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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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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吸引外资活动的稳步发展,外资并购作为与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即新建投资)并驾齐驱的外商直接投资形式,已然成为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外资并购活动过程中,外资并购方在初步选定并购目标后.为掌握目标公司的整体状况以为其后的谈判及定价提供依据,通常首先针对目标公司实施法务、财务及商业方面的尽职调查(视需要还可能包括对某类特定事项,如环保问题的专项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由此构成外资并购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相似文献   

2.
散并务实着     
本期"业界实务"栏目所选文章有一个特点:散并务实着. 本期"业界实务"栏目的文章不可谓不散:从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到海外并购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再到专利技术转让收费;从专利申请阶段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创造性判断的应有之义、跨国专利申请制度,到专利无效阶段被诉侵权人权益的保护,再到失效三维外观设计专利的可商标性分析;从一些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态势,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等等.  相似文献   

3.
徐军 《律师世界》2002,(12):24-25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大幕的拉开,并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的一道亮丽的彩虹。但是,在并购过程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往往会导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为了尽量减少和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duediligence)是十分重要的。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一种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4.
陈斌 《法治研究》2006,(10):47-53
公司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但在并购实践中,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于尽职调查却认识不够。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同时,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致使并购流产。此外,我国与公司并购相关的法治建设也相对滞后,不仅相应的收购立法寥若星辰,而且其中很多还是暂时、应急、原则性的规定,这完全不能适应现有的以及以后的收购活动要求,致使我国在公司并购中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制约了公司并购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5.
在法治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里,几乎所有商业问题归根到底都是法律问题,商业决策中,律师的角色无可替代,中国律师在海外尽职调查过程中能够也应该在其中充当重任。中国近年来大规模海外投资潮的教训很多,究其原因就是众多企业忽视前期的尽职调查,轻视律师的作用,在国外相对成熟的市场上,鲁莽而非理性地进行投资并购。据中国矿业联合会2013年数据显示,中国矿企海外投资并购案中,有约80%的失败案例。据  相似文献   

6.
企业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购前的战略计划及并购策略的确定,评估目标企业价值,对交易结构和融资方案进行安排,通过尽职调查发现风险从而控制风险、严密详尽的并购协议条款设计,是实施并购成功的保证。  相似文献   

7.
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德风 《法学杂志》2006,27(4):150-153
尽职调查是并购交易实务中的重要环节。本文首先对尽职调查的渊源及其在并购交易中的具体应用做了介绍,然后分别从买卖法和公司法角度探讨了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审慎性调查是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利用的逻辑起点,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审慎性调查是并购交易成功的关键。通过对审慎性调查的基本概念、重点内容、审查方法等进行论述,提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应当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审慎性调查,并从加快相关立法、健全中介体系、加强信息服务、完善政策制度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在投融资活动中,一方对于另一方所了解的企业基本信息的缺失和不对称性,以及双方对于目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不确定性。尽管这种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相互的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等工作来降低,但仍无法根本消除。再加上我国现阶段,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很难全方位的开展,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目前投资协议所披露的内容,还过份的依赖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和承诺,故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赌成为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本文对该类对赌协议之主体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有利于对赌协议之对赌主体上的规范化、合法化,从而有利于我国投融资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10.
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义务、责任及披露范围、知识产权信息在安全港制度中的使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及其中的律师-委托人特权等角度对美国证券市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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