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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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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是指由导致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石油进口商和船旗国等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序位,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逐步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模式,确立了民事责任人的限额民事责任和石油进口方的限额赔偿义务,但没有涉及船旗国的国际赔偿责任。从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入手,对现行分担船舶油污损害损失的主体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论述建立有船旗国参与的船舶油污损害三级赔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国平 《法学评论》2005,23(1):55-60
纯经济损失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中没有得到规定。依据公约设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确认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并制定了赔偿标准来限定纯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美国 1990年《油污法》也承认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但没有明确赔偿范围。我国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公约体系 ,保证公约适用范围内的纯经济损失赔偿 ,另一方面应建立我国的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海上油污民事责任领域,实行"谁漏油,谁负责"原则由来已久.该原则以责任主体的单一性和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主要特色,很好地解决了赔偿的及时性问题.赔偿的充分性问题是通过建立油污基金和强制保险制度解决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在采用这一原则的同时,为了解决赔偿的充分性问题,还应当建立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范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但是该法的内容并不完善,针对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等重要内容并没有进行实体法规定,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在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赔偿领域理论上存在争议,法官审理案件也出现了实践上的困难,有可能出现案件相似判决不同的现象。文章通过对《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英美国内法与中国现有法律的对比,一方面肯定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先进之处,另一方面对其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对现存争议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对石油需求的逐年增加,船舶溢油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制度缺陷受害方难获赔偿,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没有建立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立法方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同时借鉴比较成熟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终对清污费用可获赔偿的范围做一个界定。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对石油需求的逐年增加,船舶溢油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制度缺陷受害方难获赔偿,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没有建立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张子伟 《法制与社会》2012,(18):293-294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很多,也产生了很多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发布并生效后,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重新厘定,有助于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10.
跨界船舶油污损害中国家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在当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没有规定国家承担责任。但随着超级油轮事故的频繁发生,船舶油污导致的环境损害越来越严重,当前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对损害结果进行合理赔偿。此时,油船的所属国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呢?本文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分析,对跨界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1.
霍艳伟 《法制与社会》2010,(31):258-259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对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严重威胁之一——船舶油污损害,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发生事故造成污染损害时,具体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内立法中存在冲突。本文将根据国际公约、美国法和我国国内立法的规定,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的问题,并对我国国内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13.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重点讨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经常遇到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即谁有权利代表国家提出请求?谁有责任对污染损害进行赔偿?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海洋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出污染损害赔偿请求,而赔偿主体则通常不仅包括实际漏油船,还应包括货主。  相似文献   

1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15.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相似文献   

16.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但又和民法中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许多差别,在损害事实、赔偿请求的提出、索赔主体——尤其是国家充当索赔主体时等诸多方面都与传统的侵权赔偿制度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由此导致的法律适用混乱状况在我国这个尚未建立完备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国家显得尤为突出。本文指出在油污事故中,明晰国家在索赔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保护我国海洋环境资源以及健全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从因果关系论述入手,论述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的海上侵权,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结合法律目的或法律规定,确定海上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在论述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船舶碰撞并导致油污损害的两个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者,存在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油污受害方对漏油方可选择油污侵权之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选择碰撞侵权之诉,从而适用海商法中不同的侵权法律制度,以体现最大限度地保护侵权受害方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8.
阐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动因,基于海上风险的相对变迁,借鉴船舶油污损害的双重赔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应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之外,确立补充赔偿制度,采用海事赔偿基金机制,对船舶侵权的受害人提供补充性救济,从而适度修正责任限制制度下的权益失衡格局,引导海事赔偿制度从海运政策保护性趋向法律公正性.  相似文献   

19.
从因果关系要件解读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请求权竞合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从因果关系论述入手,论述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的海上侵权,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结合法律目的或法律规定,确定海上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在论述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船舶碰撞并导致油污损害的两个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者,存在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油污受害方对漏油方可选择油污侵权之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选择碰撞侵权之诉,从而适用海商法中不同的侵权法律制度,以体现最大限度地保护侵权受害方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20.
船舶油污损害与陆源油污损害问题同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所共有的特征。然而,由于两种损害在责任主体、适用法律、赔偿数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对两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较,以期对有利于合理、合法地解决现实中大量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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