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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开平台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将公安机关办理的警情、案件情况及结果通过互联网及时告知当事人,既能实现主动公开的任务,又能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微警务"的一项典型应用。从需求、开发、应用、成效等几个方面,论述淮安公安"微警务"执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应用过程,为"微警务"与具体公安业务的结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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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因为其专业性,往往给人造成"神秘"的感觉。为推进检察执法办案公开透明,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大胆探索,积极尝试,在执法办案中引入公开听证,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听证程序,努力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保障公正执法。作为上海市检务公开试点单位,长宁区检察院已在审查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案件审查等办案中积极引入听证会,取得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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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保康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力推行办案程序公开、庭审过程公开、执行全程公开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走出了一条强化监督、公正司法、公平执法、公开审判的公信法院之路。以监督促公信县人民法院每一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心中有天平,自觉接受监督,以监督促公信。在案件立案时就向当事人送达《监督廉洁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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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市级检察院2015年以来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呈现出案件受理数波动较大、受理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当事人监督申请得到支持比例低等特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主要存在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期限、控申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申请进行审查的方式和内容不明确、检察机关的一次性监督原则面临挑战、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随意性较强等问题。应当以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为指导,明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期限,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坚持检察机关一次性监督原则,建立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以解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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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案件“一人一案一包到底”。当事人利益能否实现、何时实现、实现程度如何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承办人的道德水准和执法能力。加之监督制约不力,流程管理缺位,案件办理处于封闭状态,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暗箱操作”无法有效避免。因此,“执行难”与“执行乱”相互交织,弊病丛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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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丽英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5-6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适用从轻从宽的处理方式。但是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不统一,与国家对处理轻伤害犯罪相关的立法初衷不相吻合。笔者对某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近三个年度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尝试探索基层司法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最佳处理方式,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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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大限度公开的信息公开原则下,检务信息也应当坚持"最大限度公开"。从应然角度来看,检务公开范围包括"检察事务信息"和"检察执法信息";从实然角度来看,检务公开的范围会受到传统保密理念以及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为实现"公开"与"例外"的平衡发展,检察机关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应当在宏观上把握公开推定、例外先定、例外有限以及例外时限原则,并将二者范围和标准的界定纳入专门立法议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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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59-60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已进入全面落实阶段。为有效推进案件的集中管理,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以信息化为依托,牢固坚持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的理念,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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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定位关系到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作。在检察机关能否担任刑事和解主持人的问题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决定了其应成为刑事和解的主持者。检察机关的权能性质和刑事和解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其是刑事和解的监督者。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和"合理案件范围"等三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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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网络公开检务信息,是对检务公开方式的创新。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实践形态主要包括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新媒体平台四个方面。电子检务公开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向社会公开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电子检务公开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评估标准缺失、实质公开不足、未建立文书公开统一平台等问题。为了实现电子检务平台建设的正当化,要确立统一的公开标准,加大公开的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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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110-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但随之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在"跟进诉讼"中,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二是在"单独诉讼"中,如何协调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同一案件的立场?应在"跟进诉讼"中秉承"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生效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视为"初步证据",如当事人提出适当的反证,法院可以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在"单独诉讼"中应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参与法院的审理程序,并设置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案件后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询等辅助制度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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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责涉警信访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执法透明度不足、执法告知不充分、执法说理不到位、执法制度不完善等是导致无责涉警信访增多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如积极推动执法公开、全面推广执法告知、大力推行执法说理、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切实消减无责涉警信访,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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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祝您和家人新春快乐!您家中去年10月被盗窃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至今尚未破获,在此向您及您全家表示歉意……”日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马路村的张师傅收到了公道派出所寄来的温馨贺年片。从去年开始,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推行刑事案件办理“四回告”制度,及时向案件当事人进行回告。公道派出所除了将《告知书》按规定寄给有关当事人外,还向未破案件的受害人表达一份歉意,为他们送上一份祝福(见2005年1月24日《新华日报》B3版)。读到这则消息,笔者如拂春风,暖意融融。仅仅因为没有能破案,警察向当事人诚恳道歉之举确实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