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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司法》2009,(11):96-100
检察机关内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负责民事审判监督,对于具有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抗诉。近几年来,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案件也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检察和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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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从而达到变更执行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制度。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和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增添了新的监督渠道。然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存在无法律地位、无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文从运用民事检察和解的必要性出发.建议立法确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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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也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主要任务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接受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几年民行基层抗诉案源却呈逐年减少的趋势,成了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笔者从现阶段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实际出发,分析当前民行工作困境的原因,并提出了改善的相应对策,希望以此推动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西部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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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复杂化,造成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本文是对某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近三年来办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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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具有私法上的契约属性,系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的变更。检察机关稳步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是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而不是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价值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管理和运行秩序,符合社会治理应有之义。适用民事检察和解程序的案件不宜局限生效判决的对与错,宜对案件适用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求民事检察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自行约定程序救济条款是可行的方法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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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也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主要任务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接受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几年民行基层抗诉案源却呈逐年减少的趋势,成了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笔者从现阶段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实际出发,分析当前民行工作困境的原因,并提出了改善的相应时策,希望以此推动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西部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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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近年来,我们西青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加大抗诉工作力度的同时,坚持以社会效果为标准 ,本着“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在疏导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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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诉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基本办案手段之一,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检察机关在息诉过程中应综合运用"书"、"面"结合、析法说理、交流沟通、因案制宜、权衡利弊、协调联动、促成和解、建立民行息诉案件听证制度等方法,促使申诉人自愿接受裁判、平息诉怨、化解矛盾,充分发挥了民事行政检察在定争止纷、服务和谐、维护司法权威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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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执行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但尚未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现虽有错误但不需要或不足以提出抗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它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监督法律实施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结案方式,因法律对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它进行探讨。一、促成执行和解的特点 (一)必须是尚未执行的民事申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已经申请或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愿执行,或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已经执行的案件,则没有和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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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执行和解在民事检察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和解是指在判决和裁定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达成协议 ,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申诉案件中 ,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结束执行程序 ,办结申诉案件 ,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了监督 ,又能圆满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说 ,促成执行和解不失为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好方法。先看一个案例 :俞某、吴某系前后邻居。1986年初 ,吴某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 ,拟在俞某老宅基北边建房。为避免双方发生纠纷 ,村委会在俞某老宅基北边批给吴某1间10米长、2间6米长的宅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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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存在抗诉事由时检察机关有权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办理抗诉案件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一直都非常注重民行抗诉案件的办理,将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办理抗诉案件上。但在民行检察办案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仅靠当事人申诉后,审查是否有抗诉事由,然后决定是否抗诉,却忽视了检察机关自行提起抗诉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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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刑事申诉职能决定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申诉检察承担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开事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诉的受理、立案、复查、执行,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纠正检察机关错误决定和法院错误判决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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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判息诉工作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而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息诉工作是民行检察的一项大量、经常性的工作。如开平市检察院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件,其中立案20件,占受理数的42%;建议提请建议和提请抗诉共6件,占受理数的12.5%;息诉24件,占受理数的50%。从以上数字可看出,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极少量的案件能真正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大量的案件需要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诉人的疏导、息诉工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但目前,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仍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该院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全面做好当前民行检察中的息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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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是引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前提
在民行检察工作中,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二是其他国家机关发现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转交检察机关办理:三是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四是本院自行发现的案件。从长期司法实践看,民行检察部门审查的案件80%以上源自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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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认真审查该案的原审卷宗并参照申诉的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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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民行检察息诉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监督方式,除依法抗诉外,还应积极探索促成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申诉过程中自行和解。本文通过法理探讨和实践论证两方面探讨了在民事检察息诉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态度、方式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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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息诉服判?法律没有规定。就字意来看,“息”是停止、歇;“诉”是控告,贴切的应为申诉;“服判”就是服从裁判。民行检察所说的“息诉服判”就应是停止申诉、服从裁判。但法律只赋予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基层院只有提请、建议抗诉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倡导下,基层检察机关有了使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是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检院的有关文件也只是规定了不抗诉案件的结案方式,并没有对不抗诉案件的息诉服判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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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刘瑞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监督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又刚刚着手实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无论是监督面还是监督力度都有同法律要求不相适应和不尽人意的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