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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指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而且也是当 事人彼此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而区分诉讼 法律关系主体和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和界定其内涵,更易准确把握二者质的规定性、 把握其之于民事诉讼的不同意义。同时,树立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 的地位平等的观念,并恰当理解和把握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将对 更为合理地配置诉讼主体及其彼此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和更为科学地设置诉讼结构 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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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从而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述和提炼的前提下,试图理清生态补偿到底由谁来补,最终补给谁,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偿的客体是什么等问题。弄清这些,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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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客体首先是一对用以解释人与外界的哲学范畴,在进入到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的场景之后,它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将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对立起来的法律理论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方面这种二元对立理论在划分标准上存在着模糊不清之处既有重叠之处也有中空地带。另一方面法律术语的汉译无疑添加了新的烦恼却又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透过这组看似对立的概念反思其背后的机械的法学思维模式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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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是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复合性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活动及相关活动中主体之间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主要涉及三类法律关系、七方当事人,具有性质多样性、主体多元性和内容和谐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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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及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问题是诉讼究竟为何物.就此展开了两大类型的理论:传统的诉讼法律关系论把诉讼视为一种法律关系的总和,而法律状态论则视诉讼为法律状态构成的整体.这两种理论都难以全面囊括和解释各种诉讼现象.德国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以传统的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为根本立足点,融入了法律状态理论的因素,把诉讼理解成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统一形成的现象,并运用"诉讼义务"、"诉讼负担"等概念,实现了对传统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突破,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官的职务义务等诉讼现象.它带给我国的启示是:设立诉讼义务和诉讼负担的区分标准;深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该理论应与民事诉讼其他理论的改革与研究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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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法理学通说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这一概念上姑且能够取得一定认同,但对其范围却各执一词。我国法理学上所讲的法律关系客体,事实上只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的法理借用,而在解决其他诸如宪法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诉讼法律关系等具体法律关系中却存在理论上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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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一词现在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雾霾”折射出的是环境对人类活动破环生态平衡的报复,提醒人类应该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与相关的法律保护,因此,深入研究环境法律关系,对于建立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和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法学界传统观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我国环境法所规定的环境资源与环境行为,但随着环境问题不断为人类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突破传统观念,将生态利益纳入环境法律客体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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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美国人有极强的权利观念,对法律有强烈的依赖,这是由美国的法律文化决定的,由此导致越来越多的案件被法院审理,这种诉讼爆炸现象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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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民法关于无体物的法律关系中,即在权利质押、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权利既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又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不符合逻辑的。文中指出应视这些状态下的"权利"为一种状态,一个概念,由此形成一种无体物,成为客观对象,从而与有内容、有意志或利益的"权利"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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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我国虽然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物业管理行业不够规范,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本文首先明确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然后探讨了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期盼能为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和维护物业管理民事主体权利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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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我国虽然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物业管理行业不够规范,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本文首先明确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然后探讨了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期盼能为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和维护物业管理民事主体权利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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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类型时,我们应以"涵盖性"、"反作用性"、"概括性"作为判断客体形态的基本出发点。以此标准衡量,"劳动力客体说"、"劳动行为(或劳动活动)客体说"、"主从客体说"等我国当下几种主要的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学说均存在着若干不足,极有必要代之以"双重客体说",亦即静态的劳动力、动态的劳动行为均应被视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表现形态。在客体种类被界定后,我们更应关注和研究双重客体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这些特殊性对劳动法的宗旨确立、权利义务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产生的制约作用和决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