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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9)
<正>现就《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3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精减退职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二、制订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3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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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9)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4甬人社发[2019]76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4号)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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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2)
二○一○年二月九日宁政办发[20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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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2甬人社发(2019]66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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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甬人社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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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0-31
甬人社发[2015]4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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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8)
正现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2号),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继续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我市相关人员和对象需加以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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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9)
<正>现就《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 44号)精神,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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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1甬人社发[2019] 26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四区一岛"人力社保、经信、财政、商务、税务部门: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 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 23号),以及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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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2)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7甬人社发[2019]78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培养目标、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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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2)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宁政办发[20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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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宁政办发[2006]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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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5)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23甬人社发[2019]10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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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22甬人社发[2019]9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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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4)
<正>甬人社发[2014)14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8号),现就我市2014年度(即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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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6)
正甬人社发[2019]45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中资助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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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2)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6甬人社发[2019]4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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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5甬人社发(2019) 40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现将《宁波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结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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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4甬人社发(2019) 3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 42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