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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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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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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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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活动,保障公共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是指依据有关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对本市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管理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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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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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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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使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前款规定范围内,属于基因改造的微生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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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五)城镇私营企业; (六)国家机关、团体;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按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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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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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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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街道监察队的监察处罚活动。 第三条 (组织实施机关) 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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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律师工作的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和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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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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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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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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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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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原则)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的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交所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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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文物的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海关、工商、物价、税务、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文物经营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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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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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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