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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9):1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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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7):43-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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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34):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反避税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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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5):26-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同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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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1):37-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代表机构存在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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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1):2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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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0):25-42
正国税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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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7):41-43
正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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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2):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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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7):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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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6):38-41
正国税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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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27):75-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二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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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52-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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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0):2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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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6):35-38
正国税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附件: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略) 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略) 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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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5):36-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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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41-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