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基因技术的蓬勃发展给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提出了诸多挑战。一方面,各国立法基本上承认并保护基因技术专利;另一方面,人类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的权利及应当享有的利益在理论上仍待进一步研究。在这一大背景下,本文结合相关案例,从人类基因的基本属性出发,论述了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的权利性质,并最终得出人类基因原材料提供者应当享有基因信息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基因隐私权的主旨在于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基因信息予以隐瞒和维护,不被外界非法知悉。而基因知情权则是相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知悉和了解基因信息,保障其知情的权利。文章通过对两者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冲突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其利益均衡点,从而实现维护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从杨某噪声案看权利冲突的衡平和通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传统的环境条件冲突解决方法注重于单方权利的维护 ,却不公平地忽视或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而权利衡平和权利通约打破了传统的思维定式 ,由过去单元利益的抉择转向多元利益的协调。通过权利制约和权利配置 ,实现冲突双方权利的衡平或通约。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相似文献
5.
6.
人类基因本质上是一种人格利益,通过法解释的路径能够在私法上生成基因权概念。在私法上,基因权是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包括基因平等权、基因自主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等。基因公开权具有财产权属性,是基因人格权在不可让渡规则下的延伸,公开只是基因人格利益的物化之利用。基因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自然权利的实质法源。基因权的法价值在于人性尊严之表彰、人格利益之维护、技术理性之历练等方面。 相似文献
7.
我国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科学的做法,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当考虑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赋予被害人下列权利:一、被害人的知情权,即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刑事诉讼中被 相似文献
8.
知情同意权的概念蕴含了知情拒绝的情形.患者的知情拒绝权应当受到尊重,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患者行使知情拒绝权违反公共利益、他人权利或其自身的最大利益,则该权利应受到限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即在于探讨可资限制知情拒绝权的若干理由,包括公共利益、第三人权利、患者明显不理智、经济原因和代理人损害本人利益. 相似文献
9.
基因专利是特殊的专利制度。申请时应注重程序的公开性,本着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其范围应包括基因成分专利和用途专利,在专利基因原材料的提供者和基因专利者的利益平衡中要注意原生权利和衍生权利的区别,注意保护基因提供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传统隐私权保护为基点的现行立法与司法,无法完成现代隐私权,特别是个人信息隐私权所强调和要求的保护架构.在权利配置上,无法实现对传统隐私权按照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权利增设与重置.在保护机制上,无法通过司法能动主义建立个人信息隐私权,特别是基因隐私权所要求的公共监督框架.因此,在后基因组时代,应当坚持以个人信息法作为个人信息(包括基因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个人信息法的范围内,对作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基因信息予以特别处理. 相似文献
11.
明确职务发明人权利的前提是科学地界定什么是"职务发明",我国历次专利法规(包括第三次修订草案)都规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享有专利权,这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但为平衡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应当切实加强保障发明人的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12.
13.
论网络隐私权内容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时代,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催生了“网络隐私权”概念。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不再只是表现为一项消极防御性的权利,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积极内涵。作为一项复合型权利,网络隐私权应当包括同意权、知悉权、安全权、更正权和删除权这五项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14.
公法体系要以公民的公权利为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要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公法体系)的立法规划,应当转变立法思路上的偏颇,在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重心上予以适当词整:从以经济立法为重心,转变到以人为本,以公民的私权利和公权利为本,实行以政改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优先的方针.公法不应当只是保障国家的公权力的法,而是规范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法,是公权力与公权利的关系的法.公法不意味着只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应当以人为本,以人权和公民权为本;不应该只是以经济为中心,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对经济保驾护航的工具;应该以宪政的立法为核心,为首脑,而人权和公民权是这个体系的心脏、灵魂. 相似文献
15.
《行政法学研究》2019,(1)
为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公共信用立法授权政府建立专门机构,对公共机构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评价,形成档案式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外公布或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评价、共享及应用等,可能严重影响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人格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应当有立法上的明确授权。立法上应当明确公共信用的内涵,以防止公共信用信息的泛化而演变为一般性社会管控或促进执法的工具,偏离原初的提高社会诚信水平的立法目的。不合理的信用评价与应用,无助于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权利限制与立法目的应当合乎比例。 相似文献
16.
17.
信息时代,话语表达权成为各类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对网络话语权的规制,应当借助刑法、民法及行政法的不同规则,平衡和协调网络信息发布者与受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保障网络信息发布者话语权的同时,不致造成信息受众的信息获取权、隐私权、名誉权及知识产权等受到损害。正确的应对方式应当是,对任何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公权力不宜进行事先的审查或限制,而对网络上已经广泛传播的信息,甄别其影响的对象后区别对待,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由公权力给予行政甚至刑事制裁,如果仅仅使私权利主体受到侵害,则应当由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自己启动追究或请求公权力救济的程序,公权力不宜主动介入。 相似文献
18.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由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原因四个要件构成;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证明对象,前三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没有争议。第四个要件事实即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本文主张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也可由审判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进行引导。而目前,仍应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9.
20.
智慧财产、智慧财产权利、智慧财产利益是不同的概念。对智慧财产权利,既应当赋予物权性请求权,也应当赋予债权性请求权,而对智慧财产利益,只应当赋予债权性请求权;对智慧财产权利,应当坚持法定主义的观念,而对智慧财产权利以外的智慧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坚持自然权利的观念;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智慧财产特别法构成一个整体性智慧财产法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