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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2007,(6):78-78
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专门针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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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证据运用实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木作为国家的宝贵资源,正面临着因乱砍溢伐而遭受破坏的危险,其中因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破坏的案件为数不少。在此,笔者将就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有关证据方面的实务操作进行以下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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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4):45-48
<正>〔案例要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可结合野生植物是否具有可普遍识别的外观特征、被告人是否具有林木行业工作经验、自然保护区是否设置特殊的林木保护设施等因素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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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在打击森林犯罪方面,只设立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对违法发放林木运输证这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为犯罪。从而使这种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碰到这么一个案件:2001年8月,我县儒林镇冷水坪村一组村民向儒林镇林管站出具了要求砍伐商品材100立方米的报告,儒林镇林管站负责白云管区的组长莫某找到儒林镇林管站的资管员杨某要求审批,杨告诉莫某说:已经没有商品材指标了。莫即和儒林镇林管站站长潘某商量,后潘站长指示发放12立方米的自用材采伐许可证。2001年8月15日,杨根据潘的指示发放了林木采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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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权属的制度,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要构造完善的森林权属体系,不仅应该坚持以生态建设为重的原则,还应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价值,增加权利的可转让性。为此,要在坚持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充实、完善客体标准,根据“二元主义”的模式,将权利细致化,改造现有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清楚界定采伐许可证与林木采伐权之间的关系,取消运输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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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严重违反经济法规案时,执法机关引用什么法律条款,这是目前立法上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应,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立法就很好,使执法机关在处理严重违反森林法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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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秘密采伐林木,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盗伐林木之风日盛,屡禁不止,并且不断发生盗伐者在盗伐和运输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情况,如捆绑、殴打甚至杀害护林人员,有的公然以有组织地暴力“盗伐”林木。这类行为破坏和蚕食着国家的森林资源,冲击了森林管理秩序,侵害了林木所有权,而且还严重地侵害了护林人员的人身权利。 对盗伐林木过程中使用暴力的行为如何定罪,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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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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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修订后《刑法》增加的新罪名,无疑是对保护森林法规的又一补充和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和操作这一规定呢?笔者就此谈点浅见:1.关于犯罪目的的认识关于构成本罪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认为,凡是为本人或他人(包括单位)为获得生产、生活等一切经济利益而非法收购盗伐、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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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关于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0036号第十一条中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属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解释规定,既有悖于立法精神,又严重脱离客观实际,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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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