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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以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为研究课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对比分析,结合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区分群体纠纷的具体情况,引进和设计不同的诉讼机制,以期构建我国较为合理的群体纠纷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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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群体性纠纷带来问题的根源在于它与两造诉讼结构的紧张关系,但是,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纠纷带来的挑战并不完全相同,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通过对西方国家代表性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结构的、功能的和技术的比较,可以发现,行政机关执法、社会团体与行政机关提起的不作为之诉、撇去不法收益之诉、加入制群体诉讼、退出制群体诉讼分别适合特定类型的群体性纠纷;群体性诉讼中的费用风险问题,则可以通过诉讼费用制度、律师收费制度的调整或者第三方资助的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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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的行政性救济主导到现行的行政性救济与诉讼救济并行,瑞典的群体性纠纷解决立法给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比如,司法救济并非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行政性救济也应在这一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一种完备的群体性纠纷机制应当允许特别法救济与一般法救济共存;群体诉讼不等于集团诉讼,群体诉讼立法也不意味着诉讼浪潮的必然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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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问题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集团诉讼是当代世界共同关注的重要的法律和政治问题。然而,各国对于集团诉讼的态度、政策、制度设计和实践却是千差万别,显示出多元化的趋势。本文以功能主义分析方法探讨了通过不同的法律制度解决这一相同的时代课题的可能;分析了当代世界各国解决群体性纠纷和集团诉讼问题上的差别及其原因,从政治和司法体制、诉讼文化、法律技术与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法律职业等角度比较了集团诉讼运作的社会条件和移植的可能性;并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集团诉讼问题的重要性及各国应有的政策立场。本文将解决中国群体性纠纷的问题意识贯穿始终,主张充分考虑社会现实,避免简单移植某一种集团诉讼制度并依赖其解决各种群体性纠纷,而应以一种多元化的思路应对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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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9,(5)
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市场的繁荣以成熟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在旅游过程中,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知悉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被侵害时,因旅游消费的特殊性,考虑到成本等原因,多数的旅游消费者选择沉默或"弃权"。虽然,新制定的《旅游法》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群体诉讼的模式规定由代表人诉讼来解决旅游群体性纠纷,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在解决大型侵害纠纷上发挥得最佳,在解决"小额多数"性的旅游群体侵害纠纷上发生功能错位而不能完全满足旅游消费者群体性侵害纠纷之解决的需要。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群体诉讼形态之功能,本文指出德国式的职权型示范诉讼更能够有效的解决"小额多数"的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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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群体诉讼模式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程序手段。与西方国家的群体诉讼制度相比,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在应对食品安全纠纷方面还存在一些现实障碍,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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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消费者群体性纠纷日益突显,尤其是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更将消费者群体性纠纷推向至高点。本文旨在结合我国消费者群体性纠纷的特点,提出团体诉讼作为完善我国消费者群体性纠纷的方法以及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建议,以期更有效地解决我国群体性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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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案件通过个别诉讼方式解决虽符合诉讼原理,但因消费者诉讼动力不足、司法资源有限而难以穷尽经营者的不法收益.集团诉讼、团体诉讼、示范性诉讼和共同代理人诉讼等立法或者司法层面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试图通过法定赋权模式或者意定赋权模式实现化繁为简的宗旨,但均在实现集体性纠纷解决的规模化效应和确保当事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二阶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团体诉讼制度将法定赋权模式与意定赋权模式高度融合,则很好地解决了前述矛盾,代表着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团体诉讼的未来走向.尽管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确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团体诉讼的二阶构造,但在解释论上得将确认共通性义务的一阶程序解释为公益诉讼,而将个别确定消费者债权的二阶程序解释为诉讼信托,并将消费者放弃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凝集成撇去不法收益请求权并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具有公益诉讼属性的补充性撇去不法收益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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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诉讼制度探析——兼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示范诉讼制度具有其他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所不具备的特征和独特功能,正因如此,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还有些国家在实践中大量运用这一制度以解决实际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结合在新形势下我国所面临的司法现实需求,为了更好的解决群体性纠纷,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立法当中,在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应当引入示范诉讼制度;同时考虑到示范诉讼自身的一些特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并注意处理好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协调问题,以便更好地发挥两种制度各自的优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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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现存的主流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揭示着共通的诉讼实施权配置原理。诉讼实施权原则上配置给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只有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事由的情形下方可考虑将其配置给非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在具体决定向哪些非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以何种方式配置何种诉讼实施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并通过程序特则确保两造对抗的基本诉讼构造得以维系、实体权利主体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得以保护以及双方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不因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而失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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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问题奶粉”事件发生之后,不少人士建议采取集团诉讼(Class Action)的方式解决受害者的赔偿诉求。集团诉讼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就此次“问题奶粉”事件而言,本人认为集团诉讼并不合适。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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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纠纷是当代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本文首先指出我国代表人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原因,提出应借鉴其他国家示范诉讼的经验,同时引入人民调解手段,以一种多元化的思路和举措来解决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对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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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频发的社会现实以及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制度的不足,环境侵权示范性诉讼制度成为了各国应对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新选择。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现行诉讼对环境侵权救济的缺失,构建环境侵权示范性诉讼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能动地适应解决社会冲突变化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提供新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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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社会治理中频频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因官民矛盾的激化而引发。与时下流行的行政化解手段相比,通过司法这一理性交往渠道更能妥善消解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危机。相较于个人诉讼及集团诉讼而言,团体诉讼因其所固有的制度比较优势,对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更具实效。透过失地农民、出租车司机及环境污染受害者等三类典型群体性事件粗略的微观观察.可以为团体诉讼化解群体性事件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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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事件替代性解纷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审判在定纷止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当诉讼被过度使用于纠纷解决时,法院将不堪重负,从而导致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以及投入的司法资源无法与诉讼量增长的速度相适应等问题的产生。这就说明解决群体性纠纷除了司法诉讼,还必须借助于人民调解、协商、信访制度、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此,我们必须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观念,充分发挥替代性机制在解决群体解纷中的功能;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功能,适时的启动强制性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并努力实现各种解纷机制的衔接与互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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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该程序为快速地解决小额纠纷作出了制度上的保障。本文主要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从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的特点入手,结合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探讨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构建更加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