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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当前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规定了一个新的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本文试图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特征作一探讨.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根据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所谓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对整个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社会管理秩序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同时也指在有关的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则.传授犯罪方法这种行为本身往往并不直接侵害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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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一》和《决定二》)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两项重要立法,是动员全国人民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尽快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锐利武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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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懋  卢芒  沈亮 《法学》1983,(11)
(一) 六届人大常委会最近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和犯罪的新形态,对刑法所作的重要补充。它  相似文献   

4.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不难看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已上升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5.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主要表现为客观上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主观上有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的故意。所谓客观上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般是指把实施犯罪的方法、技能和手段直接传授给他人。这种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一般以口头传授居多,也有用自己的示范动作加以传授的,或者是两者兼有。个别的也有用文字的方法进行传授。但不管用哪一种方法进行传授,都不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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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的同志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是教唆行为,“是教唆犯罪的一种形式”,是“没有特定的教唆对象和没有特定的犯罪行为的教唆行为”.(见《河北法学》八三年第三期,薛春秋同志《严厉打击传授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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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传授犯罪方法罪?顾名思义,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基本要件,有两个: 1.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希望通过传授犯罪方法,使他人去实施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如犯罪方法的表演、示范动作。以上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此罪。这里需指出的是,行为人只要向他人  相似文献   

8.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除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量刑上决定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外,还专门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并根据这一犯罪的不同情节相应地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这就为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具体的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9.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六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后,本刊已于八三年十一期发表文章予以探讨。之后,又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万春、《人民公安》编辑部邹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张国吉、华东政法学院刑法专业学生沈旭等同志来稿,对这一新规定进一步探讨。现将他们的意见综合如下:  相似文献   

10.
自前,我国犯罪率偏高,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国家采取多种预防犯罪措施,收到一定成效。但在某些地区某一时期,嫁要案,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却有增无减,犯罪率还未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究其原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由于我对此调查研究不多,对犯罪率高的原因不敢作贸然论述,单就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谈谈自己的肤浅认识。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59规定:“有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行为(下称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对《刑法》的补充。本文试就如何理解传授制毒方法的规定、犯罪特征及立法完善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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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准确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法学界对此也极为关注,纷纷撰文,作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这一规定的理解 (一)“传授犯罪方法”是否为独立罪名? 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决定》对“传授犯罪方法”作专条规定,有自己独立适用的法定刑,同刑法分则中许多“简单罪状”的条  相似文献   

13.
一九八三年九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处传授犯罪方法犯罗法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处决。 近几年来,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多,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有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采取种种方法,猖狂地向一些青少年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14.
(一)怎样才能使监狱不致变成传习犯罪伎俩,制造新罪犯的“犯罪学校”,是古今中外的监狱管理者最关心的问题。在资产阶级国家的监狱制度上,曾有过“独居制”、“沉默制”、“分房制”等等各种尝试,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个问题一直是无法解决的。如今美国监狱的罪犯重返率高达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原因之一,就  相似文献   

15.
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言传或者身教向特定的对象传授特定犯罪的方法,传授的内容往往是一般人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够获悉的方法。而处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类型犯罪,需要结合网络环境治理的社会形势,充分考虑司法认定的社会效果,坚持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适度扩张的理解与解释,以使其更为符合刑法的真实意思和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6.
<正>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不仅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量刑上作了重要补充。而且还专门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并根据这一犯罪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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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发现有些犯罪分子由于反复多次地进行同一种类的犯罪,因而对该种类的犯罪,积累了比较多的犯罪“经验”,掌握了不少犯罪方法。这些犯罪分子不仅自己运用这些犯罪方法疯狂地进行犯罪活动,而且还在社会上或在劳教、劳改场所把自己的犯罪“经验”和方法猖狂地传授给他人,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对此,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了“传授犯  相似文献   

18.
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新罪名。《决定》颁行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结合司法实践对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发表了大量的著述,从而迅速创立和丰富了我国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理论,也有力地指导与促进了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作斗争的实际工作。几年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提出了一些认识不一、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本罪构成方面的问题,本罪有无未遂的问题,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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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至12月,黑龙江省刑侦部门两次派出人员踏上了俄罗斯国土,与俄警方联手打击中国公民在俄罗斯的犯罪活动,取得了辉煌战绩。在共和国警察史上写下了崭新的一页。商潮浊流1992年初,黑龙江重点边境口岸开放。在中俄长达3000多公里的边境线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边境沿线的俄方城市与中国的绥芬河、黑河等地一样,成为黑龙江省通往东北亚国际贸易大通道上的重要枢纽。然而,边境汹涌的商潮中,出现了一股犯罪的浊流,肆虐地冲击着经贸秩序。国门大开后,大批中国个体商贩跻入俄罗斯市场,在绥芬河市对面20公里处的俄罗斯联邦滨海边区的波格拉尼奇内区(简  相似文献   

20.
新刑法明确增加规定了黑社会犯罪,这主要表现在修改后的第二百九十四条……近几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向黑社会犯罪演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组织活动不断升级,这是有组织犯罪数量增多以及犯罪分子经验积累的必然结果。据公安机关统计,90年以来,全国各地已经查获的犯罪案件80%都具有团伙作案的性质,已经查获的犯罪团伙每年都在13.4万个以上,仅北京查获的犯罪团伙每年就达1200个以上。这些犯罪团伙虽不完全具备黑社会犯罪的特征,但其大量存在和嚣张活动,逐渐向黑社会犯罪进一步发展和演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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