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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的价值本身,包含着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法权表现。法的现象的本体价值,就在于它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权利的确认。而社会主体的一定社会自由和权利,总是同一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研究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不能不联系到社会主体的一定需要和一定的利益要求。在这方面,马克思的思想是很丰富的,值得我们大力开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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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具有权威性,法之权威具体表现为形式上的政治物理力权威和实质上的社会心理力权威.而公民不服从行为至少具有违法的外观,表面上其与法之权威似乎格格不入,然并非如此.本文将从探讨法之权威与公民不服从的内涵着手,厘清二者间的关系继而详细阐述公民不服从行为的启动条件,得出非到迫不得已情况不滥用公民不服从行动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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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对法的研究最终不可能不追寻到人的本性.但能作为法律基础的人的本性只是道德性,道德的最高境界是正义,它是一种理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制度,在其中人人受到尊重和关爱,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的行为它必须借助于法律这样的公共权力使一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保持道德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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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第三人利益约款,除非符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留变更、撤销权的情形,或是经过第三人的同意。但法定的变更、撤销无须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在以下情形,允诺人和受诺人可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1)受诺人违约。(2)第三人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3)允诺人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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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虽然不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但却从宏观上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专题研究均甚少。前苏联对这一问题曾有过一定的研究,但是,其是将刑事法律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一个内容来加以研究的,因而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范畴和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我国刑法界对这一问题也只稍有论及,并且远远“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可见“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急待开发的一块处女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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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性和社会性是法的两种不同属性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讨论中,对法的阶级性的问题认识比较一致,但对法的社会性问题,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了。为了便于探讨和研究,有必要先弄清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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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或称共同性)问题,近年来法学界有些同志已经开始探讨,在报刊上发表了一些不同的见解并引起了争论。这是很好的现象,不但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彻底纠正“左”的错误思想,更好地贯彻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也是大有好处的。关于法的阶级性,这是大家一致公认,从来没有任何疑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国家和法都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和法实质上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