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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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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宇宙具有虚拟现实交融性、去中心化与弱共识性、技术集成性与依赖性、概念性与发展不确定性等特征,引发了治理规则、治理机制以及治理思维等方面的难题。基于法律与科技间相互关系的多重维度,数字正义兼有数字科技赋能法律治理与通过法律治理规范科技发展的内涵,是正义观在数字时代的深化与扩展,具有价值引导与利益分配、技术规则与发展激励等元宇宙治理功能。在元宇宙法律治理中实践数字正义,需要打造法律之治与技术之治相结合的元宇宙治理规则体系,构建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的元宇宙多元共治机制,引导数字思维系统性嵌入元宇宙治理的法律思维。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行为与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害都属于环境侵害,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加以法律规制,从预防、惩戒、修复三大环节入手,给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预防体系着重环境风险的行政监管,为环境保护构筑第一道防线;惩戒体系强调刑罚与行政处罚在适用层面的可操作性,对环境侵害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修复体系则事关环境能否可持续发展,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渠道,让民事赔偿能在环境修复上产生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3.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出现引发众多领域的革命性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化应用中也彰显出从用户体验“使用”到行业领域“适用”再到算法技术“实用”的三维演进式“韧性”社会价值。而针对其中伴生的群体能力退化、道德伦理异化、行业圈层泛化、信息资源极化等“脆弱性”风险,需要以“韧性治理”范式进行系统化规制。结合TOE分析框架,在韧性技术层面,需要以“技术”治理“技术”,通过发挥类ChatGPT正向效能,促进技术的自适改进与融合赋能;在韧性组织层面,需要以“组织”协作引领“组织”决策,通过强化多方协同赋能,推进组织化的优势互补及科学施策;在韧性环境层面,需要以“环境”营建应对“环境”挑战,通过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实现发展环境的全面优化和长期平衡。“韧性-脆弱性-韧性治理”可作为类ChatGPT社会化应用的学理解构与系统架构,有助于人工智能技术更具“韧性”地持续迭代升级,赋能人类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4.
ChatGPT等强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和风险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攀升均加剧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态势下,在激励创新中统筹规范发展应成为我国现阶段的规制目标,对其规制应注意包容性与灵活性的制度安排。特别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规制挑战、监管挑战和问责挑战冲击,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避免过度倚赖传统以政府为中心的规制方式,而应采取“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协同发力、过程合规激励和结果威慑效应齐彰,且深度融合法律逻辑、技术逻辑与产业逻辑的双重法律规制理路。该规制理路以敏捷治理理论及元规制理论为理据,以聚焦于市场主体本质与能动性的过程性规制为主导,结果性规制为补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模型、数据和生成内容等从技术过程到行为结果形成各有侧重且协调配合的系统规制进路。同时还需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保障,尤其是有必要从风险化解和权益保障入手进行责任松绑和规制补强,引入安全港规则及发展保障基金制度,实现立法上的先进性和运用上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5.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模型的公共属性预示着其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引发模型共谋、数据剥削、歧视性模型许可和模型独家许可型集中等多重垄断风险,同时在“资本-技术”和“算法-数据”双循环中形成结构性壁垒和生态型垄断。现行反垄断法律规则在主体、行为及规制能力等方面无法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垄断风险。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建立软法优先硬法和包容优先刚性的基本准则,同时在具体规则层面完善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增加模型问责的反垄断程序性执法权,细化数据剥削和模型优待的行为类型,以及增加模型独家许可的并购反垄断申报。  相似文献   

6.
现代化技术手段因其透明化与清晰性,引发了城市基层治理的深刻变革。既有研究多关注技术手段如何为基层治理赋能,忽略了可能伴随技术刚性而来的一系列治理风险。基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本文建立“制度-技术”二维框架,引入“制度弹性”概念,对A市和K市两个街道网格化管理实践进行分析。研究表明,技术具有刚性“放大镜”作用,其实现时滞性、运用留痕性、传播覆盖性会分别放大制度结构固化、规则硬化、内容僵化等刚性特征,引发灵活性缺失风险、完全信息风险、同质化风险。而基层可能通过制度的弹性“调节器”作用,以非正式资源的正式化运作、绩效评估的底线化思维、适应性创新的合法化机制等路径进行风险化解与环境优化。本文最终提出要遵循“低结构弹性-中规则弹性-高内容弹性”的阶梯型制度设计,以实现基层治理中制度环境与技术环境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肖梦黎 《探索与争鸣》2022,(2):133-145+179-180
平台信用评分机制建构了一个新型的评分社会,用户通过持有数字人格生活其中。这种分布式评分在平台规则与政府治理的双重需求下逐渐集中化,与征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产生了双向度的联系,促成了现实生活与虚拟生活的相互嵌入与彼此塑造。平台信用评分机制对法治模式与社会信任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可能形成无需法律的秩序与无需强制力的执行。这种以降低交易成本为初衷,试图建构信任的自我规制机制,逐渐催生出新型的权力结构,并产生了非标化与不当联结、独立性缺失与歧视强化、未知情同意与退出困难、价值层面的不平等与错配等一系列风险。平台信用评分需要走上法治化的规制路径,要确立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治彼此交融、增量赋权的理念,促进数据分享与控制的平衡,对评分算法进行有效治理,探索出程序化、法治化的评分模式。  相似文献   

8.
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相结合的系统集成目标,必须遵循技术与制度融合的方法逻辑,统筹协调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与法治价值的规制机能,推动政府治理各个领域数字化发展与技术应用各个方面制度化保障的融合治理。在技术赋能上,数字技术助推法治政府现代化转型,实现对法治政府治理理念、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的数字化再造。在制度保障上,依托法治规则有效调和技术风险,从政务数据流动的标准化、数字权力运行的程序化与数字问责机制的规范化三个方面,搭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框架。  相似文献   

9.
随着矿业的繁荣与发展,矿业投资人越来越热衷于矿山企业的股权转让和收购.原因在于矿业权转让手续复杂、耗时、费钱,而在矿山企业股权层面上流转可以达到规避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行政监管阻力,因此出现了通过并购矿山企业股权以实现矿业权转让的现象.但此种操作模式必然会引发股权与矿业权转让的冲突以及矿业风险,从司法、执法、立法层面防范和规制这些风险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在助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其监控薄弱地带也容易滋生诈骗犯罪。当前互联网现金贷沦为骗贷犯罪重灾区,骗贷犯罪呈产业链化发展趋势,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也引发一连串社会问题。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打击此类新型犯罪尚存在技术复杂、法律规制缺失、监管存在漏洞、联动机制缺位、监管乏力等问题。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治理,需要采取多元治理方式,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相关立法,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加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等。  相似文献   

11.
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构建环境治理的法治体系成为应对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以环境风险为重要议题的社会风险理论内含了风险的成因分析与风险解决的路径探索,对中国环境治理法治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环境治理的法治构建上,应当重视制度自反性,构建“回应型”环境立法;预防“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强化责任导向的环境执法;遵循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能动性环境司法;实现“政治再造”,形成公众参与的环境法治氛围。  相似文献   

12.
大型科技平台涉足金融领域的“赢家通吃”与“大而不倒”风险引发资本无序扩张的反垄断规制动议。由外而内的平台生态金融赋能、由近及远的平台经济“风险投资”特质以及由上至下的金融市场普惠红利释放均为大型科技平台的“垄断式创新”提供孵化场域。金融市场流量与数据的竞争乱象、平台资本无序扩张的系统风险以及金融普惠外衣下的垄断利润更加丰富平台反垄断规制的金融向度。然而,反垄断规制的有效开展仍需在竞争政策与金融市场化趋势融合中明确功能定位,在平台资本扩张行为与公共权力演化之间建立责任关联,在监管竞争与合作治理中完善权力配置。立足大型科技平台涉足金融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反垄断规制应当夯实创新发展的常态化嵌入目标,补足以风险预警、合规指引为代表的预防性实施工具,更新金融控股公司与数据要素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在公共性导向下推动金融数据共享与共治机制搭建。  相似文献   

1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6):114-121
监管沙盒是由英国金融行为局创制的用于实施金融科技监管的制度工具,监管沙盒创设的相对宽松的监管机制对于促进金融创新具有积极意义。区块链这一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监管沙盒的基本理念具有相当契合度,因而可将监管沙盒作为实施区块链监管的基本工具。但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决定了利用中心化的监管沙盒难以实现规制效果,亟需改进。在改进监管沙盒运作模式时可从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展开:在技术层面,建立起政府有限干预的去中心化监管沙盒体系,由政府确定监管沙盒实施条件与标准,区块链软件自动运行监管沙盒;在制度层面,确立国际协作共治的区块链监管沙盒机制,国际社会共同确定监管沙盒最低标准,实现监管结果国际互认。  相似文献   

14.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从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到公共信用指标体系,从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到"信用+"联动场景应用……近年来,浙江持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信用赋能,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让信用浙江不断释放强大正能量.  相似文献   

15.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主要存在对风险监管的规定不完善、监管方式落后、监管体系架构不合理等问题。在我国加入WTO的新环境下,我国应当构建并完善以风险监管为主的法律框架,建立健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业自律监管与社会监管法制,加强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合作,从而为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演变做准备。  相似文献   

16.
新型有奖销售包括向第三方有奖销售和向潜在客户有奖销售,其能提高营销效果,节约广告成本,制造轰动效应,树立企业形象。对于新型有奖销售,应由现有法律实现基本规制,强化赠品质量的法律保障,同时加强监管力度。  相似文献   

17.
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业农村发展路径,加快培育高质量经济新增长极。当前,新型数字基础设施驱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还面临顶层设计不完善、通用目的技术范式不聚焦、常规基建数字转型难度大等现实困厄。立足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助推、加速与优化的动力机制,从农业生产智能化、农产品流通便捷化、乡村治理数字化、环境治理智慧化创设新型数字基础设施驱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理论模式。为充分发挥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对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赋能效应,本文提出如下创新路径:政策机制“粘性渗入”,提供基础应用保障;信息服务“结网连片”,激活内生发展动力;经营主体“精准培育”,推动经营体系运行;治理结构“合理优化”,实现“三农”最优自治。  相似文献   

18.
张远婷 《理论月刊》2022,(9):118-130
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滥用行为将对现行法定证据、民事侵权救济、刑事制裁甚至国际安全机制等法律制度带来多重现实挑战。法律规制此类行为需要协调安全与自由两个层面利益需求引起的冲突,应以安全价值为主导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各国在监管“深度伪造”虚假信息的过程中形成了数字平台“自我监管”、政府“直接监管”以及“平台+政府”联合共同监管三种治理模式。抑制“深度伪造”滥用行为需要国际与国内法律互相配合,在国际法上,我国可倡导建立或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在国内法上,我国可采取“平台+政府”联合监管模式,强化数字平台“准行政”审查责任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9.
黄勇斌 《求索》2010,(4):49-51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环境规制的兴起开辟了规制活动方式研究的新边疆。面对"决策于未知"、具有预防与风险规制特征的环境规制,以合法性为中心的静态且缺乏弹性的行政行为理论与实践面临合理性危机的挑战。在规制革新的背景下,基于规制政策工具理论,将传统的环境规制行为与具有经济诱因、合作色彩的新型政策工具相结合,并注重环境规制工具的选择与组合,可以为实现环境规制的合法性与效能、效率目标提供规制行为层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20.
数字监管已成为大数据时代非羁押诉讼监管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形态。建立健全非羁押数字化监管模式,是司法机关充分运用科技赋能非羁押诉讼,破解非羁押监管难题的必然选择,更是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助推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囿于数字技术的脆弱性、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和适用标准的差异性等因素,非羁押数字监管仍面临人机分离、侵犯隐私等风险,基于当下非羁押数字化监管的适用现状,应当进一步明晰法律定位、规范监管流程以及优化配套机制,以期为非羁押数字化监管的推广适用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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