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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问题,是中国国际法学者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从涉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的一系列国际文件、《联合国宪章》中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直接联系的规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家实践中明晰出的基本含义等方面来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高度一致,是《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的集中体现;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强调国际关系的相互性,适合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需要等整体特征和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内涵来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有所补充和发展;从当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情况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都是当代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可以并行适用,适用效果是相得益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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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时期,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重申,我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邓小平同志于1989年10月27日在同泰国总理差猜的谈话中说:“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当作为指导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政治准则”。在这之前,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我们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但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而且也是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强大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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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国际风云,变幻多端。海湾危机,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接二连三,纷至沓来,值此新旧格局交替之际,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将向何处去?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这关系到世界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关切。一、和平共处等项原则已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普遍准则,也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五十年代中印、中缅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些原则经受了时间的严峻考验,产生了日益深远的影响,越来越显示其强大生命力,已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普遍准则。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已同150余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其中与我国发表公报或联合声明,签署条约或协定、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达一百个。近40年来,我国已同许多亚非国家缔结了和平友好或互不侵犯条约,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我国同这些国家的正常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国还按照五项原则同缅甸、尼伯尔、蒙古等邻邦签订了边界条约,通过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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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指导国际关系的五项原则.36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却经受了时间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每当国际政治风云和国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时,五项原则指导国际关系的积极意义就越显重要,越加得到很多国家的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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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和国际关系学会为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诞生三十周年,于四月二十五日下午联合举行学术讨论会。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理事左日庆教授主持。会上,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江海潮、副教授胡文治、华东师大历史系教授梅公毅分别作了题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空间法学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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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外国法,是指一国在处理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或根据本国所缔结及参加的条约的规定,不按照本国法而是引用有关的外国法去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外国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对于维护国际经济、文化和民事的正常交往,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保障国际关系的顺利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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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语境下的发展合作原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和谐世界更重要在于提倡合作发展的国际和平秩序,并为这一新和平秩序提供宏大思想与行动指导,是中国对国际关系的独立见解.它不仅表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且精要在于确立国际合作、科学发展与共同繁荣的宏大语境.并且,应在对和谐世界深刻理解基础上,结合特定领域,应用性地确定特定制度原则,发展合作原则表达了国家或其他主体合作的法律意识,与和谐世界理念有积极一致性.由于发展合作原则具备制度基础,在新语境中,应成为国际法最具有普遍意义的基础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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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首先是指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和平共处。根据2014年2月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领事工作》(上下册)有关阐述,1954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导之际,新中国第一个有关领事工作的规定出台;翌年,外交部设立领事司主管全国领事工作。从此,伴随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发展和普及,领事保护中国公民海外权益的称谓在从“护侨”发展成“领事保护”的同时,“领事保护对象”亦经历了从“华侨”发展为“派遣国及其国民(包括个人与法人)”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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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有其鲜明的特点,它不仅表现了冲突的多元性与可缩性,而且还是世界海事法律冲突的缩影。 (一)中国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多元性中国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包括了不同社会制度及相同社会制度下的海事法律冲突。它一方面表现在同一国家内、既有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海事法律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海事法律冲突;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同一国家内,既有相同法系之间的冲突,更多的是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例如我国大陆与港、澳、台的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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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统一的重要象征,在内容上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在法律地位上它高于其他法律,其他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成文宪法的这种特性为世界实行单一社会制度的国家法律制度所具有。而我国将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社会主义统一国家中,允许特殊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的上述性质是否仍然适用呢?答案应当延肯定的。但在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时,首先就遇到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能否适用于实行资本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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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和二十九日,中印两国和中缅两国先后发表了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现在已三十周年了。赵紫阳总理在五月十五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时间的考验,越加显示出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如果世界上所有国家在相互关系中都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局势就可以稳定,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就可以实现,世界和平就可以维护。”为了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议三十周年,我想就下列几个问题谈谈体会。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周恩来总理首先提出来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谁首先提出来的?有一本题为《中国外交政策中的法律:共产党中国与几个国际法的重要问题》的书中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首先是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印度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宣布的。”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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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1)
认识论根本上决定了国际法实践和人们对于国际法实践的理解。国际法传统上被认为是作为公法人的主权国家创设并适用的处理彼此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公—公关系认识论的思维模式。20世纪中期,尤其90年代以来,私人参与或影响国际关系的能力获得实质性提高,国际法的公—私关系认识论得以形成,据此国际法发展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国际公法人与私人进行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以及多主体间的互动过程。虽然公私关系认识论并不能完全取代公—公关系认识论,但在国际社会日益重视"人"的时代背景下,二者的结构性关系将朝着强化前者的方向发展,并且前者更具有基础性。由于中国和平发展进程的特殊性,比如国际关系日益迈向法治化、私人空前地参与或影响国际关系、特殊的公私关系传统与当代转型,积极接受并准确理解公—私关系认识论对于中国在实现和平发展的历史性进程中发挥国际法的积极作用、减少其消极作用,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