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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借条作为一种借款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借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书写不规范或被伪造、变造常引起一些法律纠纷。因此,当事人正确书写和使用借条有利于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2.
【案件回放】案例一:莫某某系李某诉张甲、陆甲、张乙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原告李某持借款借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有"张甲、陆甲、张乙"的签名。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借条上"张甲、陆甲、张乙"的签名均为其三人本人所签。但被告张乙辩称,借条是在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一名叫冯某的人抢走后,冯带原告李某到张家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实际上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  相似文献   

3.
王平 《天津检察》2009,(3):67-67
众所周知,在当前社会经济交往中,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经常会发生出信金钱或者拖欠货款的情形,由此而产生借条或者欠条。借条与欠条都是由权利人持有的、由义务人出具的,并由权利人享有权利,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凭证。例如,乙从甲处借款10万元,乙为甲出具借条,由甲持有的借款凭证即为借条。  相似文献   

4.
虚实29万元     
【基本案情】窦某凭着一张29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称张某、夏某夫妇因做生意经济周转困难,于2012年10月17日向其借款29万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其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其二人归还借款29万元。张某答辩称,这是窦某聚众赌博,设局诈骗并威逼其夫妇二人签字捺印该29万的借条,他们已于2014年1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诉讼中,张某认可从窦某处借款15.8万元。【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1案情概要2001年10月,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李某声称,他在1999年12月借了陈某1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后分两次还清借款,但未按约定还利息,就给对方写了一份证明后要回了借条。后来陈某拿出一张借条,上面有李某借其2000元人民币、月息20元、借期共10个月以及李某签名、盖章和保人签名等内容,要求李某如约还清借款及利息。李某对此借条提出质疑,声称借款人签名、盖章是真实的,两个保人的签名也是真实的,但没有借条上所记载的借款事实,该借条是陈某伪造的,遂以陈某侵权诉到法院。法院将该借条送到我鉴…  相似文献   

6.
案号一审:(2011)金刑初字第0075号【案情】2009年8月25日晚,被害人冀益春持被告人茆玉林所写,载明借款21500元并已过还款期限的借条,到茆玉林家中讨要借款时双方发生争吵、纠缠,茆玉林持啤酒瓶砸冀益春。当冀益春挣脱欲离开时,茆玉林对其妻女徐秀华和茆晶晶喊道:"不能让他走了,借条还在他身上。"三人随即一拥而上,将冀益春按倒在地,捉住其手脚,从其衣服口袋中掏出借条并烧毁,然  相似文献   

7.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关于“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一是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借款合同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贷款方与借款  相似文献   

8.
读者来信:2006年1月,我向好友李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我还清了借款,但未收回借条。2006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借款8万元。庭审中,我反复强调自己已经还款,但未能提供还款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我偿还欠款。我不服判决遂上诉,  相似文献   

9.
1998年6月,A商店法定代表人B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有多年业务关系的C个人借款。C借款24200元给B,B出具亲笔书写、签名且盖有A商店业务专业章的借条一张。后A商店法定代表人变更,C多次找A商店索款未果,遂以A商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A商店以借条上的业务专用章不是其单位公章、B的借款行为系个行为为由,要求驳回C的起诉。A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直接影响到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影响到本案的诉讼主体,亦即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A单位申请鉴定借条上业务专用章的真伪,并提供自己…  相似文献   

10.
企业之间借款是一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在该类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理论与实务界有多种不同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从法院确认合同关系无效之日起算。第2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起  相似文献   

11.
吴旭莉 《法学杂志》2005,(4):138-140
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质押在我国民法史上存在已久。但不论是在《担保法》还是以后最高法院出台的《适用担保法解释》中,质押制度都尚存一些不完善、不明确、不尽合理之处。本文从一个案例的分析入手,探讨完善我国的动产质押制度的几个问题。杨某借给陈某231,000元,期限1个月。陈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还写明“用车牌号×××的皇冠3.0轿车作为抵押”,借条落款处加盖了轿车所有人某公司的公章。借条写就之后,该公司就将车辆及与车辆相关的证件交付杨某占有。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该公司均无还款。此后,该公司以要卖车为由要求杨某返还轿车…  相似文献   

12.
问:半年前,朱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条。随即,朱某以不便保管为由,让李某通过银行将借款存入我的账户。此后,李某将10万元存入我的账户,朱某又分三次从我账户中取走了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李某因多次向朱某催要借款未果,遂起诉要求我和  相似文献   

13.
《人民司法》2007,(23):27-30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企业间借款合同(指当事人均非金融机构的合同,下同)案件,对这类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如何引用法律条款来判断这类合同效力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一、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现有规定以下是部分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除经济合同法外,目前均未宣布无效。法律方面  相似文献   

14.
企业之间借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但在该类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从法院确认合同关系无效之日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起诉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三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是自始无效,应当以借款合同订立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四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笔者倾向于第四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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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  相似文献   

16.
【案情】1997年8月11日、10月30日,被告刘雨、李玲夫妇分两次向刘文借款365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为不定期借款。2002年底刘文与刘雨、李玲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结算,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重新向刘文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期一年,利率不变。2003年初,刘文死亡,其妻李真持借条向刘雨、李玲夫妻多次索要借款。但刘、李二人却以“债权人刘文已死亡,人死债烂,债务人已无义务偿还此笔借款”为由拒不偿还,虽经中间人多次调解,亦无结果。李真遂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向李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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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王民义系某市一电子器材公司总经理,因个人原因向好友李某借款50万元。2000年1月9日,王民义给李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当年年底之前还清借款,并提供电子器材公司为其还款的保证人。电子器材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了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国有单位干部,其利用负责审批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已拥有多处住宅的情况下。以家有急需为名向业务客户谢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公寓。在“借款”过程中,王某未向谢某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直至案发,王某一直未予归还此款。王某辩称,其与谢某之间借款属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关系,并非索贿行为。当检察机关找到谢某调查取证时,谢某也称其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普通的民事借款关系。  相似文献   

19.
借款合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与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借款人一方所签订的具有借贷关系内容的合同。在签订合同中贷款方一般都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保证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导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常发生。本文试就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几个热点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如何认定无效保证合同问题。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是关系到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大与小的问题。认定一份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  相似文献   

20.
试论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问题的提出1997年8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农民李桂元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邻居马群夫妇偿还借款6233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李桂元向法院提供了签署日期为1997年4月15日的借条及附件(借款清单)各1份。借条上载明:马群夫妇共借到李桂元现金62330元,月利率为10%。该借条上所有的文字均系李桂元本人书写,落款处盖有马群的私章并捺有马群妻子的指纹。附件上列明白1993年至1997年4月马群夫妇的借款共18笔,合计62330元。该附件上所有的文字亦系李桂元本人书写,每笔借款的数字及小计的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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