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承揽合同是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也是审判工作中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大多因报酬的支付、定作物的数量及质量、定作物交付迟延而引起。但近期受理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有逐步增长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定作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承揽人的工作报酬;二是定作人定作的产品销售不畅,定作人为转移风险,拒绝领取定作物。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应当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但对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如何处理则无明确规定。本文就此作一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
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相似文献   

3.
黄喆 《法学家》2020,(2):175-190,196
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相似文献   

4.
孙志远 《山东审判》2005,21(3):35-36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一、因合同定性发生纠纷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交付地,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生产制作地,通常为承揽人住所地。由于决定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不同,合同的定性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往往主张有利于自己管辖的合同性质。此外,确定合同的性质还影响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买…  相似文献   

5.
法经[1993]19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2]218号《关于对无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的产品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没有约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又无法定期限的,可以比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需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诉讼时效应  相似文献   

6.
质量检验期间是什么?买受人的质量检验义务如何履行?在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理期限?超出合理期限未提出质量异议有何法律后果?本文从基本概念出发,从根本性质上对质量检验期间、质量检验的实务操作、如何确定合理期限并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对货物买卖过程中,从标的物质量检验程序以及发现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质量检验程序以及质量异议的实务处理提出部分粗浅的意见。  相似文献   

7.
山西太原冯建义问:甲木器加工厂(承揽方)与乙单位(定作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方应于1944年6月30日以前为乙方完成105套木制门窗的定作任务,乙方应干6月30日给付酬金。但乙方因建筑工程纠纷,至1995年2月10日甲厂发生火灾使105套门】窗被烧,未领取定作物,也未给付酬金。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105套门窗,甲方是否应该赔偿。本刊法律部答:从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乙方未在约定期间领取定作物和给付报酬,已构成违约。按《经济合同法》第35条关于是作方的责任的规定,定作方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  相似文献   

8.
孙英 《山东审判》2005,21(3):30-32
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及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买卖合同对义务履行期限有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如果买卖合同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或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期限未作约定的,是否应当按照《合同法》总则的上述…  相似文献   

9.
传统民法赋予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原因,一是如定作人对承揽成果失去利益时继续完成承揽无异于浪费社会资源,二是承揽人的利益仅在于获得报酬。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已经动摇。一方面,承揽成果在市场上的流通并不困难;另一方面,承揽合同不再限于手工业制作这样的传统承揽,承揽人利益不再限于获得报酬或者利润,而是有宣传意义、推荐意义等超出经济因素之外的利益。此时应当限制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在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同时,也通过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维护了承揽人的利益,这实际是经济上的契约严守。面对经济上的赔偿,定作人一般不会“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理性的定作人解除合同必然会有重要的原因,可以借助情事变更制度或者重要原因解除制度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0.
于洋 《法制与社会》2010,(36):142-142
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导致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事实发生在答辩期满后无法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鉴于此,本文试通过对我国管辖权异议立法现状和国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技校毕业后应聘到某酒店当服务员,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2个月,免费试用,包吃包住,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只是说试用合格后再确定合同期限,每月工资900元?2个月期满后,酒店以我曾遭顾客授诉为由,要求再试用1个月。可第三个月过后,酒店以我在试用期内仍表现不佳为由将我辞退。请问,该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我3个月是否就白干了?  相似文献   

12.
蔡潇剑 《法制与社会》2013,(26):240-24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中最富争议性的论点,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即当事人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终止日期,劳动合同不会因为期限届满而失去效力。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并不是不可终止和解除,其终止基于法律的规定,并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解除。  相似文献   

13.
李银刚 《法制与社会》2013,(28):248-248,258
在商事审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商品质量瑕疵问题,如何确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商事审判的难点。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合同法》只规定了一个合理期间,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本文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而应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该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与商品的质量检验时间有密切关系,只要在能保障买受人全面检验完商品质量的时间范围内提出质量异议,就应认定是在合理期间,任何短于检验所需时间的期间和过度超出检验所需时间的期间都不是合理期间。  相似文献   

14.
刘媛媛 《法制与社会》2013,(32):66-66,70
对主债务还款期限的约定并非保证合同中的应有内容,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保证合同中对主债务.的还款期限进行约定的情况。一种是保证人因仅对债务人的短期偿债能力有信心,故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较短还款期限;一种是为使债务人获得足够的周转时间进行偿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较长的还款期限。因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与主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的不同,其法律效力亦有所区别。本文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保守的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开放的保证合同的独立性三个角度对此种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论证。  相似文献   

15.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的立法缺陷主要是:将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界定为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法院管辖、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等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解决我国《仲裁法》上述立法缺陷的最有效作法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即:由法院和仲裁庭并存决定仲裁协议效力之异议;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提前至答辩期届满前;明确当事人默示接受仲裁管辖的原则;规定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开庭审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  相似文献   

16.
一、基本案情 原告乙于2004年5月30日与被告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公司产权独家酒店H幢416号房,房价人民币300000元,所购房屋由被告方承建。在签订合同的十五日支付总房价款的50%给被告,余下款项原告用10年期银行贷款支付。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产权度假酒店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购买被告的产权式酒店416号房出租给被告使用,期限五年从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止,并约定年租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应当于2004年12月31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其已依约履行了支付首期款项的付款义务,被告逾期90天后,迟迟没有交付房屋给原告。  相似文献   

17.
定牌加工(Original Equipmem Manufacture,即原始设备制造),俗称贴牌、贴牌加工,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生产加工并交付带有定作人提供的商标的商品,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市场合作方式,其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国别,可分为国内定牌加工和涉外定牌加工;按照定作人授权的范围。可分为单纯的定牌加工和授权销  相似文献   

18.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相似文献   

19.
敖斌 《法治研究》2012,(7):126-131
承揽法律关系越来越频繁地呈现在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基于承揽法律关系产生的定作人侵权纠纷也与日俱增。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对定作人侵权责任纠纷的判处往往差异较大,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定作人侵权责任没有规定,有关的民事侵权理论研究亦非常薄弱。基于此,笔者拟对定作人侵权责任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0.
宁红丽 《法学》2013,(9):132-141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则上须于工作完成时或工作成果交付时存在;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非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当事人未以特约排除承揽人的责任。在这些构成要件中,除极少数由《合同法》第262条明定外,其余则或是对买卖物之瑕疵责任相应要件的准用,或是基于事理参酌比较法而设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