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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8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的精神及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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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20)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9]9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重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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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12)
桂办发[2008]10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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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