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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省2013年第二季度的司法统计显示,因用人单位使用偷梁换柱式的“掉包计”,拒不或减少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加班工资纠纷中占80%以上。如此高的比例表日月:“偷梁换柱”是一些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获取加班工资的最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加班权益受损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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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即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经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实际包含三层意思: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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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发票换工资”在某些单位成为一种现象。单位将员工的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而绩效工资是“大头”,则要员工用发票来领,这样不仅个人不用缴个税,单位也能避税,这种行为被不少企业美其名日为职工“合理避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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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派出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劳动争议频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本质上是委派单位补充财政投入的不足,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投入的培训经费,但依据劳动法应属于用人单位不得因约定而免除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对违约金的认定不一、“单位人”和委派单位等的权益困境,均客观反映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模式存在弊端.现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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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明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现实中,一些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的诉求却往往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单位并未拒签。无需赔付双倍工资【案例】2013年1月3日,一家公司在招聘20名员工时,杨茹怡属于其中之一。随后,公司曾数次通知大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另外19名员工都已经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杨茹怡却既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表示拒签。一个月后,因公司书面通知将杨茹怡解聘,杨茹怡即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遭到公司拒绝。杨茹怡遂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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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工资是全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之核心,厘清工资问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即劳动报酬,认定某项收入是否为工资,应基于确认该项收入是否系劳动的对价。加班工资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关键在于查明劳动者是否得到了正常的休息以及付出的实际劳动是否控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而不应仅仅根据劳动者在岗时间跨度机械计算加班工资。在特殊岗位、特定工时制度和工资计算制度下,对加班工资的认定也要有所区别。在工资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法院应根据特殊规定并结合实际案情,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确保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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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受“监企合一”、“财政对监狱经费部分保障”等旧的监狱体制、机制的重大影响,监狱对民警的考核都是与所在单位的生产收入直接挂钩,即:民警个人收入与生产所获效益成正比,效益越好生产奖金就越高。阳光工资暨津补贴政策在我省监狱系统统一实施后,可以用三个“了”字进行描述:工资条变短了,工资结构简化,一些单位自定的津贴、奖金项目被整合;工资固定了,所有项目均和级别直接挂钩并固定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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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其他费用为由,侵占本单位资金,该"行使权利"行为能否阻却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一直是困扰职务侵占认定的难点,本文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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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42-48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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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职工的工资不能正常发放,吃喝费却居高不下。每每谈及这个问题,单位领导总是说:“吃吃喝喝没办法,这都是工作需要。”像这样的“工作需要”还有不少:出入高档宾馆饭店、歌厅舞厅吃喝玩乐,公款游山玩水,花公家钱为自己拉亲结友,跑官要官等等。凡此种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与工作毫不搭界,却偏偏拿“工作需要”做挡箭牌,岂不是对正常工作的玷污?!本栏责编:李长泽“工作需要”不是挡箭牌@赵军强$陕西省澄城县纪委!监察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