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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我国民法为债权人设计了三种制度:一是事先保障,即债的担保制度。二是事后保障,即违约责任制度。三就是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即通过债的对外效力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本文仅就其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探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称其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就代位权作了规定和解释。 依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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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指 ,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规范交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也是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起来的债权保全制度 ,其具体内容表现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下面仅就这两项保全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简要论述如下 :(一 )代位权代位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条当中 ,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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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突破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蔚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47-51
我国《合同法》第 73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相比有以下突破 :抛弃“入库规则” ,确立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明确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确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在构成要件上 ,摈弃了传统民法中债权人无资力之要件。我国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不足 :代位权种类狭窄 ,在代位权客体上的规定保守 ,对债务人诉讼地位规定存在漏洞等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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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对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笔者根据这一规定,谈谈债的保全制度,并探讨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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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元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2):31-34
债权人可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行使代位权以防止债务人不当地处分其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债权.代位权既可用诉讼方式进行,也可以直接行使.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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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代位权性质 ,理论界认识不一。有五种主张 ,即形成权、特别形成权、形成权之管理权或权能、债权请求权和可能权。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既不是完全的形成权 ,更不是债权请求权 ,而是结合了请求权特点的新型的形成权。在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上 ,我国代位权理论有重大突破 ,主要表现在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后能直接取得实体上的权利 ,不仅如此 ,于数个债权人的情形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给付 ,可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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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正因如此,代位权制度中的许多问题特别是代位权的行使问题在我国仍有待完善。现重点就代位权行使中的若干问题,包括代位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和限度、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等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我国的代位权制度阐述自己的初步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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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权有保全的必要”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百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本文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从学说理论、各国立法实践进行了详细地分析,指出了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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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客体是代位权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现有的对于第三人可行使的权利。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代位权客体的规定过于狭窄。笔者认为 :债务人的物权、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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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方式中的一种,我国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时将该制度引进,并针对近年来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在对行使代位权的客体、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设计时,刻意进行了创新。然而从新出台的举措看,新的代位权制度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完全实现立法者的初衷。因此,应利用新民法典制定之机,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重新构建我国的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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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益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6):73-75
撤销权在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中为形成权 ,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积极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偿还债权 ,即构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向受益人行使请求权 ,以最终实现债权。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除斥期间为五年 ,届时撤销权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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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债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而债权、债务则构成债的基本内容与框架。其中,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一直是债法的重要问题之一。这种保护的任务,可以通过多种法律、多种途径来完成。在合同法上,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是其重要内容与任务之一。本文通过新《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来研究与探讨《合同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一直是债法的重要问题之一。这种保护的任务可以通过多种法律,多种途径来完成。在合同法上,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是其重要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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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继良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
博弈论研究理性人的互动行为。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从无到有,从债务人受领次债务人财产到代位债权人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财产,这种制度的产生、变迁,正是经济主体博弈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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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继良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30-32
博弈论研究理性人的互动行为.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从无到有,从债务人受领次债务人财产到代位债权人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财产,这种制度的产生、变迁,正是经济主体博弈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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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的担保之一的撤销权制度,其中的重要内在涵义即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的积极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担保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但由于现实中对其的把握不当,或虽然深解其意,但无法克服实际操作中的众多技术上的瓶颈。导致了撤销权于司法审判中被适用的程度和频率都要远远小于同为债的担保之一的代位权制度。而在众多问题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争议最大,其究竟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还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亦或是债务人不法处分的财产额。本文将通过对撤销权内在涵义的分析.权衡以上三种标准的利弊,进而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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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旨在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本文分析了代位权制度的特殊法律属性及代位权诉讼较一般普通诉讼程序的特殊性,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诉讼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