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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化妆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实施卫生监督抽检是国家依法管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手段,其抽检工作质量的优劣,不仅直接影响卫生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执法形象,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为此,近年来卫生部相继出台了《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以下简称《抽检规定》)、《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然而笔者从目前处理的一起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复检案例中,却发现对于其抽检结果的复检工作尚需进一步的规范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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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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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1,(1)
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这些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称之为健康相关产品。《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这些健康相关产品行使卫生行政许可的权力。经过多年的工作,已初步建立起各类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管理机制,为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98年8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卫生部十分重视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了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围绕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制约机制,规范许可行为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改革,基本建立起检验、受理、审评和批准各个环节既相对独立,又有有机联系。科学、规范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以期确保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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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实施卫生监督制度。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确认管理豁免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按有关豁免要求实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口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产品的放射卫生防护第四条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除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人体不会直接触及产品中的密封放射源或者相对集中在某个部位的放射性物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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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产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消毒产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消毒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消毒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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