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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问答     
是否“要等民事判决部分生效才 执行刑事判决部分,释放罪犯”编辑同志: 王某因故意伤害被县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送达判决书时间为4月 24日。按规定王某应被释放出看守所,但看守所未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释放通知。经查询,审判此案的工作人员答复:该案要等民事判决部分生效才执行刑事判决部分,释放罪犯。请问,该案审判人员的答复正确吗? 安徽吕月林吕月林同志: 根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5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1996年8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7年。周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仍然不服,在服刑期间继续申诉,今年2月,法院经过复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维持县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部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县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部分。今年3月周某被释放。周某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请求赔偿因错判抢夺罪…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相似文献   

4.
《民主与法制》2007,(3X):35-37
一罪犯与做“三陪”小姐的女友抢劫杀人后潜逃到四川、重庆等地,为了生存和“安全”,在改名换姓后,又独出心裁地辗转于三名“三陪”小姐的石榴裙下达八年之久。公安人员经过8年艰辛追逃,终于在蛛丝马迹中获取了该罪犯的踪迹,并将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正在监狱服刑的该罪犯押解回原作案地辽宁省大连市。2006年12月29日,该罪犯被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5.
李靖辉 《人权》2012,(5):58-60
罪犯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罪犯所应享有的权利,其主体是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且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享有的权利。①理解罪犯人权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罪犯:二是这里的罪犯人权是指罪犯应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是上海地区统一收押全市新收罪犯(女犯、少年犯除外)的功能型监狱:2001年3月迁入新址后,根据监狱管理局统筹安排,收押对象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所有罪犯。由于该监狱是依法集中收押、强化集训教育、有序分流遣送新收罪犯的刑罚执行“中转站”,押犯总量位居上海监狱系统之首,故形形色色的罪犯数量也相对偏多:认真调查研究那些锒铛入狱并在“大墙”内接受惩罚与改造的原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演化蜕变的轨迹,从中引出应当汲取的深刻教训,颇有裨益.  相似文献   

7.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对于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不应适用假释,这并不违反给出路的政策。假释撤销程序应通过司法正当程序进行:明确假释撤销案件的提起方式;明确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明确被假释者在假释撤销案件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8.
为了解决积案严重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允许自报名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后进入审判程序,并投入到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但这条本有着良好初衷的法条却给监狱在对这类信息不详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带来了很多的监管难题。建议通过完善法条和户籍制度、加强入监思想教育、创新法院审判书书写内容等方式来寻求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杀子因由     
多灾多难的大家庭 2000年12月11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肖巧珍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判处被告人袁鼓清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告缓刑3年。为什么犯故意杀人罪只判两三年有期徒刑,而且是缓期执行?这里面有什么蹊跷不成?  相似文献   

10.
5月1日起我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将实施新规定 日前,中国司法部颁布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将实施新规定。 据了解,对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是中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中国监狱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刑事判决中一半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管制,再加上服刑罪犯被假释、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的罪犯大于监内执行的人数,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数的比率还将有进一步地上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外执行职责完全赋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①,扩大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权限,也加大了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刑罚执行的职责,因此有必要探讨社区矫正的检查监督及实施途径。  相似文献   

12.
2001年2月22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走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董欣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增强、蔡永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  相似文献   

13.
正(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  相似文献   

14.
由市检一分院侦查、起诉的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吴建文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和隐瞒境外存款一案,2011年11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吴建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在医药领域查办的典型重特大  相似文献   

15.
近日,案犯杨平贵在被押往某监狱服刑途中对干警说:“检 察官的眼力真厉害,我白装了一年傻。”在宁夏隆德县检察官的 监督之下,暂时代押在看守所近一年的案犯杨平贵被依法收监执 行刑罚。 2004年7月20日,盗窃摩托车价值近百万元的杨平贵被宁夏 固原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杨平贵为了逃避刑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体系的调整直接改变了监狱押犯的构成。随着重刑犯、长期犯的比例增加,行刑监管难度不断攀升。针对"1+8"类罪犯改造的突出矛盾,监狱应细化分类、分级处遇制度。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短期犯送监执行以及老病犯的逐渐沉积,亦对短期自由刑改革与行刑社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提升罪犯减刑、假释率之余,还应建立由监禁刑过渡到非监禁刑的行刑阶梯,从而使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之间衔接贯通,保持必要的刑罚张力。  相似文献   

17.
《思想工作》2006,(9):30-31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郑锐,女,满族,1963年出生,大专文化,北京市人,原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农业财务办公室主任。2003年9月6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依法逮捕,2005年3月14日,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不服,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  相似文献   

18.
法博士信箱     
签发《释放通知书》该如何适用刑诉法法博士: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后,应予释放。请问:签发《释放通知书》时应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贵州 关岭关岭同志:《释放通知书》是公安机关通知看守所释放被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时使用的通知性文书。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如第65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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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中国银行前任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银香港”)前任总裁刘金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原中银香港副总裁朱赤、丁燕生有期徒刑13年,原中银香港总裁办总经理张德宝也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昔日驷马高车、挥金如土的银行家刘金宝是如何沦落为阶下囚的?  相似文献   

20.
财产刑执行关系到刑罚功能和司法权威的实现。当前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法院判决刑事涉财案件数量多、数额大;监狱服刑罪犯财产执行率低;监狱服刑罪犯中存在一定比例无执行能力的罪犯;部分监狱服刑罪犯存在主客观财产履行不能的困境;法院接收罪犯履行财产刑的程序机制不顺畅。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的掣肘原因包括:机械地将财产刑履行情况视同罪犯"具有悔改表现"认定的关键要素;忽视对罪犯狱外其他财产状况及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调查与核实;对无力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搞"一刀切",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平;财产履行存在异化为"花钱买刑"的不当趋势;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上存在执行不力、不到位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上缺乏应有的监督力度。应统一财产刑履行与减刑、假释对应的幅度标准,扩大适用财产刑中止执行,引入财产刑减刑制度,建立健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检查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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