与的环境法治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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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50-53
风险预防原则源于20世纪的德国环境法,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逐渐被引入食品安全领域。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以科学的不确定性为前提的适用规则,其模糊性往往导致了原则的滥用,造成其他替代性的风险。因此,风险预防原则需要从风险评估的科学性、风险管理的比例性、风险预防的透明性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有限性四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与完善,以保障风险预防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良性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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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国际环境立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维护国际生态环境稳定性。为提高国际环境保护成效,应在风险预防原则基础上,创新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方法,以构建和谐、美好、健康、稳定的国际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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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原则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兴起的一项新原则,依据此原则,当某一行动有可能损害环境或人们的身体健康,即使二者之间不存在科学上的确定的因果关系也不得以此为理由不采取或延迟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这一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许多国家都为实施该原则专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适用风险防范原则,建立风险防范保证金制度、环境风险信息收集和检测制度、环境风险证明责任转移制度等多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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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之预防性原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风险预防的概念从环境保护法领域发展演绎到食品安全法领域,并成为了食品安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明确了在科学不确定条件下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理念。这不仅导致了食品安全制度空间的大大扩展,而且给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理念及手段提出了新的课题,从而也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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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回顾这部法典的编纂过程,工作专班以立法"工匠"精神精耕细作,努力当好法典编纂参谋助手。深入思考,潜心谋划,积极献言,充分发挥编纂立法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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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社会风险的不断加剧、不可逆转损害后果的频繁出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的补救性救济,而应当积极拓展其预防功能,将隐患消弭于尚未发生之际是生物多样性预防公益诉讼的应有之义。就现行司法救济体系而言,尚存在法源理论上的不相妥协、立法维度上的事后救济为主、司法实践中的固守谨慎等鲜明特征。因此,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引导下,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专门立法、明确“重大风险”判断基准、完善生物多样性多元保障体系、打造查、审、执相互贯通的全链条式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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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典编纂的形式进行的立法活动。对于这一立法工作的全新领域,立法机关如何破解难题?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完成好民法典编纂这一历史重任,立法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针对现行民事制度、民法规范的不同情况,结合法治实践需要,灵活运用法典编纂方法,确保民法典编纂质量。其间,有六个字贯穿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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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一审判决后,桑本谦教授认为,“江歌案”中的刘鑫(刘暖曦)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但引入“过错冗余”“有难同当”的概念可将一审判决合理化。这在理论上值得赞赏,但从道义层面为司法寻求判决理由的观点有待商榷。二审判决虽以“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寻找裁判依据,但在“安全保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直接过错”认定方面存在不足。判定刘鑫在法律上存在过错的另一种思路是刘鑫应承担《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其教义学原理在于“双重风险损害原则”。刘鑫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行为是他人陷入不可预测之风险境地的肇因,且因过错增加了这种风险的发生几率,应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司法裁判并不反对道德判断,反对的是绕开法条及对法条进行超越法教义学分析的道德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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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国内外对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保障的直接规定相对比较少。对比分析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应以风险预防为首要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为优先,以公众参与原则和消费者知情原则为辅。以此立法理念和原则设计保障制度,重点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提高公众参与度,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增设公共基金赔付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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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带环境保护是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海岸带环境风险具有治理难度大、恢复周期长、自净能力弱等特征,通过事后处罚往往得不偿失,因此在海岸带综合管理中进行环境保护与建立风险预防机制显得更为重要。将风险预防原则引入海岸带管理机制并完善的制度设计是做好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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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不久,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二审。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容;增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容,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审议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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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国家应承担预防风险的义务。国家应承担保护权利主体在实现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应对公民基本权利承担制度保障功能。这三层义务和功能层层递进,形成新时代国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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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中的特别区域,“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使其在“打造更加趋同的诉讼程序”层面参考澳门地区有关法律制度指导涉澳民事案件审理符合区域内法治建设之要求。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合作原则”“善意原则”“相互间行为恰当之义务”等基本原则都含有对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强调,体现出当事各方和法院应通过“合作”而非“竞技”之方式共同促进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理念,其中所蕴含的诉讼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够为目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涉澳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积极影响,同时亦能为琴澳一体化建设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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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雨凡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3):72-80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与责任保险理论联结的基础上,风险社会背景、侵权责任社会化、责任保险以及强制性保险等社会制度条件的成熟有利于我国现阶段该险种的推行。其本质上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种分散环境风险的法律技术,遵循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修正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纳入渐进性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除外责任应细分为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应规定应予完善,并在下一阶段以立法模式发展该险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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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与其他法律、政策交叉的部分属于环境法的广义法源。厘清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应当进行是否应入法的法典适配性、是否应归于环境法典的环境法典适配性两层判断,分析环境法广义法源在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取舍。环境民法中以私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新生制度、环境行政法中特殊的规制工具、环境政策中涉及公民实体的权利义务且经过实践检验的手段性政策可纳入环境法典。而环境侵权法等环境民法规范、环境刑法规范、环境保护税法和工作环境保护法等由非环境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以及目标性政策等不宜进入环境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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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是大部分国家制定法致力于呈现的一种理想图景,同时也是多数部门法学者热衷于讨论的立法形态。《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启动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式拉开了推进我国教育法法典化进程的序幕。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实质性推进,面临着本体论、价值论与方法论三个层面的核心性问题。在本体论层面,需要解决“什么是教育法的法典化”的问题。教育法法典化是教育法律规范从体系分散走向结构统一、从规范依附走向制度独立、从单行立法走向集中立典的必要过程。在价值论层面,需要解决“为什么要推进教育法的法典化”的问题。教育法法典化既是对教育治理现代化、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外在需求的回应,也是对公民教育权益保障、教育立法与执法、司法相互衔接内在诉求的满足。在方法论层面,需要解决“如何实现教育法的法典化”的问题。为此,应当遵循“先总则、后分则”的渐进理念,采取“教育法典+特别立法”的结构安排,并以学习权与受教育权作为双重权利要素,秉持规范释义与修正案相结合的修缮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