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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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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祎 《中国公证》2005,(9):14-16
<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物权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它为公证制度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点;<公证法>是物权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机制,它是促进物权制度贯彻实施的推进器.这种制度之间关联性,客观上要求<物权法>与<公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实现这两个制度功能的最大化.按照立法惯例,<公证法>一般只对公证事项作列举式的规定,而具体内容则通过民商事实体法来体现.就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来说,尚无公证制度方面的规定,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出现了脱节,这是物权立法中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物权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它为公证制度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点;<公证法>是物权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机制,它是促进物权制度贯彻实施的推进器.这种制度之间关联性,客观上要求<物权法>与<公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实现这两个制度功能的最大化.按照立法惯例,<公证法>一般只对公证事项作列举式的规定,而具体内容则通过民商事实体法来体现.就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来说,尚无公证制度方面的规定,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出现了脱节,这是物权立法中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3.
文明社会对不动产利用的前提是要享有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因此不动产权利的构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不动产抵押权在各种不动产权利中又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从整体上规定了抵押权制度,当然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制度,为我国不动产抵押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特定时代的局限性以及立法经验的不足等原因,<担保法>的规定在诸多方面欠缺合理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此次物权法的制定应当说是为重新构建不动产抵押制度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物权法草案>中关于不动产抵押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许多有待商榷之处.有感于此,笔者于本文中根据担保物权的基本构造及功能,针对<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下称<物权法草案>)中有关不动产抵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郭越 《行政与法》2009,(6):118-120
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又有了新的发展,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入手,通过介绍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进,从<物权法>角度审视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登记制度、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本文认为在国内法领域,为解决法律冲突,应借鉴海事国际私法领域对于法律冲突的解决对策,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法律冲突规则,另一方面,应通过在<物权法>框架下修改<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经历了10余年磨砺和多种磨难后形成的我国<物权法>,在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和结合我国国情的规则创制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对诸多制度的取舍之决断堪称允当,对某些系争问题采取的回避、变通或模糊处理的方案亦可理解.尽管<物权法>中仍存在不少失当和不足,但以公正持平的态度来评价,其立法质量整体上看应属优良.法律的制定和其质量的评判如同鸡尾酒的调制与品味,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应当更加注重并妥善地处理法律的借鉴、移植与中国特色的塑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必拘泥于某种法系或范式.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第245条规定了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制度.本文力图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完成对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首先从规范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中国实践需要上分析了为什么要保护占有,其次分析了墓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的体系、规范目的以及构成要件.最后,从程序法的角度,阐述了在程序法上与墓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相对应的占有之诉,在强制执行法中,根据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人有相应的提出异议与干预之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关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探讨,自其制定以来就存在巨大的争议,王泽鉴先生称其为"民法上的精灵",可见其理论难度之艰巨.本文主要结合<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物权法>为住宅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物权法>并不涉及对贫困和中低收入人群住宅权利的保障问题,甚至对贫困和中低收入人群住宅权利的实现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的住宅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我国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住宅权利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任务.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一项新制度即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现行<物权法>仅在第181条和196条专门针对动产浮动抵押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执行依据,本文试对相关规定进行剖析并借鉴他国的做法子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是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和抵押权实现时如何确定抵押物的范围两方面解决浮动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和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一项法律制度.这是<物权法>增加的一项抵押种类,它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古代索来是渚法合体、民刑不分,所以我国古代既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更别谈现代<物权法>意义上的占有制度了.其实,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占有制度的零星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各朝代的法律文本之中,将其从中挖掘出来,加以系统的整理,不仅能找出我国古代的固有民法,还能得出许多有益的规律,同时对丰富我国现有的<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的内容也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在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传统上只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原有的界限,丰富了我国物权法内容,但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理论基础仍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试从这两方面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之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主要从两个角度去衡量:构造和功能.专有部分在构造上具有其独立性,在功能上系为个别业主所专用;共有部分在构造上表现为无法与其他部分相独立和区分,在功能上系为全体业主所共用,满足业主的公共利益.就此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界定了其独立性特征,对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明确了其组成和公共场所、公有设施等范畴的涵义.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有关物业纠纷、明确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的界分、增强<物权法>的可操作性,都将具有积极功效.  相似文献   

17.
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居住小区内车库、车位权属问题比较复杂,其所有权归属也不尽相同.即将实行的<物权法>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确定了目前小区车位的归属原则.因此,开发商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过渡阶段,几乎没有法律空子可钻.所以,小区业主在面对开发商突击抛售车位时,应谨思慎行.  相似文献   

19.
黄武双 《检察风云》2007,(13):58-59
在我国,居住小区内车库、车位权属问题比较复杂,其所有权归属也不尽相同.即将实行的<物权法>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确定了目前小区车位的归属原则.因此,开发商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过渡阶段,几乎没有法律空子可钻.所以,小区业主在面对开发商突击抛售车位时,应谨思慎行.……  相似文献   

20.
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是"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在此设置了开放武的衔接性规定,<土地管理法>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务院有关文件则明确提出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及农民住宅.解释论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有效,以调整双方债的关系;立法论上,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社会条件等问题解决前,可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增设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以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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