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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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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讯     
《法人》2006,(12)
反洗钱系列法规出台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1月6日通过了两则反洗钱法配套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相似文献   

2.
王爱立 《中国法律》2006,(6):13-15,68-71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行政法律。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3.
《法人》2006,(9):1-1
正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洗钱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之际,央行向社会发布了《中国反洗钱报告2005》;在这份报告中,央行透露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三部反洗钱部门新规的最新动态,“预计将于2006年下半年颁布实  相似文献   

4.
《商务与法律》2006,(5):39-39
作为反洗钱的主要阵地,金融机构担负的责任可渭重大。继《反洗钱法》近日颁布后,央行2006年11月14日公布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将分别于2007年1月1日和3月1日起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央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主要依据。新的规章对人民币和外汇大额和可疑资金合并一处,不再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强调了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不仅要求对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力、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还要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此外,还要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对于金融机构的处罚,新规定要更加严格。  相似文献   

5.
边志良  吕婷婷 《中国法律》2007,(1):18-20,75-79
一般而言,反洗钱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预防和控制洗钱义务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涉及监督管理权限在行政机关间的配置及行政机关间为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发生的配合和合作的关系。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第一部《反洗钱法》,该法对中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结合中国反洗钱行政管理的现状,就依法建立健全中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反洗钱法》及其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的颁布,已经初步构建起我国反洗钱的制度框架。本文分析了我国反洗钱立法的五个阶段,指出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结合我国当前银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和完善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李楠 《行政与法》2007,(10):87-88
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严重威胁国家经济运行、危害国家稳定发展的一大公害。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此次修订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10月31日出台的《反洗钱法》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反洗钱制度。本文将针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的几个问题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8.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  相似文献   

9.
时讯速递     
1月13日至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三天内连续公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这三个规定和管理办法促进了我国外汇领域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完善,促进了金融领域反洗钱框架的建立,初步  相似文献   

10.
中英两国反洗钱立法发展比较与启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英国是国际社会最早做出刑事立法反应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家之一。2002年8月4日,英国下院通过了一部新的反洗钱法律《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 me Act2002)。一年多之后的2003年11月28日,英国下院又通过了一部反洗钱法律文件《2003年反洗钱法规》(The Money LaunderingRegulations2003)。前一个法律文件是反洗钱的刑事法律,着重规定了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司法程序;后一个法律文件则是反洗钱的综合法律,着重规定了有关机构防范洗钱犯罪的法律义务,并相应地设定了相关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防范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  相似文献   

11.
为打击洗钱犯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洗钱罪,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则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司法机关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近年来也加大了对洗钱活动的防范  相似文献   

12.
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按照《反洗钱法》第3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惟一渠道,  相似文献   

13.
何萍 《犯罪研究》2003,(1):66-71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2002年9月召开的我国银行业首次反洗钱专门会议上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暂行规定)》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完善我国银行业反洗钱法规体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就2001年欧盟对1991年欧共体预防洗钱指令的修正案(以下简称为欧盟预防洗钱新指令)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以及积极意义进行介绍和评论,期望对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提供一种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2006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5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10号为正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5.
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内容涉及多项犯罪规定,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也作出相应的修改,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清洗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范畴。这一修改不仅有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和惩罚力度,而且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国际反洗钱法已发展成为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刑法和金融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反洗钱技术培训等多种措施的控制洗钱的综合法律机制.国际反洗钱法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反洗钱法治的发展.2006年我国在反洗钱法治发展方面取得里程碑进展,我国应以2006年<反洗钱法>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反洗钱领域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07年7月1日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其中常规指标42项,非常规指标  相似文献   

1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07年7月1日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其中常规指标42项,非常规指标  相似文献   

19.
随着《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我国反洗钱的法律和机构已成体系。作为从事相关执法活动的检察院检察官,本文作者提议,为了通过打击洗钱犯罪来痛击腐败分子,相关法律需要健全。  相似文献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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