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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罗昆  刘伟 《南大法学》2023,(4):18-29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责任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富有争议的问题。股东责任可以区分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公司内部,应当尊重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免除转让股东出资责任的约定应当取得转让股东外的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无约定时,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外部,为了促使股东在持股期间理性行使表决权以及促进认缴制的合理运用,转让股东应当在受让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原则上是由股东缴纳之股款而来。但有时为扩展业务或其他原因,需用大量资金,此时公司可以用三种方式筹措。第一种是发行新股,筹集股款;第二种是向银行等特定人借贷,筹集借款:第三种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借贷,筹集公司债款。对社会公众  相似文献   

4.
(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调解。第二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调解的,适用本调解规则。但当事人就调解程序或者调解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不适用本调解规则。第三条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第四条本会根据一方、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相似文献   

5.
裘有度 《行政与法》2009,(6):125-127
董事自定薪酬引发了正当性危机,其侵犯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违反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正当程序的引入,使得董事薪酬在透明可视的过程中确定,从而能够使社会公众对其予以监督.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谈控制董事自定薪酬所带来的危机:第一,构建董事薪酬决策中的利益冲突的隔离机制;第二,激活公司股东监督机制;第三,完善董事薪酬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利润分配制度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利润制度的合理建构应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分配客体中只有公司价值中的净利润才可用于现金股利分配;第二,分配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包括公司自身;第三,分配标准应坚持股东约定与以实缴资本比例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分配方式应以股东会决定为依据;第五,分配行为规制上应不断完善我国瑕疵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8.
《司法业务文选》2013,(6):39-45
1.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6号公布2.自2012年10月11日起施行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似文献   

10.
杨姝玲 《法律适用》2012,(2):119-120
隐名出资人是指虽然实际出资或认购股份,但与他人约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33条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11.
申晨 《法学评论》2021,39(6):181-193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身份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但未明确参照适用的条件.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依次为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伦理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现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需满足关联性、结构性、现时性要求,以此为基点,夫妻间赠与应区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赠与、无任意撤销权赠与三种解释类型.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以履行基础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不得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不得约定过高的赔偿数额;签订书面协议.单方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规则,对婚内协议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12.
马家曦 《法学家》2020,(3):126-140,195
申请执行的非实体权利归属主体构成执行程序的形式当事人,但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既涉及执行力的形式外观,也涉及实体正当性,需要结合适用类型予以限定,以避免对债务人双重执行。参照大陆法系"执行担当"的学说、判例以及我国实务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主文两项执行依据的记载要素加以判断: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原则上合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虽然可以启动执行,但无权受领给付;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执行被代表人利益目前并不适宜;对于让与未构成诉讼担当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则可能丧失实体适格,但可以通过与受让人约定保留"收取"权能以补正。在"执行担当"与"承继执行"形成债权竞争关系时,须限定受让人举证权的同时完善诉讼救济。  相似文献   

13.
王真真 《清华法学》2023,(2):105-124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多次出现,但如何定性则存在争议,全体股东约定可以构成股东治理协议,在比较法上有其特殊内容和成立条件。股东治理协议虽具有协议的属性,但不同于一般的股东协议,其在内容上通常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目的在于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的行为,因此是公司治理协议。公司治理好比一张拼图,协议、决议和章程共同组成公司治理拼图,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我国公司法缺乏对股东治理协议的系统性规范,治理工具之间的互动关系也不甚清晰。股东治理协议可以构成特殊的股东会决议,二者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和转化,在解释时应当以动态的视角观察决议、股东治理协议在公司法体系中的位置,从而进行妥当的价值评判。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三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16.
[文(令)号]法释〔2006〕7号[公布日期]2006·8·23[类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施行日期]2006·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相似文献   

17.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并取得公司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公司,即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与其他股东共同新设公司;二是股权并购,即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受让取得境内公司股权。采取第一种方式时.新设公司如有两个以上股东,则外商投资企业需与其他股东签署股东问协议;采取第二种方式时,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与外商投资企业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  相似文献   

18.
马贵翔  谢琼 《时代法学》2006,4(1):50-55
未决羁押正当性的实体目的是防止未决羁押期限超过法官最终确认的徒刑期限,其制度设计的直接目的,当然是设置一种程序机制来尽可能准确预测法官的最终判决。达成未决羁押正当性的措施以实现审判结构的科学性为前提,在此前提下主要考虑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确立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程序,包括对自然羁押与正式羁押的区分以及警察、检察官的风险选择;另一方面实现侦查权与关押权的分离。  相似文献   

19.
<正>案情回放:房屋严重缩水买房人无奈起诉2010年1月5日,魏某与深鑫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魏某购买深鑫公司开发的某大厦E605房(期房),建筑面积为27.98平方米(未标明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计价方式为按套计算,总价款为20万元。合同中第五条约定了有关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问题,其中第二款约定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三款为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第四款约定具体面积误差处理的规则及违约责任,共两种可选处理方式,第一种为空白,第二种为面积误差  相似文献   

20.
鲁琳 《法制与社会》2011,(35):96-97
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抽逃出资应对权益受损主体负侵权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对公司应当以返还出资为主,对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弥补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补充损害赔偿责任”。合理的对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有助于弥补相关权益主体所受损害,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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