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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再审申请权规定简单化、启动主体多元化、再审事由原则化等缺陷,提出在重构民事再审程序时应对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再审程序与立法指导思想、裁判既判力、当事人处分权、诉讼效益等内在关系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朱玲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7(1):100-103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制度中存在着一些理念以及实践上的缺陷,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及有效的运行。文章在总结民事审判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及借鉴了国外立法,力图完善现有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以使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符合正义、效率和秩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吴小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3):104-109
一、我国民事抗诉再审制度的弊端
新民事诉讼法从三个方面完善了抗诉再审的规定。一是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二是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三是明确规定抗诉案件的裁定进入再审的期限。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抗诉事由不明确、接受抗诉法院不明确、进入再审程序时间长等问题,抗诉案件的审理进入了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事抗诉再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需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4.
姜海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2):78-80
民事再审程序是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是现有程序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仍有相冲突的.本文拟在厘清民事再审的概念与程序功能、比较其他法治发达国家民事再审程序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作一些理念上的探讨,以期重新审视和进一步改造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5.
王佳华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3):50-52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再审的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关键。本文指出了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我国立法对再审事由规定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之构想。 相似文献
6.
郝建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1):50-53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对其予以完善。完善再审程序应确立“依法纠错”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前提下启动再审程序 ;对法、检两院启动再审程序作严格的限制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时限。 相似文献
7.
黄东耿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6,19(6):12-14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也日渐显露。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应从检察权的特征和再审程序的基本特性两方面予以定位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蔡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94
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司法救济程序 ,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诉讼体制的完善、司法改革的深入 ,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也日益凸现。本文试从法理学、立法、实践的角度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在价值冲突进行阐述 ,探求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切入点 ,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改革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缺陷分析与程序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无论从法理、立法和实践等哪个角度分析,都会得出肯定结论。然而,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上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当进一步完善:限制人民法院、有限制地加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规范其他机关发动审判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1.
朱良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6(1):16-18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普通救济制度与特别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失衡,审级制度“瘦小”而再审制度“肥大”。二审终审制存在很多缺陷,再审制度也同样如此。建议平衡二者的关系,设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并取消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2.
谢绍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4):74-77
公正是再审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但效率之于再审也绝非仅仅只是点缀。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公正价值的追求,但效率价值却被严重忽视,效率低下的问题较为突出。鉴此,在高效视野下优化民事再审程序显得十分必要。这就需要在"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依法纠错"与"有限纠错"相结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等原则的指导下,限制规范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科学设置再审事由,合理规划程序运作及确立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许红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2):46-48
作为民事诉讼的事后纠错程序,再审程序的人性化对于尊重当事人追求公正的需求,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具有特殊的意义。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人性化的缺失,不仅妨碍了再审价值的实现,而且极易导致司法权威的失落。因而重视并构建人性化的再审程序是司法文明建设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刘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不少明明是存在错误的案件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不必再审的案件被拿来再审.我国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只能对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当事人再审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15.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与检察监督权的二元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越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70-75,91
民事再审制度面临以再审之诉为目标模式的改革,检察监督权的配置应当适合于整体制度变动的背景.在双通道单向路径的启动审查制度设计下,应增加"支持再审起诉"的民事检察监督工具,建立当事人诉权、法院审判权、检察院监督权的合理制约. 相似文献
16.
洪更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1,(1):38-43
在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将其主张提请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为诉权行使的审级不同、行使诉权的当事人不同,诉权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分别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其中,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诉权最重要、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从诉与审判的关系角度来看,无诉即无审判,“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其意义不仅是引起法院的审判,还在于它对审判有着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不限于诉讼中的某一点,事实上它存在于审判的全过程”。再审程序虽然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都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虽然各自所处的环节不同,发挥作用的侧重点也各异,但在体现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实现民事诉讼的任务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这个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启动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在本质上与起诉权、上诉权并无二致。纠纷发生后,利害关系人不诉至法院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则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启动一审程序;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依法上诉的,二审程序也就无从系属;同理,在裁判生效之后,若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再审,则其享有的再审启动权应视为被其放弃,此时其他主体无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7.
宋姜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01-104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受理民事再审申请案件的主要管辖法院,民事申请再审作为独立诉讼程序正面临着重重困境。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解决民事再审工作困难指明了出路。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有本质的区别,对"能动司法"的适度限制是"能动司法"意涵中的应有之义,通过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具体包括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的制度建设,解决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案多人少、涉诉信访压力大、各地裁定再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本文主要从既判力的相关概念、成立条件和作用方面,探讨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以及相关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