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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儒家学理演变为线索,在战国子学互动的情景下进行观察,可对先秦礼法之争作出新理解。按此,礼法之争乃是战国儒家应对黄老"道法"理论强势兴起而产生的理论变化的表征,或日儒家与道法学话语主导权之争。孔子变宗周"德礼"为"仁礼"之际,老子之"法象"论与墨子之"法治"说奠定了战国黄老家道法学的基础。早期儒生错失了道法理论初创和勃兴,到战国中期黄老之学倾盈天下时,不重"法"的儒学已被边缘化了。第四代以后的儒者被迫做出应对,表现为孟子式的被动介入、《大戴礼·盛德》的主动参与和《周礼》式的超越整合。最终,具有礼法合流色彩的荀子以最大化妥协的态度融会道法学,提供了以礼统法的新模式。经历韩非的过激尝试,荀子模式最终在董仲舒那里获得了落实,至此先秦礼法之争方告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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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重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在现代社会中是否存在着向现代化转折的可能 ,传统法中的一些因子是否可以成为现代法文化发达的动力并丰富现代法文化的内容。笔者认为要论述传统法的现代化问题 ,首先应该对法的现代化标准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要区别法的现代化、法律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不同含义。其次 ,要尽可能客观地阐述传统法的原貌 ,分析传统法产生的文化背景。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法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笔者的结论是 :中国传统法在现代社会中并没有像有些学者所“预设”的“规律”那样消亡 ,相反传统法在现实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随处可见。只有了解传统、理解传统 ,才能正确地解释传统、更新传统。因此在法的现代化中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自觉、主动 ,而不是回避或被动地改造传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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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行政改革广泛推进的今天,提出儒家礼治与行政法治的暗合,显得似乎不合适宜,甚至是与现代社会不相合拍。但我们深入研究我国特色理论及其传统的民主与法制思想,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行政法治作出科学的探索,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果。法治,包括观念、法律规范体系及其相关的制度,以及在各种制度中运作的机制,既是人类文明共同进步的成果,又强烈地反映着国情,更蕴涵着相互对立的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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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165-174
子夏深得孔子礼学真传,乃儒家传经之鼻祖。然子夏之学有其特质:极明外王故益偏实用,由末达本而周审治道,重礼规容以彰明规范。子夏传学于西河,为魏文侯及法术士之师,堪称先秦儒法之桥梁。对于中国传统法思想的发展,子夏及其“西河学派”意义深远:其先文后质,极重礼制,秉持孔门对传统规范体系的尊崇谨守,开启了后世儒家执经义占据制度话语权的经学谱系;其务利尚功,尊君贵势,蕴涵启示战国法思想的实用理路,预示着儒家忠孝观与法家势术论于君权意识形态的融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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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在西方法治思潮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作为拥有几千年灿烂文化的文明之国,中国的法治进程是否能够依靠自身根底去发展?本文通过对儒家、法家、道家等思想的分析折射出中国现代法治思想的自身光芒,为提醒炎黄子孙重视研究本国灿烂思想文化尽一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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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1):167-179
晚清礼法之争时期,礼教派和法理派在驳斥对方或为自己辩护时,“认真对待风俗习惯”成为支撑各方观点的重要言说和本土资源。然而,此前历代政法实践长期存在移风易俗的传统,习惯在王朝固有治理模式中常被视作改造或排斥的对象。习惯在晚清礼法之争中凸显其重要性,主要原因是礼教派以新法不合风俗习惯作为反对法理派的重要“武器”。在具体言说中,礼教派以纲常伦理置换了风俗习惯的内涵。法理派则参照西方重视习惯的立法与法制传统,试图以地方习惯作为立法资源和对礼教派的回应,并主持推动了大规模的习惯调查。不过,争论的双方都认同自上而下的国家主义立法模式,因此,习惯在近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影响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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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内核是:宽民惠民的重要思想,重视教化的教育预防作用,礼法互补,息诉等强调通过自我完善来达到社会的和谐,主张"德主刑辅"。这些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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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治国理论势不两立。儒家主张礼治,以礼为治国安邦的基础。法家主张法治,依法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本文摘要儒家和法家代表人物的主要理论,浅析延续五百年的礼治与法治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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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是瞿同祖先生作出经典论述的重要命题,学界对这一命题较少异议。本文在肯定法律儒家化的前提下,基于不同的法律观和历史观,对该命题提出了诸多不同理解。本文认为瞿先生的法律观虽然受到西方的影响,但仍较为偏狭,主要体现在将"礼"排除在法律概念之外,以及忽略了对体现君臣关系法律的考察。体现君臣关系的法律事实上受到法家一以贯之的重要影响。此外,瞿先生夸大了"礼"的差别性,导致他对儒家和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把握出现偏差。本文认为,历史上的儒家思想处于不断的迁流演变之中,其内部也充满了冲突和丰富性,因此,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儒家化呈现出不同特征。法律儒家化是秦汉以至明清法律发展演变的一条重要线索,其前提并非如瞿先生所论的"纯本法家",唐代法律也并未真正"一准乎礼",唐代以后法律的精神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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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是瞿同祖先生作出经典论述的重要命题,学界对这一命题较少异议。本文在肯定法律儒家化的前提下,基于不同的法律观和历史观,对该命题提出了诸多不同理解。本文认为瞿先生的法律观虽然受到西方的影响,但仍较为偏狭,主要体现在将“礼”排除在法律概念之外,以及忽略了对体现君臣关系法律的考察。体现君臣关系的法律事实上受到法家一以贯之的重要影响。此外,瞿先生夸大了“礼”的差别性,导致他对儒家和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把握出现偏差。本文认为,历史上的儒家思想处于不断的迁流演变之中,其内部也充满了冲突和丰富性,因此,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儒家化呈现出不同特征。法律儒家化是秦汉以至明清法律发展演变的一条重要线索,其前提并非如瞿先生所论的“纯本法家”,唐代法律也并未真正“一准乎礼”,唐代以后法律的精神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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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应为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经义与法律的结合"应该是中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而不是"礼法结合".这是基于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三个过程等因素决定的.文章认为,我们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的命题,不仅是为了揭示历史的客观事实,而且是为了说明文化现象的隐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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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儒法两家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其中,先秦的儒家和法家更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作为一种统治政策,它们既矛盾冲突,又并立融通,共同为中华法系的源远流长作出了突出贡献。本文比较了儒家与法家在刑法观上差别和相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儒法本质上是一家,都是典型的‘1人治”。在我国正努力完善法制。构建法治国家的今天,对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进行系统地整理、研究、比较以及反思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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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礼就是指一系列的外在礼仪规范.礼仪内在地包含了礼义和礼具,礼义和礼具正是通过礼仪才发挥了其沟通神人、规范行为、彰显尊卑亲疏男女长幼秩序的功能.礼与官制、法律等可能曾经有过共同的起源,在后世也存在某些相互的影响,但这都不能成为礼包含官制、法律等的证据.礼并不是中国古代的根本法,它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甚至不完全具备法律的特征.如果以其包含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由,遂认定其为根本法,则无异于将所有法律都上升为根本法,因为它们也都是以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基础,并且体现和服务于这种价值观的.在成文法时代,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如果违反了,可能会招致刑法的制裁,也可能不会,甚至有时行为合乎礼的要求,也会招致制裁,其判断的标准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同时违反了律、令、格、式等法律规范,如果违反了,就会出礼入刑,或合礼入刑,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则即使出礼,也常常不会入刑.在一个礼、法等规范形式已有明确分化的成文法时代,用描述传说中的西周社会的出礼入刑来概括后世的礼法关系,并不完全符合礼和法的历史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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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秋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4):25-34
从十个方面重述先秦法家,以正误解.法家称谓非时人自称,实后人所授;法家之"法"不等于今语法律;法家人士特立独行,无组织有共识;诸子有思想,法家成学说,是形式法治的典型表达;"法、术、势"三结合为统一国度的治理方法;确立"法"的立公弃私,平等正直价值;历史上只有儒法争鸣,不存在儒法斗争;"法治"与"德治"的斗争亦属虚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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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方略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者将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同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进行比较研究。阐释并分析了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及其利弊;从治国方略、治国主体、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四方面指出了儒、法两家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的原则区别;进而提出,应在加强法治建设、民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方面,借鉴儒、法两家治国主张中的合理成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