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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本文首先概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继而提出在限制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要严格区分国际公共秩序和国内公共秩序,然后阐述了国际协调主义下的国际公共秩序过于理想化,最后在以上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诸多分歧。本文从聚众斗殴罪的法益、主客观构成要件、加重情节及转化定罪的认定等方面对聚众斗殴罪进行释明,以求与刑法界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3.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不断向纵深发展,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拟对该制度作一番探讨,简述当今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对公共保留制度的影响,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国际公共秩序的引入,并对我国的立法作简单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4.
随着海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作为一个隶属于世界银行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机构在投资争端解决的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是ICSID对案件的管辖权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为了扩大自身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作用ICSID在晚近的实践中出现了积极扩大其管辖权的倾向。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利益所采取的重要手段,我国也不例外。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立法取得很大进展,但还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必须加以完善和改进,以便促进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6.
段威 《法制与社会》2010,(25):171-171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维护法院地国立法管辖权的"安全阀"作用;另一方面,对该制度的过度适用会使法律选择的过程变得愈发的不确定。所以,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如何合理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其被滥用,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共同面对的课题。  相似文献   

7.
单娟  李敏 《中国卫生法制》2023,(2):48-53+65
在跨境代孕中,外国法院判决因与接受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接受国往往拒绝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亲子关系,损害了各方利益,尤其是儿童权益。现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学说有客观结果说、客观联系说、主观说,在解决跨境代孕中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难以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权衡。鉴于此,可从国内与国际两方面探究限制接受国对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路径。在国内,将客观结果说与跨国公共秩序理论相结合,降低公共秩序保留的启动机率;在国际,以《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为蓝本,为跨境代孕公约的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8.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而言,《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了一国法院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承认与执行.但是,有鉴于“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各不相同,如何正确定义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首先介绍公共秩序的定义,之后通过厘清公共秩序与其他数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再通过分析我国法院在实践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案例与态度,得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际商事争议的发生日趋增长,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无疑成为了这一领域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主要关注了国际商事仲裁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及可适用性,同时,对其基本的含义及功能进行了细化的界定。本文还将惩罚性赔偿在其他国家的适用与其在中国的现状作了对比,以证明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实施十分必要。笔者坚信,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确立,有助于国际商贸求同存异、共谋发展,各个主体间真正实现互惠互利、平等和谐。  相似文献   

10.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其具有相当大的弹性与模糊性易被滥用,且应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目前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应及时顺应这一趋势不断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11.
黄骁 《法制与社会》2010,(11):10-11
法律规避制度是传统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避问题严重威胁着国际投资、国际运输等商业领域的健康发展。然而当前,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12.
国际软法何以可能:一个以环境为视角的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软法在以环境、人权、经济为代表的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原因是正式国际立法的滞后性无法适应国际社会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国际软法相对灵活,能根据国际社会环境的变化迅速调整和修正。国际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其对国际关系行为体所发挥的约束力及对国际法发展的意义不可低估。国际软法的指引、约束力来自于其自身的“...  相似文献   

13.
在涉外惩罚性赔偿现有的三种法律选择模式中,公共秩序保留模式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的否定态度,双重可诉模式体现了张弛有度的限制性立场,而美国特有的分割方法模式则凸显了其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功能的认同。我国应采用混合式的法律选择体系,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除了强调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兜底模式外,有必要特别突出双重可诉模式的针对性作用,同时在涉外司法实践中适当地借鉴分割方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规避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其性质进行分析,揭示其无效性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欺诈,而在于其所产生的效果违背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因而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两种制度的适用中应注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内国同样可以认定其无效,但根本的判断标准仍然是内国的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15.
论引渡与公共秩序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秩序保留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主权国家捍卫其根本利益而针对外国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引渡则是现代国际司法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一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引渡时,即将二者联系在一起。从国内法的角度讲,一主权国家有权以引渡请求有损其本国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提供引渡。而从国际法的角度讲,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个阻力。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保证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是理论上和实践当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就该问题与国际法优先原则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等问题浅抒管见,以资商榷。  相似文献   

16.
《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为各国法院适用公共秩序拒绝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提供了依据,然而公共秩序存在着多种解释,自公约实施以来,参加公约的亚洲各国法院提出了各种主张并在实践中有了各种做法,本文对中国、新加坡、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分析,对各国法院的做法进行了总结。  相似文献   

17.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不断增多。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排除有违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10):16-23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中,按照裁决地点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仅指申请人向裁决地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地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它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或者无国籍裁决。我国现行国内法还没有对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规则,且将仲裁地点设在我国境内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定的依据值得进一步推敲。  相似文献   

20.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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